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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之探析(1)(3)

2015-08-05 01:03
导读:在立法上明确隐私权独立的法律地位,解决了网络隐私权保护的请求权基础,但仅有隐私权保护的一般规定是不够的,还应制定专门的法律来保护公民的网

  在立法上明确隐私权独立的法律地位,解决了网络隐私权保护的请求权基础,但仅有隐私权保护的一般规定是不够的,还应制定专门的法律来保护公民的网络隐私权。其中应详细规定公民网络隐私权的内容,具体应包括知悉权、选择权、控制权和安全请求权等。规定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尤其义务主体应包括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个人等。规定侵害网络隐私权行为的种类以及侵权行为的认定;规定隐私权侵权责任的承担以及各种救济措施,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对于造成受害人精神损害的,还应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具体来说,我国网络隐私权的立法应包括有如下内容:

  1、网络隐私的保护对象和内容

  网络隐私的保护对象是指在网上传输的个人资料,所有网上传输的个人信息都应受到保护。就目前来看,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1)个人登陆的身份、健康状况等个人资料。(2)个人信用和财产状况,包括信用卡、上网卡、交易账号和密码等。(3)E-mail地址。(4)用户网络活动踪迹,如IP地址、活动内容与浏览踪迹等,同时由于网络技术的不断进步,网络隐私权的内容在扩大,侵权行为的类型也在增多。所以规定的范围与内容亦应采取灵活的方式,即在相关法律条款中单列“其它导致侵害隐私权的行为。”1

  2、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权利主体是指网上个人数据资料信息的拥有者,其对网上个人资料信息应享有如下几项权利:知悉权、选择权、控制权和安全请求权。义务主体是指任何潜在的可能对个人网上隐私权构成侵犯的一切主体,应包括: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个人等。

  3、侵犯网络隐私权行为的认定。

  侵犯他人网络隐私权是指:“未经他人许可,擅自通过网站上自己和他人的主页,将特定的他人隐私公之于众,或擅自通过第三人、第四人、众多他人发送E-mail的方式张扬特定的他人隐私,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行为2.侵犯网络隐私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应包括:1)没有法律依据的使用,主要包括未经法律授权、用户授权和超越授权范围。2)所用的资料信息属于个人客观真实的信息。如果是编造或虚构的虚假信息,则可能侵犯名誉权或其它人身权利。3)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合法掌握或知悉了他人的网络隐私,就有责任和义务予以保密,若由于自己的疏忽或轻信可以避免而未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而导致泄漏了个人隐私的,则构成侵权。4)造成损害后果,包括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的损害。5)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

  4、明确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具体来讲,这些原则应包括:1)自己控制、利用原则。应该赋予网络用户对自己的隐私的控制支配权,是否披露、如何披露应由网络用户自己决定,他人无权干涉。用户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随时修改、删除其数据信息内容,搜集使用用户的个人信息应事先告知。2)合理使用规则。在赋予用户对个人信息拥有控制支配权的前提下应规定,在某些例外特定情形下,网络运营商基于网络经营管理的需要,可以合理利用网络用户的个人数据资料信息,但这种利用应是有限利用,未经用户许可,不能随意将这个数据信息转让给第三方,禁止非法传输。3)公共利益限制原则。政府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使用网络用户个人数据资料。如法院基于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个人有关数据资料信息进行合理使用。

  结语

  由于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的不完善导致了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制度的缺失,也使公民在网络隐私权受到侵害时,寻求司法救济于法无门。隐私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我们应在立法上赋予其独立的法律地位,采用直接保护方式来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并应在借鉴其它国家和地区保护网络隐私权相关立法经验基础上,并立足于我国国情的基础上,进行网络隐私权方面的立法,以期今后更好地开展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方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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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王利明。美国隐私权制度的发展及其对我国立法的启示。2007-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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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M〕。北京:群众出版社,1997,21.

  1殷丽娟。《专家谈履行网上合同及保护网上隐私权》〔N〕。检察日报。1995-05-26.

  1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M〕。北京;群众出版社,1997,32.

  1吕益林。吴子贵。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模式探析〔J〕。情报杂志,2000(7)。

  1论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2蒋志培。网络与电子商务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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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出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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