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首页哲学论文经济论文法学论文教育论文文学论文历史论文理学论文工学论文医学论文管理论文艺术论文 |
(1)培养人文主义的法官。改革现行法官培训机制,在对法官进行法律业务培训及职职业业道德教育同时,增加人类学、社会学、社会心理学、法律心理学等培训内容,提高法官人文素养,法律职业的技术化并不足以确保法律的人文幸福。按照博登海默的理解,法官必须把握当下的趋势,洞见其所处的社会发展方向,他们必须首先是一个具有文化修养和广博知识的的人士。他引用布朗律师和布兰代斯法官说道,一个只懂法律的人,只是一个十足的傻汉而已,并极容易沦为社会的公敌[⑨]。而我国近代学者周鲠生也不遗余力地表明,完整的法律教育需要外国文学的素养,高等普通科学的准备:包括伦理、逻辑、心理、历史等方面,并有其他社会科学如社会学、经济学、史学等方面的知识[⑩]。
(2)进一步探索相关制度的改革。建立特案特办制度,即法院针对某一特殊个案处理予以办案资源投入上的倾斜,在遵守民事诉讼原则的前提下允许法官就某一特殊个案作特别处理的制度;完善质效考评机制,以解决纠纷能力为主要考评指标[11]等。
3、法官工程:以实质性纠纷解决为天职,贯彻人文精神。
(1)自觉树立对当事人的个人现状和诉讼心理关注的意识。对当事人的个人现状的关注就是对当事人在诉讼前和诉讼中个人性格特点、个人品德、文化水平、人际关系、家庭收入情况、生活条件和水平充分地了解和掌握,一是有利于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工作;二是有利于针对性地做好确定履行期限和履行数额计划,如民法通则第108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三是决定是否实施司法救助方案。如果说不对以上情况关注,对一个生活极为困难的、卖了喂养近半年的两头生猪交纳起诉费,起诉向某个建筑单位的劳动报酬以求维持生存的当事人,仅因他迟到五分钟,你给他裁定视为自动撤诉处理,可以想像是什么结果?当然,法官以法律为天职,不能滥施情心,但是,法官不能生活在真空,不能不食人间烟火,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迟到就可以不分情况的一律按撤诉处理或缺席判决的情况下就绝不能违法!对当事人诉讼心理的掌握诉讼动机、诉讼心态、诉讼认识、诉讼情感、意志因素充分地掌握,以便于了解当事人的个性和心理纠葛特点,从情感疏导入手,调整认识分歧;进行利益的折衷与调和,从而相当程度地缓和了当事人和其他社会群众因对法律的误解而产生对法院和法官的不应有的情绪对抗,加强了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和交流,使他们实实在在地感受法官的人格魅力,也使法律得到更加充分的理解尊重和自觉执行。
(2)自觉树立实体利益和程序利益并重意识。法院的审判活动以发现真实和促进诉讼的高度一致为理想目标,只有如此,才能真正地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秩序。正如江伟教授所言:“较为合理的思路是在各种价值观念中找出一个平衡点。”[12]法院在诉讼中必须兼顾当事人的实体利益及程序利益,将二者等量齐观,同时赋予当事人自由、平等地追求两种利益的机会。应当确立和强化了程序主体的地位的理念,以保彰受裁判者即诉讼当事人拥有宪法所赋予的尊重和保障人权等基本权利要求,在诉讼中尽量避免当事人诉讼主体的客体化,充分保障程序主体参与诉讼权、陈述、答辩权、辩论权和处分权等,要特别注重当事人的诉讼境遇,增强当事人实施诉讼的主动性。避免以下两种倾向:一是“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二是片面追求形式正义的倾向。在讲程序规则同时,绝不能走向极端,片面强调程序规则而忽视“法官”的作用,否则会违背法律的正义性,亦违背裁判的本质。
(3)自觉树立优先保护当事人的个人权利意识。纠纷的实质解决实现了保护权利和维护社会秩序的统一,这一必然性逻辑结果无须赘述。但是在实践中应当注意几种倾向:a、防止以“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为由而漠视个人利益。在个人权利与集体团体权利相冲突时,个人权利应优先,美国法理学家德沃金认为个人权利优于集体化的社会目标,法院的首要任务是保护权利,尤其法官就“不应在孤立的历史背景中解释文本中制定法,而应根据法律的诸种一般原则构成的宏大背景来法律解释规则。”[13] b、避免以公共利益为借口强行解决纠纷。社会公共利益不专属于任何具体个人,但每个都享有的、不可缺少的利益形态,它能够给社会公众带来好处,是从们所认可并接受的共同的善。但是不经正义原则评价的所谓“公共利益”不是社会利益,如以公共利益为由要求居民搬迁住宅等,没有法律制度化的“社会利益”永远不是侵害个人正当利益的理由。罗尔斯曾措辞激烈地强调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绝对性。他说:“每个人都拥有一个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14]例如,法院审理群众集体起诉政府拖欠集资欠款案,政府等有关部门以法院受理引起轰动,损害政府形象和社区稳定为由强令法院做当事人的撤诉工作等就是公共利益的滥用。
(4)自觉树立相互协作,审执配合意识。某些法官缺少主动帮助当事人解决诉求的愿望和感情,遇事绕道走;缺乏积极主动地解决问题的责任心和自觉性,片面强调程序,把案件终结当成问题终结,把程序走过场,从而使法律所荷载的人文关怀大打折扣的现象,必须加以杜绝。
(5)自觉树立大局意识。要胸怀大局,立足本职,全面履行职责,要要善于利用法律和其他平衡利益冲突的、化解矛盾纠纷的手段和方法,妥善审理好各类案件,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维护人民群众正当的合法的诉讼利益。正确处理好三个关系:一要正确处理好服务大局与严格履行职责的关系,既不能离开法定的职能去“服务”大局,甚至于干一些明显超出法定职能的事,也要防止不顾大局孤立地抓审判的错误思想和做法;二要正确处理好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始终把全党全国工作大局和整体利益放在地方和部门的局部工作和利益之上;三要正确处理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间的关系,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既要反对只讲法律效果,不讲社会效果,机械办案、机械执法,也要反对只讲社会效果而不讲法律效果,甚至损害法治原则和权威。[15]
结语:人文关怀是当今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特征。法官应当具有的人文精神是由其适用法律的人文性和其自身的地位、作用决定的,法官唯有予此,才能以宽厚博大的胸襟,悲天悯人的情怀,公平正义的职业良知,着眼于对案件当事人个人尊严、诉讼地位、诉讼权利的尊重,着眼于对“法律最高目标即实现人民福祉”诚挚的理解,着眼于立法中“善”的不懈地追寻和“恶”的合乎人性的规避及谨慎的漏洞填补,以纠纷的实质解决为最高宗旨,“以结案事了为目标,以胜败皆服为目标;以定纷止争为目标”[16]办好每一个案件,解决好每一个纠纷。
注释:
[①] 杜晏林著:《法律人文主义解释》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第1版,第19页。
[②] 赵震江主编:《法律社会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9月第1版第291页。
[③] 庚为民主编:《司法为民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8月第1版,第34页。
[④]孙万胜:《宋鱼水审案方法之实践价值〉人民法院报 2005-05-23 08:12:40 法制时代B1版
[⑤]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97版第5页。
[⑥] 李祖军著:《民事诉讼目的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6月第1版,第443-444页。
[⑦] 刘金国、舒国莹主编《法理学教科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4月版,第294页。
[⑧] P.诺内特等著:《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张志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1月版第73页。
[⑨] [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中译本),华厦出版社1987年,第505页-507页。
[⑩] 王健:《中国近代的法律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21-322页。
[11] 笔者注:以实质解决纠纷为评价指标可以提供以下价值指引:(1)使法官在诉讼中以发现案件真实为主要目标;在结案方法上寻求灵活多样的处理技巧。不仅考虑到案件的法律技术因素,也考虑到法律适用过程中的偶然性因素,以减少纯法律技术操作的诸多“负面影响”促进纠纷的最终解决,以避免草率办案,浪费司法资源;能够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平等的关注,特别是对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诉讼心理,诉讼需求能够负责地关注和发现。(2)使法院在制定相关制度时不仅关注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也关注他们从事法律事务的行为方式和心理素质的人文知识的培养和教育;在对法官的业绩考评不仅关注结案数,结案率而更关注其运用法律手段调处纠纷的能力和水平。(3)使社会在监督评价审判活动时避免舆论不正常的道德化、政治化、情绪化影响。
[12]江伟:《民事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1月第2版第7页
[13]高志明著:《法律与权利》中国社会出版社2004年1月版223页
[14] 彭诚信著:《主体性与私权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5月第1版187页。转引John Rawls,Theory of Justic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1,pp.3-4.
[15] 中共央共政法委员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读本〉(简编版),中国长安出版社2006年4月1版第40页-42页。
[16]《肖杨院长在山东考察工作时强调,充发挥司法调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人民法院报2006年7月16日第8版。
共3页: 3
论文出处(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