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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比较分析(1)(6)

2015-07-17 01:47
导读:须注意:服务期只有在用专项培训经费对劳动者进行专业培训的时候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不超过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
须注意:服务期只有在用专项培训经费对劳动者进行专业培训的时候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不超过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替用人单位说句话,这其实相当于免费培训了,无息贷款,个人以为培训费用应当包括同类同期贷款的利息损失。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分析】本条规定了保密和竞业限制问题,对于在职期间的竞业禁止的规定在我国《公司法》中已经有明文规定,《劳动法》第22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1997年7月2日《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规定:“企事业单位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与本单位的科技人员、行政管理人员,以及因业务上可能知悉技术秘密的人员或业务相关人员,签订技术保密协议。该保密协议可以与劳动聘用合同订立为一个合同,也可以与有关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合订为一个合同,也可以单独签订。”
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对竞业限制的补偿标准、补偿的起始时间和形式做出规定,补偿形式为双方解除劳动合同以后按月予以补偿,但未明确一次性补偿或者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是否可行。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
遗憾的是对竞业限制补偿的标准未规定。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分析】本条规定了保密和竞业限制问题,确定了竞业限制条款的人员适用范围和竞业限制期限。
1996年10月31日《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与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6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用人单位也可以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3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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