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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我国现行法律未把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加以规定,司法实践中对传统隐私权采取间接保护方式,把其纳入名誉权的保护范畴,这种保护方式对公民个人隐私的保护明显不利;由于立法依据的缺失,导致网络用户的网络隐私权遭受侵犯时寻求法律上的救济于法无门,这迫切要求我们根据本国国情,在借鉴发达国家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模式的基础上,构建起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体系。
关键词:网络隐私 直接保护 间接保护
隐私权是现代社会中一项非常中要的人格权,甚至可以说隐私权的发展是现代社会的重要特征之一。因为现代社会一个很重要的特点就是对政府行为越来越要求公开透明,而对个人的隐私越来越要求强化保护。现代社会是公民社会,要求越来越注重个人隐私权的保护。1网络隐私权作为传统隐私权在网络环境下的延伸和体现,随着电子计算机的广泛使用和网络技术在全球范围内的普及,正面临着越来越多的危险,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日益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也成了互联网的社会信息化带来的最大困扰之一。因此如何做到即恰当地保护广大用户的网络隐私权,又不妨碍电子网络产业的正常发展,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在网络隐私权法律规制方面的重点和难点。
我国电子信息产业起步较晚,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基础和社会环境较为薄弱,如何对网络环境下的隐私侵权行为进行恰当的法律规制,以便更好地促进我国电子网络产业的正常发展,成为我国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法律问题。这要求我们既要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体系内寻求突破,同时更需要借鉴国外的先进的立法、司法经验。本文就试图从网络隐私权的涵义入手,在比较考察国外有关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模式基础上,对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模式提出自己的拙见。
一、隐私权与网络隐私权
(一)隐私权
隐私权的概念和理论最早起源于美国,1989年美国私法学者沃伦和布兰戴斯在当年第四期《哈佛法律评论》上发表的《隐私权》一文被看做是美国开始承认隐私权法律地位的宣言,文中首次提出了隐私权的概念并加以阐述。沃伦和布兰戴斯在文章中指出:“由于技术的进步和都市报纸的窥私癖,有必要为隐私提供新的法律保护。快速照相和报社已经侵犯了个人和公民生活的神圣领地,许多机械设备的使用使我们面临着这样的威胁,最亲近的人们之间说的悄悄话也将被从屋顶上宣扬出去。”他们明确提出:“个人有不受打扰的权利”。1此后,隐私权作为公民一项重要的人格权利逐渐得到了世界各国法律上的认可和保护,并呈现出国际一体化的趋势。
世界上很少有国家用立法的方式对隐私权的概念进行明确的界定,目前,国内学者对隐私权的定义也存在较大的分歧,但一般都认为,隐私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格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其内容具有真实性和隐蔽性,主要包括个人生活安宁权、私人信息保密权、个人通讯秘密权及个人隐私利用权等。2隐私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隐私权是基于个人与社会相互关系的处理而产生的,能使人在纷繁复杂的社会中摆脱他人的干扰,从而拥有一块属于自己的心灵净地。它的产生及存在的依据,均是基于人的精神活动而发生的各种利益需求,而法人无精神活动可言,无法成为隐私权的主体。
2、隐私权的内容具有真实性、隐蔽性。隐私权是指个人生活中不愿为别人所知之事项。其内容具有客观真实性,是客观存在之事实。所以侵犯隐私权与侵犯名誉权具有不同的构成要件要求,在侵害隐私权的案件中,侵权人不能主张以其所公开的事情是真实的而免责。
3、是一种支配权、利用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隐私权人在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可以自由支配使用自己的隐私。如公开自己的隐私、准许他人利用自己的隐私进行艺术创作,以谋取精神上的愉悦和经济上的利益。
4、隐私权的保护要受公共利益原则的限制。隐私权本质上是保护纯属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事情。作为一种私权,隐私权的行使受有必要的限制,和任何民事权利一样,必须遵守权利不得滥用规则,任何人对自己的隐私权的利用和支配,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社会的善良风俗,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二)网络隐私权
1、网络隐私权的定义及内容
网络隐私权并非一种完全新型的隐私权,是传统隐私权在网络空间环境下的延伸和体现。这一概念是随着互联网这种新型的信息和资料传递手段的出现而产生的,虽然网络隐私权有自己的特点,但它与传统隐私权仍有重叠的部分,它主要是指“公民在网络中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公开和利用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漏某些与个人有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毁损的意见等。”1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在积极意义上,用户依法享有保护个人的生活安宁,保护个人信息秘密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即不受侵扰;二是在消极意义上,用户能够自由决定个人生活和个人信息的状况和范围,并能够对其进行利用,即个人对于其个人隐私应有主动积极控制支配的权利。具体而言,公民的网络隐私权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网络个人资料信息搜集的知悉权。知悉权是网络隐私权的基本权利,是指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搜集使用他人的个人数据资料时,必须向资料的所有者进行及时准确的告知,网络用户有权知道数据的使用者收集了哪些信息,信息的具体内容是什么,这些信息将被用作何用途以及数据拥有人的相关权利等。
(2)资料搜集的选择权。用户的选择权主要体现在对个人信息资料的搜集使用上,在目前情况下,绝大多数网站所提供的服务都与用户付出的信息资料直接有关,如果用户不提供个人信息或者不完全提供网站所需的全部个人资料,就无法获得网站的绝大部分服务,甚至拒绝访问,这样不利于用户选择权的充分实现,所以选择权的真正实现尚待时日,尚需各方的努力。
(3)网络个人信息资料的控制权。这是网络隐私权的核心,这一权利包括网络隐私权人通过合理的途径访问、查阅被搜集和整理的网络个人信息资料并对错误的个人信息资料进行修改、补充、删除,以保证网络个人信息资料的完整、准确。也包括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网络用户本人的同意或授权,不得随意公开、使用或处置用户的网络个人信息资料。
(4)网络个人信息资料的安全请求权。不论网站所搜集的是何种个人信息,只要涉及到网络隐私权,就必然与信息资料的安全问题有密切关系,不论是人为的信息泄漏或被窃取,还是技术上的缺陷、操作上的失误致使信息资料或数据丢失,都将严重地影响个人信息资料的正常使用和用户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所以应当赋予权利人安全请求权:一方面权利人有权要求网络个人信息资料的持有人采取必要的合理措施,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资料的安全;另一方面,当网络个人信息资料的持有人拒绝采取必要措施和技术手段保护网络个人信息资料的安全时,权利人有权提起诉讼或根据协议申请仲裁或向有关行政职能机构申述获得行政强制力的支持。
2、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表现形式。
侵害网络隐私权的主要形式有:
(1)非法侵入。网络空间属于个人的私人空间,是隐私权保护的重要领域之一,禁止非法侵入,未经本人同意,非法侵入他人电脑、电讯设施,构成侵害隐私权。
(2)非法截取、覆盖。私人信息是最重要的隐私内容之一,未经同意在他人进行传播信息的过程中,对他人的个人信息进行拦截或非法截取,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害;对他人的个人信息进行覆盖,也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
(3)窃听、窃取、删除。未经他人同意、利用网络技术窃听他人网络电话或者网络聊天内容;窃取他人的图片、文字;窃取他人的拨号上网的密码;恶意拷贝删除他人资料等,这些都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伪造、修改他人私人资料。这种侵权行为是指非法侵入他人电脑、电讯设施,恶意伪造、修改他人的资料,以使自己获得非法利益或者不获得任何利益。
(5)骚扰。这种行为主要是指利用恶意代码将浏览器的首页设置为色情网站;发送大量的电子邮件造成对方的电子邮件爆炸、瘫痪;发送病毒;发送色情消息;直接将软件嵌入到用户的浏览器上面等。
(6)披露。是指未经他人同意将他人的网络姓名等个人信息资料予以公开。
(7)监视。一般是指在网络传输的某一个环节设置监视软件,从而使他人的一举一动都在自己的监控之下,类似于现实世界中的隐性摄像头。
(8)跟踪刺探。是指通过聊天、邮件或实时软件,进行跟踪,以言辞或文字引诱,获得私人信息,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二、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模式比较法考察
在信息时代,随着计算机的广泛使用和互联网业务在世界范内的普及,通过互联网对个人数据的搜集使用也由此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个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也变得比以往更加困难,网络隐私权被不断的攻击对于信息网络业的发展和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带来了巨大的威胁和挑战。各国在加强网络隐私的法律保护方面已取得共识。因此,无论是从个人的角度还是从社会的角度来讲,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在两种相互冲突的利益之间,通过法律及法律的实施来保持两者之间的平衡,即不能因为害怕会影响网络业和与之相关产业的发展而忽视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也不能仅仅从维护个人隐私权的角度,盲目限制政府或其他商业组织对网上个人数据资料的搜集和利用,对他们刻以过多的义务从而影响网络业和与之相关产业的发展。基于“任何对互联网的规制不应阻碍其发展”这一基本原则的坚守,各国因对规范网上个人数据资料的收集使用等行为可能对电子商务和网络发展造成的影响的估计不同及各国的网络隐私权现状和法律传统的不同,对网络隐私权进行法律保护和救济的模式与侧重点也有所不同,一般可以分为行业自律模式和立法规制模式两种。分别以美国和欧盟为代表。
(一)美国:行业自律模式
行业自律模式,是指依靠网络服务者的自我约束和行业协会的监督来实现,制定法律和法规是力图寻求一个平衡点以协调保障网络用户隐私权与促进网络信息产业发展和保证网络秩序安全稳定之关系。在对待网络业以及与之有关产业方面,美国为了鼓励和促进网络产业的发展,一直对网络服务提供商和其他与这一产业有关的各方实行比较宽松的政策,不主张通过严格的立法,为网络服务提供商施加过多的压力和义务,因为担心这样做会对整个互联网和与之有关的产业遭受巨大的损失,从而对互联网和与互联网有关的产业带来负面作用。美国倾向于通过网络行业自律的模式来实现对网上非法搜集个人隐私资料的控制。该模式最具特色也最普遍的形式是网络隐私的认证计划,如著名的TRUSTe组织,各个网站均可加入这一计划,并遵守其所要求的网络隐私保护的基本原则,换得的是在自己的网站上粘贴TRUSTe认证标志从而向用户表明自己是对用户网络隐私负责的网站。该计划的目的是唤起网络服务提供商和用户对隐私的注意,并且鼓励网站张贴隐私政策声明。
这种模式的缺点十分明显,就是它完全建立在行业自律的基础之上,依据网络服务提供商和与之有关的其他产业的自觉行动来保证这些规定的执行。如果网络服务提供商与用户之间的利益是一致的,即由于采取了保护网络用户隐私权的措施而使双方受益的情况下,这些规定可能还容易执行。但当双方的利益不一致时,即由于网络服务提供商可通过搜集个人隐私材料并将其用作商业上的用途并能够给他们带来巨大的商业利益的情况下,这就很难保证网络服务提供商们能够遵守这些不能给其带来利益,而是给其增加负担的规定,这种模式缺乏保证规定实施的机制并仅仅对那些加入了该计划的公司有效,对大量的没有加入这一计划的公司来讲,它起不到任何的约束和规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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