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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比较分析(1)(8)

2015-07-17 01:47
导读: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分析】本条规定了严格加班限制和加班费问题。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分析】本条同《劳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分析】用人单位上述的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与普通的民事合同履行相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分析】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的变更由原用人单位的权义继承主体承担,不影响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与普通的民事合同履行相同。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分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形式为书面形式,与普通的民事合同履行相同。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分析】约定解除,本条同《劳动法》第二十四条。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分析】劳动者法定提前通知单方解除,本条同《劳动法》第三十一条。但应当根据是否为试用期或试用期之后的情况分别提前30日或3日的通知义务,这也是解除的条件。这样有利于用人单位应对人事上的紧急空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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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注意改变了《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试用期内劳动者解除合同不用提前通知的做法,保护了用人单位的利益。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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