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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形式上的要件包括:(1)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再审诉请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2)必须在法定时限期间提出;(3)提起再审的主体必须是检察机关、或原审裁判的当事人或被生效判决影响且有再审利益的第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4)提出再审的案件(或裁判)必须符合法定的再审受理范围;(5)提起再审或申请再审的事由必须符合法定的再审事由。
其中,法定再审受理的案件(或裁判)范围是指下列范围以外的其他案件(或裁判):(1)经最高人民法院终审的案件;(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已经再审过的案件;(3)曾以再审事由提出过上诉,或明知再审事由而自愿放弃上诉、或上诉过程中自愿撤回上诉的案件,但有证据证明非法剥夺原审当事人上诉权的除外;(4)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确认婚姻关系无效和确定抚养关系的判决案件,但当事人就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除外;(5)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或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6)执行中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经执行完毕的案件;(7)无正当理由未参加或中途退出庭审的当事人,对已生效的缺席判决的案件。(8)依法作出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驳回撤销或驳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9)人民法院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裁定;(10)人民法院作出先予执行和财产保全的裁定;(11)人民法院作出发回重审的裁定;(12)人民法院作出的终结诉讼裁定;(13)依照法律或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得申请再审的情形。检察机关提起的再审案件还必须是其法定监督职权范围内的案件。
法定的再审事由是指:(1)依法应当开庭审理而未开庭;(2)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3)未经合法传唤而缺席判决;(4)审判人员、书记员违反回避制度的;(5)诉讼代理人无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6)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错列当事人;(7)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或上诉请求事项作出判决,但因人民法院依职权审查民事行为效力引起的超出诉求事项作出裁判的除外;(8)裁判依据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或对证据的认定违反了证据规则;(9)裁判认定的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或遗漏了对案件事实的认定;(10)裁判生效后发现的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生效裁判;(11)作为裁判的主要证据系虚假、伪造或变造的;(12)同一人民法院或不同地域、不同级别的人民法院就同一事实或法律关系作出的生效裁判相互矛盾的;(13)作出裁判依据的另一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的;(1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中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并已被确定的;(15)适用法律错误,且足以影响裁判公正;(16)有证据证明调解书违反了自愿原则,或法律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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