计算机应用 | 古代文学 | 市场营销 | 生命科学 | 交通物流 | 财务管理 | 历史学 | 毕业 | 哲学 | 政治 | 财税 | 经济 | 金融 | 审计 | 法学 | 护理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计算机软件 | 新闻传播 | 电子商务 | 土木工程 | 临床医学 | 旅游管理 | 建筑学 | 文学 | 化学 | 数学 | 物理 | 地理 | 理工 | 生命 | 文化 | 企业管理 | 电子信息工程
计算机网络 | 语言文学 | 信息安全 | 工程力学 | 工商管理 | 经济管理 | 计算机 | 机电 | 材料 | 医学 | 药学 | 会计 | 硕士 | 法律 | MBA
现当代文学 | 英美文学 | 通讯工程 | 网络工程 | 行政管理 | 公共管理 | 自动化 | 艺术 | 音乐 | 舞蹈 | 美术 | 本科 | 教育 | 英语 |

单位实施自然人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研究(1)(2)

2015-05-31 01:19
导读:三、从应然的层面看:单位实施自然人犯罪,具备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内在动因,在条件具备时应通过立法认定构成单位犯罪 我们知道对于一个行为是否构

  三、从应然的层面看:单位实施自然人犯罪,具备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内在动因,在条件具备时应通过立法认定构成单位犯罪

  我们知道对于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形式定义、实质定义和二者相结合的定义三种认定方式。形式定义是从犯罪的法律属性给犯罪下定义,如“犯罪是触犯刑法规范的行为”,“犯罪是违反刑法规范应受刑法惩罚的行为”等。实质定义是从犯罪的社会属性给犯罪下定义,如“犯罪是侵犯人类的诚实和怜悯这两种基本感情的行为”,“犯罪是反社会的行为”等。二者相结合的定义是从犯罪法律属性和社会属性这两个方面给犯罪下定义,如“犯罪是危害社会并受到刑罚制裁的行为”,“犯罪是危害国家因而被国家的刑罚作为一种最后手段加以惩罚的行为”等。10犯罪的形式定义有利于遏制司法者滥用司法权,犯罪的实质定义有利于遏制立法者滥用立法权,只有二者相结合的定义方式才能达到二者兼具的功能,因而此种定义才更为科学,是现代法制国家通用的一种定义方式。我国《刑法》第13条也是采取这种定义方式,即犯罪是危害社会,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可以说犯罪具有两个基本属性:一是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二是犯罪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因此一种行为即使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刑法》没有将其规定为犯罪,则不能认定为犯罪,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所以从实然的层面看单位实施自然人犯罪不能以犯罪论处,但不能并不等于不应当。从应然的层面看,单位实施自然人犯罪同样会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理当规定为犯罪,这是其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内在动因。

  笔者认为随着社会生活,司法实践地不断发展,立法者有必要对某些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并且普遍发生的单位实施的自然人犯罪加以犯罪化,以便更好地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鉴于此,很多学者主张对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盗窃行为设立单位贷款诈骗罪、单位盗窃罪。11当然对单位犯罪的范围确定的问题,也有两种不同的倾向:一是上文提到的增设单位犯罪的倾向,从而扩大单位犯罪的范围;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在刑法中少规定单位犯罪,或者根本不规定单位犯罪,这是有意缩小单位犯罪的范围。12的确,单位不能成为一切犯罪的主体,对单位犯罪的范围宜限定为经济犯罪和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某些犯罪以及贪利性渎职犯罪。13笔者认为对单位实施的自然人犯罪首先要看其社会危害程度,再看其发生的普遍程度,对社会的危害性严重,发生必较普遍,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已难以有效遏制的情况下,刑法就有了干涉的必要。也就有了对其进行犯罪化的内在要求。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构成了完整的法律责任体系,各有不同的作用和功能。多管其下,建立严密的责任体系,会取得更加有效的惩罚违法、遏制违法的效果。

  最近,有学者提出运用公司法上的法人格否认理论对某些单位犯罪进行“自然人化”,以达到追究自然人刑事责任的目的。14实际上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6月18日通过的《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规定的解释》中已体现了这种理论。但是该解释只是列举性地提到了三种法定情形(上文已经指出),对于现实中发生的很多其他情形,则无能为力。有学者在论述单位犯罪的概念时也提到单位犯罪中的单位必须是依法建立和合法存在的单位,15这是单位犯罪的前提。如果单位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单位(不能仅从形式上认定,关键是要把握单位构成的实质要件),也就无所谓单位犯罪,而实质上是一种自然人犯罪。对于这种情况,可以充分运用公司法上的法人格否认理论,刺破公司面纱,去追究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因此,解释中提到的“单位犯罪”本质上是自然人犯罪,但司法实践中对单位的认定有时不准,再加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覆盖面上的不全,导致对很多这种本质上的自然人犯罪作了此罪化处理,这是值得我们警醒的。

  四、结论

  单位实施自然人犯罪在理论上有其发生的逻辑必然性。而且现实中已出现了这种案例。目前理论界、实务界对此分歧较大。笔者从实然、应然两个层面对此进行了分析。从实然的层面看,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单位实施的自然人犯罪不应以犯罪论处,但可以追究单位及其相关自然人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说不必产生会放纵违法的担忧。从应然的层面看,对某些单位实施的自然人犯罪,如果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并且在现实中经常发生,在刑法上就有对之进行犯罪化的内在要求。适时加以犯罪化,追究单位及相关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建立严密的责任体系,会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及法律效果。另外,在司法实践中要注意本质上的自然人犯罪,不要将其误定,但还存在不严密的弊端,这有待于借鉴公司法人格否认理论在立法上对之进行完善。当然,这不是本文讨论的范围,本文所说的单位不存在法律的上瑕疵,但由于这些情况也存在对单位的认定问题,进而影响到罪与非罪的罪刑法定原则的贯彻。因此,作为相关问题,笔者在此也略作了分析。

  1、参见敬大力主编,《刑法修订要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4月第1版,第78页

  2、参见敬大力主编,《刑法修订要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4月第1版,第80页

  3、参见敬大力主编,《刑法修订要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4月第1版,第83页

  4、参见陈兴良主编,《法治的使命》,法律出版社2003年1月第2版,第357号

  5、参见傅达林:《单位盗窃:刑法面临的新课题》,载《法学杂志》2002年第5期。

  6、参见何秉松主编,《刑法教科书(上卷)》,中国法律出版社2000年6月第6版,第159-160页

  7、参见牛克乾:《对单位盗窃行为能否定罪——兼析刑法第30条、第31条规定中“单位”的内涵》,载《法学杂志》第2003年4期

  8、参见何秉松主编:《刑法教科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6月第6版,第164页;牛克乾:《对单位盗窃行为能否定罪——兼析刑法第30条、第31条规定中“单位”的内涵》,载《法学杂志》第2003年4期

  9、参见何秉松主编:《刑法教科书》(上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6月第6版,第441页;

  10、参见何秉松主编:《刑法教科书》(上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6月第6版,第136-137页;

  11、参见陈兴良主编,《法治的使命》,法律出版社2003年1月第2版,第357页;傅达林:《单位盗窃:刑法面临的新课题》,载《法学杂志》第2002年第5期

  12、参见周光权:《社会转型时期的单位犯罪及其刑法应对—评关于单位犯罪的修订》,载《刑事法评论》第2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4月第1版,第321页。该作者在文中还举出了俄罗斯联邦刑法黄的例子,主张可以通过严厉的行政制裁来遏制单位犯罪

  13、参见高铭喧:《试论我国刑法改革的几个问题》,载《中国法学》第1996年第5期

  14、参见曹坚、乐欣:《单位犯罪“自然人化”的司法认定》,载《检察日报》2003年10月7日

  15、参见何秉松主编:《刑法教科书》(上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6月第6版,第155页。

共2页: 2

论文出处(作者):
上一篇:谈罚金刑执行的问题与完善(1)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