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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事实认定部分,判决书中的“事实”,是依据证据规则推导出的法律视为真实的事实,而不一定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发现事实是法官的审判任务,但审判不仅仅是为了确定过去曾经发生过什么,还有支持社会政策、节省财力和人力、取得司法制度的效益及恢复安宁等作用。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有时候这些价值问题可能会显得更重要,法律真实就是多重价值的客观反映。”(见注)因此,对于没有证据证明的事实,即使是客观存在的,根据法定的证据规则论证后仍不能确认,也不能认定为案件事实。另外,在表述上,应该屏弃“经审理查明”这一浓厚职权主义色彩的,会导致不公的用语,而代之以“综上,本院确认以下事实”的表述方式。这其实是科学地把诉讼证明责任还给了当事人,更好地体现民事审判“公正、中立”的现代司法理念。
3.引用法条应灵活多样
对于法条的引用,传统裁判文书几乎是毫无例外地写道“根据某法第某条的规定,判决(或裁定)如下”,而如果表述为“据此(或综上理由),判决如下”,被认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笔者认为,这是对引用法条的误解。实际上,引用法条目的是解释、适用法条,把法条蕴涵的法律精神融化在判决理由之中。我们知道,法律规范是以直言判断形式为假设条件的,仅以我国婚姻法为例: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准予离婚的五种情形,概括之就是“夫妻感情破裂的,准予离婚”,显然该判断的潜判断是“夫妻感情没有破裂的,不准离婚”,而法律规范中不再画蛇添足地写“感情没有破裂的应驳回离婚请求”。当不能认定夫妻感情破裂事实,判决不准离婚时,就不要表述为“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而应该论述法定应予离婚条件,原告主张的理由不符合离婚情由后,直接表述为“综上理由,判决如下……”,这是科学的。
4.民事裁判文书的式样参考
目前,我们的民事判决书的样式主要是由首部、事实、理由、判决结果和尾部五个部分组成。除保留首部、判决结果和尾部不变外,事实和理由部分要改,并应将原判决书样式中的“事实部分”和“理由部分”,分别改称为“当事人诉争部分”和“法院审理部分”。
(1)关于当事人诉争部分的制作。
当事人诉争部分应当着重写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以及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当事人对证据的意见和争议的焦点,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在这里不再表述。其具体如下:
1)原告诉称,即原告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2)原告证据,即原告提出的证明事实的根据(包括向法院申请调查的证据);
3)被告辩称和反诉,即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的辩解,以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4)被告证据,即被告提出的证明事实的根据(包括向法院申请调查的证据);
5)第三人的诉称,即第三人对案件的意见;
6)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的意见;
7)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意见;
8)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
对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以及证据的列举,应当全面、客观、准确的进行叙述。特别是对于证据的列举,更应当逐一进行编号,并一一加以全面、客观、准确的表述。
(2)关于法院审理部分的制作。
法院审理部分,也就是法院认为部分。它主要应当写明法院对当事人的证据进行分析论证和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以及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对案件定性的看法。具体如下:
1)法院对当事人证据的分析与认定;
2)法院对事实的认定和分析定性,以及当事人的责任和解决纠纷的看法。
该部分的制作应当着重突出简明扼要、精辟准确八个字,切忌冗长和不必要的重复。要通过对证据的分析和事实的认定,向当事人和社会传递法院判决所依据的事实是法律事实,而不是客观事实。同时向当事人和社会表明,法院的判决是在当事人提供证据的基础上进行的居中判决。
(三)民事裁判文书论证改革的制度支持
1.取消裁判文书签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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