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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论述了司法权威的基石是程序优先、程序正义。只有当事人主义的民事诉讼模式最能体现程序正义,从而才能产生承载着司法权威的民事裁判文书。民事裁判文书改革是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内容之一,从民事裁判文书改革与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相互联系的视角,对现行民事裁判文书存在弊端进行分析,提出了对民事裁判文书改革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程序优先 程序正义 法律真实 当事人主义
透视司法的本质,可以看到司法权威主要是一种程序性的权威。司法权威通过司法主体的权威、司法权运作过程的权威以及司法裁判的权威表现出来。因此,对司法主体而言,司法的权威又是司法裁判应当享有的威信和公信力,它是建立在法官理性的裁判基础上,是司法能够有效运作并发挥其应有作用的前提和基础,它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但更重要更持久的支撑则是程序优先、程序正义。司法权威的本质是司法裁判的公信力和执行力,而裁判文书正是这种公信力和执行力的载体。裁判的理由是法院裁判文书的核心和灵魂,是司法权威的灵魂内化,而民事裁判文书能否闪耀司法权威的灵魂之光依赖于民事审判模式的选择,而当事人主义的民事审判模式必然是产生承载着司法权威的民事裁判文书的土壤。
一、司法权威的基石
在柏拉图看来,法律权威的至高无上应该是新理想国最重要的特征,他指出:“如果当一个国家的法律处于从属地位,没有任何权威,我敢说,这个国家一定要覆灭;然而,我们认为一个国家的法律如果在官吏之上,而这些官吏服从法律,这个国家就会获得诸神的保佑和赐福。”能够体现司法权威的前提就是司法独立。而程序优先,程序正义则是保证司法独立和司法权威的基石。司法权威的内涵就是司法正义,司法正义包括两层涵义: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实体正义的实现有赖于程序正义,程序正义是追求实体正义的常规手段,不正义的程序往往难以实现实体正义。而案件事实的复杂性、可塑性以及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都决定了实体正义内涵的不确定性,而程序本身的自治性、形式性、刚性或固定性能够最大限度地保证程序正义内涵的确定性。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两种价值各自的内在属性就决定在两者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应当坚持程序优先的价值选择方案,即在无法兼顾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前提下,程序正义的实现具有优先性,有限的资源配置应当首先致力于实现程序正义。程序正义的对立面直接指向黑箱操作抑制司法腐败。
程序正义要求司法程序的每一个环节运作都具有合理性,每一个环节都要体现司法的权威性。司法权威的树立离不开程序正义。程序正义的含义就是程序的平等性,裁判者的中立性、程序的终局性和效率性。
程序平等性是实现司法审判过程、产生公正结果的必要条件,没有诉讼过程的平等,就没有公正的诉讼结果。程序的平等性是法律准确适用的根本保证,是制约司法权力理性运行的程序机制。因为它能够防止审判不公、能够限制、防止司法擅断,程序的平等性意味着原被告双方在司法过程中处于平等的诉讼地位,拥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保障双方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受到裁判者的平等对待。程序平等性还意味着裁判者与诉讼当事人在人格和法律上处于平等的地位,保证裁判过程及其结果建立在共识性和合法性的基础上,以获得更高的权威性。没有程序的平等就没有权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实质上就是程序面前人人平等。
中立性是司法公正性的基础,同时也是司法的终局性和权威性的必然要求,也是程序平等的逻辑要求。裁判公正才能获得权威,而裁判公正要求裁判者的立场是公正的,中立性的;这样才能保证法律维护诉讼对立面双方的合法权益。
终局性,是指司法机关和法官做出的判决,除了由上诉法院经过二审程序或再审人民法院经过再审程序依法撤销的以外,具有终极效力,任何其它国家机关和个人都不得非法撤销该裁判,终止其效力。即司法裁判的既判力。
效率性是指公正判决能够及时地做出和执行,做出判决和执行判决所需的费用、时间、人力等社会成本较低。及时裁判和裁决的及时执行是树立司法权威的必备要件。正义的司法程序可以实现正义和效率的兼容,在正义和效率这两大理念的互动中,实现正义和效率这两大价值的平衡。案件久拖不决、超审限结案是有悖于程序正义的。司法权威的一个重要的特点是要求社会主体对司法的信任和信赖,而这种信任感来自于法律的高效率的实施。只有通过法律的高效率的实施,才能使社会主体将诉讼作为保护自己权利,解决纠纷的正常的、正规的途径,民众也才能在心里上体验到法律的重要、公正和可信赖,司法权威才可能得到弘扬。因此,可以这样说, 司法的权威性应该是司法程序优先性即程序正义之优先性的内在的独立性、公平性、中立性、终局性、效率性之逻辑结果。
二、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下的民事裁判文书
程序的正义要求在民事审判程序上保护当事人权力,当事人能充分合理地参加诉讼,在诉讼中有辩论权、自主权、选择权、处分权。只有当事人主义的民事审判模式才能最大限度的大体现程序正义。法律的具体生命需要法官来赋予,法律的血肉最终隐藏在法官的具体判决当中,而裁判文书正是这些判决的物质载体。诉讼模式从根本上制约了这种载体的功能,制约了这个载体的说理程度,制约着这个载体能否承载司法权威。
当事人主义强调民事诉讼以当事人双方的主张举证而进行,当事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充分处分权利,并以此影响甚至主导诉讼,法官不是积极的参与诉讼,而是对当事人双方积极的诉讼活动消极的加以跟随,来评判双方在举证和辩论过程中是否违反有关规则,并据此对案件做出裁判。当事人主义诉讼结构注意当事人双方在诉讼中攻防力量的平衡,赋予双方当事人平等的诉讼地位、诉讼权利义务,为双方提供了公平竞争的诉讼场地。裁判建立于双方当事人对抗作用的基础之上。在这样的审判模式下法庭奉行的证据标准必然是法律的真实。法律真实强调实体法和程序法对证据和案件事实的作用,法律真实强调合法性基础上的真实性,法律真实强调尊重法律程序,承认经验规则和逻辑规则的作用,要求通过合理的自由心证认定案件事实,要求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这符合法治的要求,也是唯物主义哲学观,坚守事实求是的立场。只有法律的真实更能体现司法的效率。在这样的审判模式下,当事人主义的精神和法律真实的理念深植法官的思维定式和潜意识中他所作的裁判书是这一过程的真实写照。在这样的审判模式下,当事人、公众具备强烈的法律意识和人权意识他们会强烈要求或监督民事裁判文书必须是反映审判全过程、说理透彻、内容公开、文书规范、精确、练达。
民事裁判文书反映审判全过程是当事人审判模式的必然要求。就是要详细叙述当事人的诉辩主张以及所提出的理由,即体现法官充分注意了当事人的意见,又为民事裁判文书认定事实、阐述理由提供了有针对性的对象和前提;还要对当事人争议的每一个事项,写明当事人的主张、举证、质证情况和合议庭的认证意见,以及其他法官的不同意见。叙述证据时,应写明证据种类、证据内容、证据形成时间以及证据的来源;双方当事人对各证据是否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辩论意见;法庭对证据是否采信、与案件事实相关联的程度以及能证明什么事实进行的分析判断。案件的处理如果是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应当写明审判委员会的认定意见。如果有法官持不同意见应该写明这个法官的名字和意见理由,这可以激励法官审判水平的提高。
民事裁判文书说理透彻是法律真实证明标准的内在要求。说理透彻是指判决理由要说的公众和法官自己都心服,口服。判决理由是民事裁判文书中承接案件事实与判决主文的关键部分,是民事裁判文书之魂,司法权威就体现于此。裁判文书说理可以划分为说清事理、法理、情理和哲理。尤其要说清事理、法理。法官通过表述分析证据、采信证据、根据证据推导认定案件事实的思维过程,反映出本裁判在认证上具有合规则性,在事实认定的思维上具有合逻辑性,为裁判构建正确、合法的事实基础,这就是裁判的事理所在;裁判书要写明认定当事人是非曲直所依据的法律以及适用法律的理由,即适用法律对当事人的争议进行分析判断。只有在民事裁判文书中对裁判理由进行充分地阐述,才有利于当事人息诉服判,扩大审判的社会效果。判决理由要具备合法性与合理性。合法性代表民事裁判的规则性,合理性是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控制,因裁量权的行使是在特定情势下对正义和合理的事物行使衡平权。因此,民事裁判文书是通过展开法官的心证过程来达到说理之透彻。
民事裁判文书内容公开是程序正义的固有要求。内容公开(判决理由公开,适用法律公开,判决结果公开。)裁判文书就可以公开展示不同法官持有不同意见,这就意味着裁判文书说理还常常针对着本法院内部的其他有异议的法官,这也使得裁判文书的论证推理必须非常细致和精制,判决书签署制作人的名字,法官有很大的动力将自己的观点细致表现出来,同时失去暗箱操作的空间,抑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使之自由裁量权在裁判文书中则体现的是法官对责任的衡量和尺度的掌握以及对它的优秀发挥。这种公开,激励法官认真专研法理和司法实务,主动提升自己的法官素质。因为这样既使不能获得额外的物质利益,也能获得额外的精神上的满足。
民事裁判文书规范、精确、练达是体现司法威严的必备要件。语言文字作为思维的媒介和达意的工具,直接决定了文本功能的效果。因此,结构裁判文本就不得不重视对语言的合理运用。杜绝成分残缺或多余、句子成分搭配不当、语义两岐、语义重复、结构杂糅等问题的出现。裁判文书要求用最精炼的语言,准确、客观、真实地表达最复杂的事实内容和最多的法律内涵。其修辞炼句的原则不但要符合民族共同语的语法规则,而且要选择特定语言环境中表义效果最好的那一种。因此,主审法官应该严格遵循证据说理需由一个句子扩展为一个语段;同样,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也都应加强说理性,其语言运用,无论是总分型的议论语段,还是并列型语段,以及然否型语段,甚至还有递进型语段、因果型语段等等,都在法律文书中屡屡出现并被频繁使用,颇有成效。这需要提高法官的整体文化素质和综合能力。裁判文书的制作质量是法官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的晴雨表和试金石。
裁判文书连接法院和公众,法院是通过司法判决同当事人、律师、其他法院和整个社会联系和沟通的。不管法院的法定和宪法地位如何,最终的裁判文书是法院权威的源泉和衡量标准。因此,裁判文书不仅体现判决正确还必须体现公正的、合理的、容易让人理解的。判决书的任务是向整个社会解释,说明该判决是根据原则做出的好的判决,并说服整个社会,使公众满意。
三、我国民事裁判文书论证改革及制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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