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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侦查讯问;制度;问题;改革完善
【论文摘要】1997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完善了我国侦查讯问制度,在揭露罪犯、保障人权和追求诉讼公正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该法实施以来,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有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权利关系严重失衡,侦查讯问程序和内容有待丰富和完善,相关制度配套不健全。要进一步完善侦查讯问制度,就要建立完善侦查讯问相关的配套制度,规范侦查讯问程序,明确侦查讯问的原则及相关规则。
一
1997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进一步完善了我国侦查讯问制度。其立法精神在揭露犯罪、保障人权和追求诉讼公正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刑诉法》的修改,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和司法制度的重大改革,反映了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立法、司法领域发生的观念变化,不仅为实现司法公正提供了重要的立法保障,同时也使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朝着民主、文明、科学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这次《刑诉法》修正涉及的许多内容进一步完善了我国侦查讯问制度。如:完善了强制措施,取消收容审查;强化了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确立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定罪原则;将律师参加诉讼活动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增设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加强对刑事诉讼各个环节的监督等。这些修改,一方面强化了对讯问中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犯罪嫌疑人刑事诉讼中主体地位进一步加强。将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称谓由“被告人”改为“犯罪嫌疑人”。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等。另一方面,对侦查讯问程序进行了技术完善,增强了可操作性。取消收容审查制度,完善刑事强制措施,限制运用传唤、拘传手段进行讯问的时间和地点等,使我国侦查讯问制度更趋理性和规范。修改后的《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继续确认“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明确规定“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这一时期的司法实践中,法庭审理否定“非法口供”的案例逐渐增多。表明我国刑事诉讼“非法口供排除规则”的实施实现了从理论到实践的初步跨越,显示了法制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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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侦查讯问程序和内容有待丰富和完善。立法虽然规定了侦查讯问的某些规则,但缺乏具体的操作规程,导致实践中无法可依。如《刑诉法》虽然限制了传唤、拘传的时间,并禁止连续传唤、拘传、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但由于对两次传唤、拘传之间的间隔时间没有具体的规定,无法避免实践中的滥用传唤、拘传现象。立法赋予了犯罪嫌疑人在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但是犯罪嫌疑人怎样请律师,办案人员、看守监管人员怎么保障该权利的实现,有关人员不履行或不积极履行职责怎么办则无规定,缺乏可操作性。1998年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虽然有了一些具体规定,但仍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哪些问题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哪些又是与案件无关的问题,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缺乏统一的执行标准。此外,立法也没有明确规定侦查人员讯问前的告知义务,许多犯罪嫌疑人并不知道自己讯问中有那些权利,行使和保护自己的正当权利更是无从谈起。为符合讯问程序正当性和法定讯问原则的要求,进一步丰富和完善我国侦查讯问的程序和内容极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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