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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笔录在民事诉讼中的认定问题研究(1)(2)

2015-07-27 01:03
导读:1、询问笔录与普通公文书证的区别 如上所述,询问笔录具有公文书证一般特征,属于公文书证的类型,也有区别于一般公文书证的特点: 首先,二者包含
 

    1、询问笔录与普通公文书证的区别

    如上所述,询问笔录具有公文书证一般特征,属于公文书证的类型,也有区别于一般公文书证的特点:

    首先,二者包含的主体类型不同。公文书证是指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所做的文书,并以此文书作为证明案件有关情况的书证.一般的公文书证仅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主体,而询问笔录通常包含单位(公安机关)和自然人(被询问人)两个主体。

    其次,二者反映案件待证事实的主体身份不同。一般的公文书证,其制作者和证明者都是同一主体,一般公文书证中反映的内容正是公文书证出具机关对待证事实的说明、看法和其它意见。而询问笔录一般采用问答式的记录方式,其制作者虽然是公安机关,但以提问者身份出现的公安机关在笔录中鲜有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分析,评判等意思表示,对案件相关事实的证明内容均来自被询问人的看法和意见。

    最后,二者反映的内容客观性程度不同。一般的公文书证反映的情况都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主体以本单位名义出具的证明和意见,比较中立客观,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而询问笔录中虽然也是国家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但其中被询问人陈述部分的内容不可避免的带有自然人的主观性甚至臆断成分,其客观性有待评估。

所以,在认定询问笔录的对案件事实的证据属性时,既要看到其属于公文书证的属性,又要看到其有别于一般公文书证的特点,区分询问笔录的证据效力与证明力认定标准的不同。

    2、询问笔录的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认定标准。

    任何诉讼证据都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双重属性。证据能力是指事实材料成为诉讼证据所必须具备的条件,或者说是法律对事实材料成为诉讼证据在资格上的限制,又称为证据资格。它要求证据必须符合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证明力是指证据在证明案件事实方面的说服力,即证据对于案件事实的存在,有没有及有多大程度的证明作用。具有证据能力的事实并不一定具有证明力,即使具有证明力,也还存在证明力大小之分。【3】由于询问笔录自身的特点,在司法实践中应对询问笔录的证据能力与证明力以不同的标准进行认定。

    (1)判断询问笔录的证据能力,主要通过审查询问笔录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来予以认定。这与一般公文书证证据能力的认定没有多大区别。审判人员主要通过审查笔录来源的真实性,制作主体及制作程序的合法性,证明内容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等情况予以认定。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关联性”标准仅指形式上的关联性,即只要证据有发现待证事实的可能就认定其具有关联性。至于证据与待证事实实质上的关联关系则属于证据证明力的判断标准。

    (2)对询问笔录证明力的认定问题较之证据效力的判断相对复杂一些。笔者认为,在认定询问笔录证明力大小的问题上,实践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审判人员应从民事诉讼的角度去审查这份证据的内容。由于公安机关与法院的立案标准具有很大的差异,对证据证明力的要求各有侧重。因此,作为审理民事案件的审判人员在审查来自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时,应着重注重那些与本案的民事诉讼相关联的事实,避免受到其他与本诉争议事实无关的证明内容的干扰。对于在笔录中没有反映或反映不明,但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存在重大影响的情况,应要求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进一步举证证明。

    其次,审判人员应认识到询问笔录中被询问人的证言虽然属于公文书证的一部分,但这部分内容来自自然人的陈述,并非公文制作机关的意志。由于询问笔录属于书证的范畴,在诉讼中不再需要被询问人以证人身份出庭质证,所以被询问人的证言无法受到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质询,鉴于被询问人的自然人身份,他(她)对公安机关所作的有关案件情况的陈述,其实质上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关联性在民事诉讼中都需要重新考量。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当事人仅提供询问笔录,而没有公安机关对该笔录的采纳和其他处理意见佐证,这份证据的证明力应综合全案其他证据进行判断后予以认定。一般来讲,如果缺乏文书制作机关的结论,它的证明力程度应低于其它的公文书证。

    最后,在判断证据证明力的具体问题上,主要应审查证据与待证事实实质性的关联性,即被询问人陈述内容与案件事实实质上的联系。对此,审判人员应明确三个问题:第一,该证据证明或反映了什么内容。第二,该证据反映的内容是否属于本案所争议的问题,第三,该证据反映的内容对本案所争议的问题是否具有证明作用。审判人员应依靠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对这三个问题作出判断,由此认定询问笔录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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