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应用 | 古代文学 | 市场营销 | 生命科学 | 交通物流 | 财务管理 | 历史学 | 毕业 | 哲学 | 政治 | 财税 | 经济 | 金融 | 审计 | 法学 | 护理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计算机软件 | 新闻传播 | 电子商务 | 土木工程 | 临床医学 | 旅游管理 | 建筑学 | 文学 | 化学 | 数学 | 物理 | 地理 | 理工 | 生命 | 文化 | 企业管理 | 电子信息工程
计算机网络 | 语言文学 | 信息安全 | 工程力学 | 工商管理 | 经济管理 | 计算机 | 机电 | 材料 | 医学 | 药学 | 会计 | 硕士 | 法律 | MBA
现当代文学 | 英美文学 | 通讯工程 | 网络工程 | 行政管理 | 公共管理 | 自动化 | 艺术 | 音乐 | 舞蹈 | 美术 | 本科 | 教育 | 英语 |

论形象权的独立地位及其基本内容(1)(3)

2015-06-15 01:06
导读:正因为如此, 侵害形象权的构成要件应当是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第一, 侵害形象权的违法行为, 首先是使用, 包括对他人形象

  正因为如此, 侵害形象权的构成要件应当是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第一, 侵害形象权的违法行为, 首先是使用, 包括对他人形象的使用、复制、模仿等。例如, 对他人除了面部肖像之外的其他部分形象的非法使用, 为侵害形象权; 模仿名人形象也为侵害形象权; 目前娱乐界盛行的模仿秀, 我们认为是典型的侵害形象权的行为, 除了会引起表演著 作权的纠纷之外, 还存在对受害人的形象权的侵害问题; 对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形象的使用, 也构成违法行为。其次, 是未经本人同意。未经权利人许可, 擅自对他人形象进行使用, 即构成侵权。在判断上, 必须能够确定权利人的形象特征与所使用的形象特征相一致。对于名人形象而言, 只要有相当数量的一般社会公众能够辨别出使用的是权利人形象, 就构成侵权, 而对于非名人而言, 权利人必须能够证明所使用的形象要素在事实上就是指向自己。再次, 侵害形象权的违法性表现在对法定义务的违反。对于形象权的权利主体, 其他任何人都是该权利的义务主体, 都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违反这个义务, 就构成违法性。

  第二, 侵害形象权的损害事实, 首先是权利的被侵害, 即形象权的完整性受到了损害。这表现在形象权所保护的形象利益受到损失, 一方面是其精神利益的损失, 一方面是财产利益的损失, 无论具备哪一种形象利益的损失, 都构成侵害形象权的损害事实。其损失的后果, 可以是精神痛苦, 也可以是财产利益的丧失。

  第三, 侵害形象权的因果关系较为容易判断, 侵害形象权的行为一经实施, 形象及其利益被非法使用、复制、模仿, 其二者之间就具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关系。

  第四, 侵害形象权的主观过错主要是故意, 是明知他人享有形象权而恶意使用他人的形象,侵害他人的形象利益。应当注意的是, 在侵害肖像权的行为人中, 多数情况下是故意使用、复制或者模仿, 但是在主观上并没有恶意。存在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 形象权还没有被法律所确认,绝大多数的民事主体并不知道法律对形象权的保护。尽管如此, 这种善意并不能阻却违法, 仍然是故意所为, 符合侵害形象权对主观过错的要求。此外, 也不排斥过失侵害形象权的形态, 违反注意义务, 尽管没有故意, 擅自使用他人形象, 造成损害后果的, 同样构成侵权责任。

  (3) 形象权损害的救济方法。形象权损害的救济方法分为两种, 一种是非财产的方法, 一种是财产的方法。非财产的救济方法, 就是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这些救济方法对一般的侵害形象权的侵权行为都可以适用。财产的救济方法就是损害赔偿。对形象权的损害赔偿应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对如亵渎性使用他人形象可能带来的精神痛苦的赔偿) 和未经权利人许可进行商业化利用所造成的物质利益损失赔偿。物质利益损失应考虑形象因素的市场价值或侵权人所得的非法利润。在二者均无法确定的情形下, 可参照对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赔偿标准, 视侵权范围、时间, 在一定数额内做出相应的裁量。在保护形象权、制裁侵害形象权的侵权行为中, 应当特别重视对非法对他人形象进行商业化利用的侵权行为的制裁。这种恶意的行为, 严重损害了权利人的权利, 应当予以特别的惩罚。对于因此获得的财产利益, 应当完全归属于权利人, 同时, 还应当予以财产损失的赔偿和精神损害的赔偿, 否则不足以制裁这种侵权行为。

  (四) 关于形象权的保护期限

  法律对任何权利的保护都是有期限的, 并非永远保护, 形象权同样如此。形象权保护期限及于权利人终身, 并不存在异议。但是, 在权利人死亡后, 其形象权是否还受保护? 保护的法理根据是什么? 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存有不同见解。有观点认为, 人格权的消灭并非等同于人格权具体表现形式(如形象、姓名、肖像) 的本身不受法律保护, 保护死者的姓名、肖像的目的是保护在姓名、肖像之上的精神利益, 与死者关系密切的近亲属或其他个人、团体, 作为该精神利益承受者, 得以大致与姓名权、肖像权相同的保护方式加以保护。[ 12 ] 相反, 从前述形象权属于“财产权”的观点出发, 不少论者认为, 形象权属于具有可转让性和继承性的“财产价值权”。形象权在权利人死后“由其继承人继承”。[ 13 ]

  我们认为, 基于形象权的具体人格权法律地位, 对于形象权保护期限的界定, 应与权利人的人身权益相联系。学界关于“民事主体在其诞生前和消灭后, 存在着与人身权益相区别的先期法益和延续法益”的观点[ 14 ] ( P284 - 285) , 对阐明民事主体身后形象利益保护问题, 提供了理论基础。该观点认为: 民事主体在取得民事权利能力之前和终止民事权利能力之后, 就已经或继续存在某些人身利益, 这些人身利益都与该主体在作为主体期间的人身利益相联系。这些先期利益和延续利益, 对于维护主体的法律人格具有重要意义; 人身法益与人身权利互相衔接, 统一构成民事主体完整的人身利益; 民事主体人身利益的完整性和人身法益与人身权利的系统性, 决定了法律对民事主体人身保护必须以人身权利的保护为基础, 向前和向后延伸。基于上述理论, 我们认为, 对于形象权的保护, 应当以权利人的存在为限, 及于权利人的终身; 对于死者的形象利益的保护, 则应在权利人死亡后进行延伸保护。具体的保护期限, 一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护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利益的方法, 由死者的近亲属作为保护人, 并界定保护的期限, 即死者没有近亲属之后, 就不再予以保护了; 二是可以借鉴著作权保护期限的规定, 形象权保护期限可考虑为权利人生存期间加权利人死后(或法人、其他组织终止后) 的50年。我们倾向前者。

  注释:[ 1 ] 公冶祥波, 耿小勇。 “特型演员”与人合影收费引争议[N ]. 新京报, 2005 - 04 - 25.

  [ 2 ] 杨立新。 人格权法专论[M ]. 北京: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5.

  [ 3 ] 李明德。 美国形象权法研究[ J ]. 环球法律评论, 2003, (冬季号)。

  [ 4 ] 原有里。 日本法律对商业形象权的保护[ J ]. 知识产权, 2003, (5)。

  [ 5 ] 郑成思。 版权法[M ].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3.

  [ 6 ] 王利明, 杨立新。 人格权与新闻侵权[M ]. 北京: 中国方正出版社, 1995.

  [ 7 ] 尹田。 法国物权法[M ]. 北京: 法律出版社, 1998.

  [ 8 ] 梅夏英。 财产权构造的基础分析[M ]. 北京: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2.

  [ 9 ] 吴汉东。 形象的商品化与商品化的形象权[ J ]. 法学, 2004, (10)。

  [ 10 ] 姜新东, 孙法柏。 形象权探讨[ J ].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03, (6)。

  [ 11 ] 杨立新, 袁雪石。 论声音权及其民法保护[ J ]. 法商研究, 2005, (4)。

  [ 12 ] 朱妙春, 朱 川。 知名人物的商品化权及其法律保护——鲁迅姓名、肖像、作用引发的法律思考[ J /OL ]. 2005 - 09 - 12.

  [ 13 ] 熊进光。 商事人格权及其法律保护[ J ].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2001, (5)。

  [ 14 ] 杨立新。 人身权法论[M ]. 北京: 中国检察出版社, 1996.

共3页: 3

论文出处(作者):
上一篇:宪政建设的民法基础:机关法人制度(1)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