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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审前程序促使当事人的自主交涉,大大提高了当事人对相对方的观点、证据的了解,随着对案件理解的加深,当事人也有可能更加强化了对立的立场和观点,使当事人不能合意解决争议。在这种情况下,审前程序是否有利于正确适用实体法呢?当事人的事实引证受其所理解的规范根据的影响,在另一方面也表达了当事人期望法官对法律规范的援引受当事人事实主张限制。由于审前程序使当事人对案件有全面的了解,又因事先知道对方当事人主张的制约,其对希望适用的法律规范将会有更全面深刻、合理的理解和反思。之后,其决定向法官提出的事实主张更显恰当,最终使法官所适用的法律规范更加符合案件实际。
(二)审前准备程序的内在价值
1、有利于当事人在庭审中平等对抗,实现诉讼程序公正。
程序公正是民事诉讼程序的内在价值之一,从某种意义上上是民事诉讼程序的最高价值。[10]民事诉讼是当事人之间的一场法律对抗,对抗则需讲求公正。我国过去的“先定后审”模式中,当事人基本没有对抗,更遑论平等。而“一步到庭”模式缺乏审前程序,不能确定争点及固定证据,以致于庭审中的证据突袭常常成为一方当事人获得胜诉判决的诉讼技巧,使对方当事人在毫无准备的情况下不知所措,“民事诉讼成了律师诉讼技巧的表演,法庭成为愚弄人的舞台。”[11]英美法系将诉讼比作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一场赛跑,认为诉讼的开始、进展、终结完全是当事人自己的事,法官仅是一名判断者,根据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活动来作出胜负的判定。在这种机制下,突然袭击战术应运而生。突然袭击使得一方当事人面对突然抛出的证据而措手不及,无从准备,失去公平论战的机会,导致败诉。因此,排除因突然袭击而造成的不公正性,是英美法系审前程序出现的最初动因。一位美国学者指出,“审前准备程序的主要矛头指向的是法庭的突然袭击,因为突然袭击不仅使对方当事人措手不及,而且使法官亦无从准备,如果双方之诉讼能力有强弱之差别,一方是具有丰富经验的律师,一方是初出茅庐的新手,面对突然袭击,这种案件审判的结果,是辩护律师强者获胜,而正义却被淹没。”[12]审前程序强调的是信息相互交流和公开。通过审前程序,当事人可以交换诉答文书和相关证据,充分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攻击和防御方法,有针对性地展开防御和攻击,这样可以防止当事人在审理时突然提出新的主张和证据,使另一方当事人措手不及。从而保证了当事人对诉讼程序的公平利用,真正实现庭审中的平等对抗,实现诉讼程序公正。
审前程序强调的是信息相互交流和公开。通过审前程序,当事人可以交换诉答文书和相关证据,充分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攻击和防御方法,有针对性地展开防御和攻击,这样可以防止当事人在审理时突然提出新的主张和证据,使另一方当事人措手不及。从而保证了当事人对诉讼程序的公平利用,真正实现庭审中的平等对抗,实现诉讼程序公正。
审前程序的程序公正价值还体现在审前程序较为充分地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和法官中立,即由当事人确定争点,当事人收集和提出证据,当事人决定审判对象。法院只能根据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和所提供的证据适用法律,作出判断,法官的权力受制于当事人的主张。
2、有利于当事人诉讼资源和法院审判资源的合理配置,最大限度地提高庭审的效益,进而实现程序效益。
“程序效益是民事诉讼程序的内在要求。”“一般来说,以较少的经济成本投入获得既定水平的经济收益,或者既定的经济成本投入达到较大的经济收益,都意味着程序效益的提高。”[13]
诉讼程序的设计,既要考虑它是否有利于实现程序公正,还要考虑到程序效益。若未经准备程序直接开庭,对于复杂的案件,一边审理,一边明确争点,如果准备不足或者一方提出新的证据材料时,则不得不休庭,再行准备,另行开庭。这样反复数次,当事人及法院均需投入巨大的时间与其他资源,无疑是一种极大的浪费。通过争点整理为当事人指明了收集证据的方向,避免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材料漫无边际而造成摸索式证明,导致当事人时间、金钱以及司法资源的无端浪费。[14]在开庭前通过审前程序,则可以避免此类浪费。审前程序主要由当事人及律师进行,可以充分利用当事人资源;审前程序中法官仅主持行使释明权即可,极大地节约了审判资源;审前和解使得部分案件不需经过庭审即已解决,极大地减轻了法院的庭审压力,节约了审判资源;随之,由于进入庭审的案件减少,审判资源可以得到充分利用,从而提高庭审质量。可见,审前程序对实现程序效益亦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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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白绿铉:《美国民事诉讼法》,经济日报出版社1998年版,第78页。
[2]杨荣新 陶志蓉,再论审前准备程序,载《中国民事审判改革研究》,江伟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出版,第39页。
[3]让·文森,塞尔日·金沙尔著,罗结珍译:《法国民事诉讼法要义》(下),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出版,第788页。
[4]王跃彬,论民事诉讼审前程序,载《中国民事审判改革研究》,江伟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出版,第112页。
[5]王亚新,民事诉讼准备程序研究,载《中外法学》,2000年第2期
[6]宋英辉、吴宏耀著,《刑事审判前程序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出版,第25页。
[7]陈光中 王万华:论诉讼法与实体法的关系――兼论诉讼法的价值,载《诉讼法论丛》第1卷,陈光中 江伟主编,法律出版社1998年出版,第10页。
[8]陈瑞华.通过法律实现程序正义.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8,第1卷;182—184.
[9]David.A.Binder,PaulBergman:FactInvestigationFromHypothesistoProof,WestPublishingCo.1984,P3.转引自毕玉谦.《民事证据法及其程序功能》.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276—277.
[10]肖建国,《民事诉讼程序价值论》,肖建国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53页。
[11]王跃彬,论民事诉讼审前程序,载《中国民事审判改革研究》,江伟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出版,第113页。
[12]米尔顿·德·哈林:《美国民事诉讼程序概论》,上海文学院法律系译,法律出版社1988年出版第103页。
[13]肖建国,《民事诉讼程序价值论》,肖建国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13,214页。
[14]齐树洁主编,《民事司法改革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7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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