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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侦查羁押分离制度。可借鉴香港警察侦查羁押分离的做法,在犯罪嫌疑人被拘留或逮捕后的48小时内由警方负责羁押,超过规定时间后,由司法机关审查裁决,转为独立于警察机关的司法部门羁押J。通过立法明确规定侦查、羁押的分工与职责,严格规定羁押管理人员对被羁押人负有权利保障义务,缩短侦查人员控制犯罪嫌疑人的时间,从而减少侦查人员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机会和条件。完善的羁押与侦查讯问分离制度、犯罪嫌疑人流转过程中详细的动态监控与记录制度、限制夜间讯问和限制连续讯问等制度,既可充分有效地保障犯罪嫌疑人免遭非法讯问,也足以保障警方在面临非法讯问指控时有效地举证。
(二)进一步规范侦查讯问程序
应对侦查讯问程序进行调整和规范,使之更趋完善。一是对侦查讯问的时间和地点进一步规范。在现有规定的基础上,增加对直接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第一次讯问的时间限制,可参照逮捕拘留的做法,在对犯罪嫌疑人直接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后的24小时内应进行讯问。对羁押期内连续讯问的时间及两次讯问的时间间隔进行规定,可规定每次讯问最多不超过12小时,两次讯问之间应有8小时以上的时间间隔,保证犯罪嫌疑人有足够的休息时间。对讯问的地点进行规范,对于被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应直接在羁押场所进行讯问(将犯罪嫌疑人从看守所提到侦查机关的审讯室审讯,容易导致非法讯问的发生)。二是首次讯问的步骤进行调整和规范。首次讯问应按照以下步骤进行。第一步,侦查人员告知犯罪嫌疑人涉入刑事诉讼的理由及涉嫌的罪名。这是明确犯罪嫌疑人身份的标志(他因此知道自己因涉嫌犯罪被调查),也是讯问的起点。《刑诉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的规定带有明显的“有罪推定”和让犯罪嫌疑人“自我归罪”的色彩,应予修正。第二步,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核对身份,防止错拘错捕。第三步,告知犯罪嫌疑人讯问中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刑诉法规定了讯问中犯罪嫌疑人享有的一系列权利,讯问开始后,侦查人员就应该告知犯罪嫌疑人这些权利及行使权利的途径。第四步,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辩解,即听取犯罪嫌疑人针对指控的供述和辩解,并作好笔录,同时注意和已经掌握的其他证据做比对。第五步,侦查人员提问。在听取供述和辩解的基础上,根据查明案情的需要,侦查人员就相关问题进行提问。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三)明确侦查讯问的原则及相关规则
1.确立“任何人不必自我归罪”原则,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沉默权制度。赋予犯罪嫌疑人侦查讯问中:‘相对沉默权”。在确立“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规则时,应对西方国家确立和实施沉默权制度后所遇到的问题及教训,如英国对沉默权制度的改革,美国对“米兰达忠告”的反思等,充分考虑我国现阶段国情,在优先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的前提下确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沉默权制度。所谓“相对沉默权”就是对犯罪嫌疑人行使沉默权的范围进行限制,犯罪嫌疑人对限制范围内的问题行使沉默权,将导致法庭对其不利的推断。确立相对沉默权,既可有效的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同时也对犯罪嫌疑人形成震慑,体现诉讼效率和公正的统一。
2.侦查讯问程序性原则。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一项侦查措施,侦查讯问具有潜在地损害犯罪嫌疑人权利的可能性。有必要对侦查讯问设定一些程序性原则,以制约国家公权力的不当行使,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复旦大学徐美君在《政法论坛》(2003年11期)上撰文,认为侦查讯问的程序性原则应包括:禁止先行讯问原则、禁止刑讯逼供原则、公开和秘密相结合原则、法定讯问原则和不轻信口供原则。笔者认为其具有合理性,建议增加“自愿陈述原则”,构成一个包括侦查讯问的条件、方式、依据在内的完整的侦查讯问原则,并以此规范侦查讯问活动。
3.完善非法口供排除规则。如前所述,我国虽已初步建立起“非法口供排除规则”,但因其不完善,在司法实践中收效并不明显。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中“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规定欠规范,需要进一步完善。该解释只规定经查证确实属于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根据,对于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言辞证据而取得的其他证据能否作为定案依据(如通过刑讯逼供逼取口供,根据该口供获取其他物证),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这就好比只反对“毒树”但并不禁食“毒果”一样,必然难以起到预期效果。此外,笼统将引诱、欺骗等方法取得的言辞证据都认定为非法证据,也是不科学的。因为运用策略和方法获取口供是各国侦查机关的普遍做法,这些方法在很多时候都不同程度的带有引诱和欺骗的成分,不应将这些证据都认定为非法证据。因此,有必要在刑事诉讼立法中明确规定非法证据排除之内容,非法讯问的标准,建立非法讯问投诉及司法认定程序等。以此完善“非法口供排除规则”。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整理)
此外,立法还应进一步明确讯问时律师在场权,并且明确其为犯罪嫌疑人的一项可自主支配的权利,同时为律师在场设定科学可操作的程序,切实保护好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根据目前侦查讯问中出现的主要问题,借鉴国外的有关的经验,在充分考虑国情和侦查成本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讯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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