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首页哲学论文经济论文法学论文教育论文文学论文历史论文理学论文工学论文医学论文管理论文艺术论文 |
三、构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一些设想
1.立法层面:在我国刑法当中对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予以明确确认。
虽然我国1999年颁布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规定“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或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也有同样内容的规定。但是由于前文所述法律冲突和传统观念的制约,这些规定在实践中犹如一纸空文,无法得到有效实施。因此,在我国最为重要的“治国大法”———刑法中设立未成年人专章,设置特殊规定,确认符合上述条件的未成年人有申请前科消灭的权利、原审法院、相对不诉的检察院有相应的前科消灭决定权。另外在刑法关于“累犯”的规定中,增加未成年人的特殊条款,规定未成年犯罪人在其成年后再犯罪的,不能成立累犯,这样也可以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犯罪有效区分、区别对待。
2.设立践行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专门机构。主要包括设置少年法庭和完善检察院“未检”部门。目前我国法院专门从事未成年人案件审理的富有经验的人员已初具规模,完全拥有建立以地区为单位的少年法庭的人力资源;同时全国许多基层检察院起诉部门都设立了“未检科”,专门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案件。建立和完善这些专门机构有利于真正让处理未成年犯罪人的司法程序和成年人区别开来,有利于对未成年人犯罪档案的统一有序管理,更有利于刑罚执行完毕后对前科消灭申请的审批得以有效进行。
3.设立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专门而统一的评价标准。结合我国目前国情和考虑到制度的渐进实施,笔者认为能够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未成年人(犯罪时未成年,申请时已成年仍可)及其代理人可以向原审法院及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检察院提起消灭前科的申请:(1)主体需为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2)因犯罪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且刑罚执行完毕或被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3)主观恶性小,因被诱骗、挟持而犯罪或初犯偶犯,经监狱、社区等部门证明已有悔改表现的。
四、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对检察工作的实践价值
作为国家重要的司法部门,检察机关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建立践行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亦应发挥其重要作用。
1.建立未成年人相对不起诉前科消灭审查决定权。2006年上海市检察系统提出的“污点限制公开制度”是可以为全国检察院有选择引用学习的典范。我国每年因犯罪情节轻微被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未成年人有相当数量,这些未成年人较被判处缓刑、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一般犯罪情节都较轻微,但是不起诉决定书仍将前科烙印深深烙在他们身上。基层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情况,逐步运用未成年人相对不起诉前科消灭审查决定权,对作出相对不诉的未成年人经考察确认有悔改表现的,经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或自行决定,不起诉决定书可以不进入人事档案,并有条件地封存于司法机关,非经批准不得对外披露。这样有利于对未成年人隐私的保护,是检察机关践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创举。
2.检察机关对经审判的未成年人的犯罪前科消灭向法院的申请权。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当中的公诉部门,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由于案件当事人的特殊性,在该犯经审判程序被判处刑罚后,检察机关仍可根据该未成年犯的表现,有向法院申请消灭前科的权利。1974年《联邦德国青少年刑法》第97条规定了检察官对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的申请权。但我国关于此情形无论从立法到实践都仍为一空白,有待日后随着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不断完善而逐步构建发展。
3.检察机关对法院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决定的监督权。监督职能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之一,而检察机关的监督应贯穿刑事诉讼过程的始终。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一旦建立和实施,法院的决定权势必应当受相应的监督机制制约,否则极易滋生新的腐败。因此在法院作出前科消灭决定前,应当征求检察院起诉部门意见,检察院起诉部门对已作出的决定持异议的,有提出异议复核申请的权利。
注释:
①参见于志刚著:《刑法消灭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695页。
②参见《日本少年法》、《联邦德国青少年刑法》、《瑞士联邦刑法典》、《法国刑事诉讼法典》、《英国前科消灭法》等的相关法律条文。
③转引自管晓静、张惠芳:“‘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的理论与实践探讨”,载《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年第4期。
④参见赵秉志著:《和谐社会的刑事法治》(上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57页。
⑤参见储槐植、赵合理:“国际视野下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载《法学论坛》2007年第3期。
⑥见梁根林著:《刑罚结构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68页。
⑦见高明暄、马克昌著:《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30页。
⑧参见柴建国、张明丽:“关于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若干问题的探讨”,载《河北法学》2003年第3期。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共2页: 2
论文出处(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