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应用 | 古代文学 | 市场营销 | 生命科学 | 交通物流 | 财务管理 | 历史学 | 毕业 | 哲学 | 政治 | 财税 | 经济 | 金融 | 审计 | 法学 | 护理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计算机软件 | 新闻传播 | 电子商务 | 土木工程 | 临床医学 | 旅游管理 | 建筑学 | 文学 | 化学 | 数学 | 物理 | 地理 | 理工 | 生命 | 文化 | 企业管理 | 电子信息工程
计算机网络 | 语言文学 | 信息安全 | 工程力学 | 工商管理 | 经济管理 | 计算机 | 机电 | 材料 | 医学 | 药学 | 会计 | 硕士 | 法律 | MBA
现当代文学 | 英美文学 | 通讯工程 | 网络工程 | 行政管理 | 公共管理 | 自动化 | 艺术 | 音乐 | 舞蹈 | 美术 | 本科 | 教育 | 英语 |

基于司法权威的民事裁判文书论证研究(1)(2)

2015-07-27 01:03
导读:长期以来我国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是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进行的。这是因为我国的整个法律体系师从德日,属于大陆法系又深受前苏联的诉讼模式的影响
 

    长期以来我国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是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进行的。这是因为我国的整个法律体系师从德日,属于大陆法系又深受前苏联的诉讼模式的影响。诉讼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当事人能否充分合理地参加诉讼进而也关系到程序正义问题;从而还制约了我国民事裁判文书的形式、内涵和说理程度。目前我国民事裁判文书的质量问题,千篇一律问题,缺乏说理问题,武断问题等已经严重地破坏了司法权威,到了不改革不可以的地步。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判文书是对法院行使审判权从案件启动到终结的真实记录,它直接体现了国家审判机关将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的行为过程。因此,我们不能脱离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来空谈民事裁判文书改革,民事裁判文书改革的方向、内涵不是独立存在的,而是紧紧依附于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内容。

    我国1982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试行)明显地体现了强职权主义的色彩。199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弱化了法院的职权,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了更多重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简称《证据规定》)等,这些司法解释又进一步削弱了法院职权,基于民事诉讼法的完善及法院职权的弱化,有的学者认为,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模式不是完全的职权主义,也不是当事人主义,而是“混合主义”民事诉讼模式。我们不这样认为,尽管新民事诉讼法对法院职权进行了一定的弱化,但仍不能从根本上抹掉职权主义的浓厚色彩,现行模式仍应属于对原有的“强职权模式”的一种削弱,我国对民事诉讼模式的改革总是“犹抱琵琶半遮面”羞羞答答。模式的改革跟不上实际的需求;其表现是:法官轻视庭审,注重案卷材料,使开庭审理流于形式;整个庭审活动法官包揽过多,使当事人的诉讼行为严重依赖法官的职权作用;法官在诉讼活动中干预过多,有失公正。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强调法官在诉讼中的主动性,更注意法官职能的发挥,法官对寻求案件事实真相负有责任,诉讼以法官对案件的调查为主线而展开。在这种诉讼模式中,当事人双方尽管也具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但受到法官较多控制,法官不是消极的裁判者,而是诉讼的积极参与者。在诉讼结构上,还是以法官的诉讼行为为核心,依法官的主动行为而展开,不强调当事人双方在诉讼中的对抗作用。在证明标准上,按“客观真实”要求“排除一切怀疑”的标准。对法官的现行行政化管理模式,极大约束了法官职业所必常的个性独立,从根本上违反了司法裁判的规律。在这种管理模式下,法官更像一个“公务员’,形象地说就是名义上称为“法官”的公务员。对法官更多的是管理、命令与指示。体现到裁判上来,裁判自然是层层把关,层层审批。试想一个法官在这样的审判模式下、这样的人事环境中、这样的思维定式下所作民事裁判文书的式样、内容、标准和说理程度会是什么样呢?这样模式下的民事裁判书不会体现“当事人自治”体现的只能是法官的意志,所以无需说“为什么这样判”,只要说“就是这样判”即可;法官所处的环境使得判决书体现的不是法官独立适用法律、法官自由心证的过程而是接受领导招呼和上司指点体现所谓“上封意志”或“法院集体意志”的法律指令;在追求“客观真实的”的证明标准的思维惯性中不实事求是地求证“法律的真实,”一味地去搜寻“客观真实”导致裁判书是一张无法执行的效率低下的废纸。

    (一)我国民事裁判文书的通病

    1、缺乏说理性。许多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肤浅。有的只有一两句断语和结论,没有根据和理由。对当事人诉辩主张不予支持的,简单地以“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故本院不予支持”的套话取代说理。到处可见千篇一律,千案一面的民事判决书。有的法律文书故意回避当事人争执焦点,对诉、辩理由视而不见,或避重说轻,该讲的道理不讲,适用某法律规定的理由不说,更没有对法条包含的法律精神进行必要的解释,而只是堆砌法条。所能体现的是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对案件事实的认识情况,而不能反映当事人的诉求和答辩意见,有时甚至由于归纳不准确,遗漏当事人提出的主张和理由或偏离了当事人本来的主张,从而使当事人对民事裁判文书内容的公正性产生怀疑。

    2、缺乏针对性。有的民事裁判文书能说些道理,但是针对性不强,没有针对案件的特性和诉辩双方意见展开说理,反映不出诉讼过程中法官与当事人的“对话”过程,只有法官的意见,没有反映当事人的诉辩理由,导致裁判文书论理雷同,程式化、概念化,体现不出个案的特点及法官的裁判能力。如“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合同、付款凭证、企业登记资料、证人证言以及本院的法庭笔录足以证实”等这样一段公式化的语言。而对当事人举证、质证和法庭认证的具体情况,则没有在判决书中体现,使当事人对判决书所认定的事实产生怀疑。

    3、缺乏逻辑性。表现在不少裁判文书的内容是叙述事实、罗列证据加上适用的法律,没有反映出证据、事实和法律三者之间的逻辑关系。证据和事实之间缺乏论证,事实和法律适用之间缺乏分析。有的裁判文书的叙事、说理、裁决主文之间甚至相互矛盾,责任认定与事实叙述脱节,不能自圆其说,更谈不上推理的严密性使得判决结果的形成过程很不清晰。

    4、缺乏概括性。有的法律文书还怕挂一漏万,当事人说什么写什么,字数多、篇幅长,动辄下笔千万言,一份判决书写上十几页、几十页,却不能说明道理。是是非非仍处在糊涂状态,使当事人越看越不理解。民事裁判文书改革,就是要将千篇一律的“套话、空话”变成个案分析的真话,明话。

    5.缺乏透明性。民事裁判文书的结果中法官的意见不公开,导致责任无法落实。在民事裁判文书中最重要的说理部分,是以“本院认为……”的方式进行表述,对争议做出结论时,用的是法院集体的名称,而不是直接表述办案法官或合议庭的意见,当事人和社会都不知道、不了解这是不是办案法官的真实意图,因此有人说这是审判过程中的最后一个“暗箱”。其结果就使合议庭徒有虚名,合议制流于形式,审判的质量难以保障,最后责任无法真正落实。

    6.缺乏科学性。民事裁判文书中的主文表述不科学。有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有多项请求和争议,如返还财产、支付金钱以及赔偿损失。有的损失可能有多项,如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生活费、抚养费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等等。在有些民事裁判文书中主文只有一个总数,使当事人难以了解数额的来源和构成,既不便于执行程序中的分项执行,也不便于当事人上诉权和上级法院审判监督权的行使。     

    裁判文书质量、司法文明程度的提高是一个浩大的系统工程,它需要司法体制的改革、诉讼制度的完善、队伍素质的提高、管理工作的加强等诸多因素支撑。 当务之急,是对职权审判模式的彻底抛弃取而代之的是当事人主义的民事审判模式。这样才能保证事裁判文书论证改革的成功。

    裁判文书作为一种法律适用的宣言,“说理”是其灵魂。裁判文书的“理”应该体现在事实论证和对法条的适用、解释上。除此之外,还要在对当事人诉辩的归纳、法律文书语言方面进行规范。

    (二)民事裁判文书论证改革的对策

    1. 对当事人“诉辩”主张的撰写应坚持“四项”原则

    第一、坚持准确原则。就是要准确反映当事人的意见和主张,不能偏离、甚至违背当事人的意思,不能夹杂法官的主观臆断。就是说要完全按照当事人的意见和主张照录在法律文书之上,当然概括和调整,甚至修改其不合规范的语言是必须的,但是不能违背当事人的原意。

    第二、坚持全面原则。就是在撰写诉辩称时要将起诉状、答辩状(反诉状)的内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陈述意见等全部表达出来。对于当事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每一个请求事项,所表达的主张及理由全部表现出来。因为诉讼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当事人的诉求与主张往往存在前后变化,不能顾此失彼。

    第三、坚持概括原则。由于当事人的诉讼能力有限,对其主张往往表述很多,却表达不清。有的案情由于新型、疑难、复杂等原因,难以把握当事人的具体主张和请求。有些案件当事人的诉求与抗辩内容零乱、重复、层次不清,这就需要法官进行概括,如果没有概括归纳,诉辩请求就很难把握。

    第四、坚持突出焦点原则。任何民事纠纷都存在一个焦点,抓住了焦点就抓住了主要矛盾,解决了主要矛盾,其他矛盾就会迎刃而解。法律文书要归纳当事人争执焦点,这个焦点的产生不是法官自己凭空捏造的,是从“诉称”、“辩称”中显像的,只有找出焦点才能有针对性裁决。

    2.在认定事实部分应该体现“法律真实”的诉讼证明标准

共4页: 2

论文出处(作者):
上一篇:民事司法人文主义的价值及其实现(1)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