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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及分配(1)(2)

2015-08-07 01:07
导读:这里有个情况,即父母家庭成员身份的确定问题,在父母多子女情况下,死者父母自己单独生活或跟随其他人生活,算不算死者的家庭成员。在实践中,有
 

  这里有个情况,即父母家庭成员身份的确定问题,在父母多子女情况下,死者父母自己单独生活或跟随其他人生活,算不算死者的家庭成员。在实践中,有些人因此认为,此时,死者父母不是死者家庭成员,不应成为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即分配主体。笔者认为,该观点有失偏颇,无论死者父母自己单独生活或跟随其他人生活,基于直系血亲关系,父母永远是其最亲近的人,对每个子女而言,父母都是其家庭成员。因此赔偿权利人近亲属首先是配偶、父母、子女。这与《继承法》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重合并不矛盾。

  2、死亡赔偿金赔偿权利人的分配原则。

  实践中存在多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死亡赔偿金虽然不是遗产,但赔偿权利人与《继承法》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重合,故应当由死者近亲属依《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平均分配。因交通事故、故意伤害(杀人)等造成的死亡,死亡赔偿金可以协商分配,协商不成一般应该均分。理由:首先,死亡赔偿金被定性为物质损失,其计算依据中直接的一个指标是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民纯收入。这些财产在死者正常死亡后最终会被继承。其次,死者的近亲属是导致死亡的侵权行为的间接受害者。死者的死亡给他们带来痛苦,也使他们丧失了未来可以预期继承的遗产。再次,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我国虽无明文规定,但对于死者身后的权利归属的法律规定却不乏先例。如《保险法》有所规定。保险金是被保险人死亡后获得的赔偿,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相近。

  该观点存在问题是,遗产是被继承人生前合法取得并在其死亡时实际存在的财产。死亡赔偿金产生于死亡之后,不能列入遗产范围。分割时自然不能依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第二种观点认为,死亡赔偿金性质是一种财产性的损害赔偿,而且死亡赔偿金非受害人生前所有,性质上不同于遗产。受害人因人身损害死亡,家庭可以预期的其未来生存年限中的收入因此丧失,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假设未死亡可能获得的收入的赔偿。而受害人假设未死亡,受害人的收入显然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死亡赔偿金应按夫妻共同财产来分配。

  该观点存在问题是,夫妻共同财产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合法财产。夫妻离婚或一方死亡后,夫妻关系终结。死亡赔偿金是因一方死亡而得,发生在夫妻关系终结后,所以不是共同财产,不能先分出一半给生存方。

  第三种观点认为, 死亡赔偿金的分配主体虽与《继承法》的法定继承人可以重合,但并不适用《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同一程序一般应当均等的原则,在分配时必须同时考虑另外两个因素:一方面必须考虑到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紧密程度,另一方面还要考虑到赔偿权利人中是否可以单独请求被抚养人生活费的情形存在。这两个不同于《继承法》中法定继承所确定的均分原则的特点,表明了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并不适用《继承法》。

  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法律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亲属之间应充分协商,在照顾没有生活来源和未成年人的基础上合理分配。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但基本原则是,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远近和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抚养关系及生活来源等因素合理分配,而不是一定要等额分配。笔者持有该观点。

  如一案例中,某公司的司机将武女士撞死,公司一次性赔偿武女士丧葬费、生前扶养人的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近40万元。武女士的丈夫、女儿领取后,给了武女士的母亲2万元。武女士的母亲认为自己所得份额过低,起诉至通州法院。法院对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时认定,作为武女士的近亲属,其夫、其女、其母都有权获得赔偿,而其丈夫、女儿因与她共同生活,所受打击精神痛苦更大,分配时应予以考虑。所以分割时采用35:35:30的比例确定其夫、其女、其母各自份额。判决,武女士的丈夫、女儿给付武女士的母亲12万余元。

  当然,如果赔偿权利人中有人对自己享有的部分份额向赔偿义务人明示放弃或在赔偿权利人中放弃或在权利人中转让,均应尊重其意思表示。

  三、死亡赔偿金分配中涉及的问题

  1、死者生前的债权人可否对死亡赔偿金提出偿还债务的主张,包括申请财产保全。有人认为可以,而且债权人应优先于法定继承人受偿,法理依据是恢复原状原则,我国继承法亦规定死者的继承人继承遗产前必须先以遗产清偿债务。因此,死者的债权人也是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主体之一。笔者认为不妥,死亡赔偿金不同于遗产,死亡赔偿金具有人身关系性质,既不是死者生前财产,其分配主体中也没有死者,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决定了该款专属于其近亲属。该款不属于死者支配,死者生前的债权人没有请求权。同理,赔偿义务人也不能以死者欠其债务为由扣除部分或全部赔偿金。

  2、死亡赔偿金获得者应否对死者债务承担责任。法律明确规定了遗产继承人在其所获遗产范围内对死者生前的债务负偿还责任,死亡赔偿金是死者亲属应得的经济补偿,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不是遗产,不属我国法律规定的遗产范畴。法律未规定死亡赔偿金获得者对死者债务承担责任。

  3、死亡赔偿金能否根据死者生前的意愿确定权利人或作为其遗产进行分配呢? 遗嘱是自然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安排与此有关的事务,并于死亡后产生法律后果的单方民事行为。死者生前的财产,死后性质即转变为死者的遗产,因而遗嘱事实上也就是对遗产的处分行为。而死亡赔偿金并不是死者的遗产,死者生前不能通过遗嘱的形式对其进行处分。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双方协议约定,义务主体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全部费用为如50万元,赔偿协议未明确赔偿项目,应视为赔偿金是对权利人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害的混合赔偿,应包括丧葬费用、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依法应由死者的配偶、子女及被抚养人合理分割。赔偿协议未明确赔偿项目,在分割该笔赔偿金前,应扣除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用及被抚养人生活费,剩余部分公平分割。本文所称死亡赔偿金即为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并列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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