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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看农民工权益保障(1)

2015-08-17 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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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这不仅是社会主义现代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必然要求。农民工产生于城市化和现代化进程中,而当前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欠缺加剧了城乡之间的差异,这种城乡不和谐与当前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格格不入的。因此,有必要采取各种措施有效保障农民工权益,以缓解城乡不的谐,实现社会真正的和谐。

    关键词:和谐社会  农民工  权益保障

    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把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作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这充分体现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扫描仪和用好重要战略机遇期、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必然要求,也是巩固党的执政的社会基础、实现党执政的历史任务的必然要求。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客观上要求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共同而全面的发展,四者均不可偏废。

    何谓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胡锦涛同志在中共中央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讲话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其中,公平正义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我国社会在人民内部矛头上出现了一些值得重视的新问题,其中之一就是社会差别问题,如城乡居民收入分配的差别。据统计资料显示,1978年城乡居民收入分配差别是2.47∶1,到2003年已达到了3.24∶1;部分社会成员贫富差距日趋扩大,社会贫富凸现。社会主义的目标是先富带后富,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而现实的贫富差距越拉越大,不得不使人们产生一种对可能会出现两级分化的疑虑。同时,这种贫富差距的越拉越大,无形中也加深了人民内部矛盾。众所周知,化解人民内部矛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所在,显然,人民内部矛盾的加深对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利,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利。

    城乡贫富差距的不断扩大,带来了一系列社会问题,最典型的就属在全国范围内出现了一大批农民进城务工的现状。这是一支浩浩荡荡的从农村“进军”城市的队伍,迫于生活的无奈和生存的需要,他们背井离乡,离开几年甚至几十年耕种、收割的土地,来到城市另谋生路;这是一支在现代化条件下新生的建设队伍,他们波及城市工作的方方面面,在城市各工作领域里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国家和政府应该对这支力量的存在给予高度的重视,党要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也包括了这一部分进城务工农民的根本利益,把人民的利益作为党和国家机关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总方针,这必然要求党和国家机关制定和执行各项路线、方针、政策上也要以进城务工这部分农民的根本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和最终落脚点。有效地保障了农民工的各项权益,就能从一个层面有效地调整和处理人民内部矛盾,这样就能有效地实现公平正义,最终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因此,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保障农民工权益有着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在农民工权益保障这一问题上,尽管国家和政府已相继颁布出台了一系列法规文件,但仅靠这些法规文件是远远不够的。如果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国家的一个系统工程,那么保障农民工权益则是系统工程下的一个子系统工程,它所涉及的领域同样具有广泛性和全面性。本文就农民工权益的保障问题略作探究。

    一、农民工的生存现状及其原因

    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资料显示,1978年至2000年期间,中国农村累计向非农产业转移农业劳动力1.3亿人,平均每年转移591万人。专家预测,今后几年将是农村劳动力供给的高峰期,每年新增民工将超过800万。如此之多的农民离乡背井来到城市打工,在城市繁华而舒适的生活的影响下,很大一部分人拼命工作,以寻求自己留在城市生活的机会。但事实上,我国传统城乡隔离的二元户籍制度的存在使得这部分人无法成为拥有城市户口的真正意义上的城市居民,无法公平的享受各种社会保障机制待遇,甚至不能及时领到工资,这种连基本的吃、穿、住都成问题的生活状况,迫使进城务工的农民在事实上成了城市边缘人,或称城市“二等公民”。归纳起来说,农民工的生存现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脏、累、险,是农民工在城市所从事的工作显著特征之一。近年来,大批农民工涌入城市寻找就业的机会,但城市的容纳度毕竟有限,国有企业的改革也产生了大批下岗职工和失业者,这些人同样需要在城市寻找工作机会。相比之下,对于人生地不熟的农民工来说,他们在城市中寻找到工作的机会的可能性就远不如本身就在城市的市民。但进城后的农民工,迫于生活的需要,大多只能从事城中那些脏、累、险的工作,因为城市市民习惯了城市舒适的生活,不愿意去从事这类工作,而农民工本身来自农村,对城市的这些脏、累、险的工作比较容易接受和适应,因此,农民工在城市所从事的大多为脏、累、险的工作,这当然在客观上造成了不起农民工在就业方面受到歧视。

    (二)、吃、穿、住、行的条件恶劣。农民工进城后,为尽可能的节约在城市的开支,在饮食上一般都比较简单,农贸市场的低档蔬菜和街头路边的饮食摊档是农民工消费的主要对象和场所,农民工自身的经济水平和承受能力使他们在吃的方面不得不这样。穿的方面,由于农民大多从事的是脏、累、险的工种,所以他们穿的衣裤都极为简朴、粗陋。居住环境更是简陋,农民工进城后面临的第一大题就是找个落脚安身之处,他们只能租住房子,而且一般都是合租在城乡结合部的农居点,或在建筑工地的工棚里,拥挤、潮湿、蚊蝇滋生、采光和通风条件差是农民工居住条件的共同特点。在出行上,农民工一般都以自行车为主要的交通工具,而且多以二手自行车或更旧的自行车为出行工具。吃、穿、住、行等方面的简陋造就了农民工城市生活状况的恶劣,这也是多数农民工进城后无法避免的生活环境。

    (三)、劳动强度大、时间长、待遇低。由于我国在制度上将农村流动人口与城市居民分割成二元劳动力市场的现状的存生,农民工和城市居民所享受到的待遇是不同等的。为了挣更多的钱,时间对农民工来说至关重要,他们只能加大劳动强度、延长劳动时间来获得更多的报酬。尽管这样,他们所得到的待遇仍然是很低的,是无法与一般城市居民相比的。除了维持生计支付必要的也是最起码的生活费用外,所剩结余也便微不足道了。即便是这样多数农民工却还不能及时领到应有的工钱,多数用于单位并非按月发给农民工工资,而是一年一结,有的单位甚至长期克扣的农民工工资。也正是因为农民工这种强度大、时间长的劳动状况,使得农民工基本处于一种工作、吃饭、睡眠这样周而复始的生活,因而在城市接受培训和学习也成了多数农民工可望却不可即的“奢侈事”。

    (四)、缺乏病残和失业应有的保障。农民工由于在身份上依然是农民,虽然在某一单位从事工作,但与同一单位的其他工作人员相比,存在着较多的差异。农民工不是被单位以工人的身份来看待的,在享受各种福利待遇上,农民工和拥有城市居民户口的工人是非常不平等的。在从事最脏、最累、最险的工作过程中,遇到生病,甚至工伤事故,单位只给予少量微薄的补偿金,许多情况下,连这点微薄的补偿金也无法保证。在失业保障上,企业一般是不给农民工办理失业保险的。当农民工被所在企业解雇或自己辞退工作以后,这部分人就会暂时或很长时间的成为无业游民,生活就会失去保障。

    农民工在城市的生活状况是令人同情的,这不仅指农民工自身,而且还牵涉到他们的下一代。农民工的下一代同农民工一样要生活在拥挤、潮湿的房子里,而且他们不能像城市的小孩一样正常的享受学校教育的权利。即便是进了学校,也会同时产生许多社会问题,如交费问题,相比城市小孩,农民工的孩子就需要多交给学校一部分被称为“借读费”的费用,这对于原本就在生活温饱线上挣扎的农民工家庭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此外,还存在一些受歧视的现象,这不仅来自于城市的小孩,有的甚至还来自于一些素质不高的教师。行文至此,我们足以看出,现今社会农民工的生活状况是何等的简陋和悲惨,他们连生存的基本权益都无法得到保障,还谈什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那么,为什么在民主不断发展、法制不断健全、文明不断进步的今天,农民工的生活仍然如此不堪入目呢?究其原因,关键问题还是出在我国历来实行的城乡隔离的二元户制度。

    事实上,我国实行城乡隔离的二元户籍制度主要是为了达到在低水平的经济发展条件下迅速推进工业化,使我国摆脱贫困、走向富强这样一个目的。国家实行二元户籍制度“并不是有意通过城乡有别的社会保障政策来损害农民的利益,而是从实现工业化这个国家的整体利益出发,暂时牺牲农民的利益,待国家实现工业化以后再来解决农民的问题”。但是,在二元户籍制度实行的这么多年来,虽然促进和加速了国家工业化的进程,但同时也造成了我国城乡差距的越拉越大。时至今日,该制度的这一负面效应是不容忽视的,二元户籍制就像一块烙铁分别给市民和农民烙上了表示其身份的印痕,使得农民进城后仍然无法摆脱自己是“农民”的身份。这是一种变相的社会身份等级制,凭借这种不同的身份,城市居民就能享受到进城务工的农民无法享受的各种福利待遇和保障措施。城乡隔离越隔越深,二元社会结构下,农民工的权益被远远的排除在了社会权益保障的范围之外,这是一种极不公平的现象,这与我国社会主义的国家性质是格格不入的,诚然,与我们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是格格不入的。

    二、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意义

    《世界人权宣言》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明文规定人类的权利应包括在经济、社会领域的尊严和自由的工作权等相关内容,与之相适应,农民工的权益就应包括自由择业的权利、保护就业的权利、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获得平等待遇和非歧视性的权利、以及接受培训和教育的权利等等。虽然中共中央、国务院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已下发了诸如《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其它有关保障进城就业农民的合法权益的政策文件,但在农民工权益保障的问题上,仍存在诸多问题,如对就业保障制度执行的不力、物质帮助权无法得以实现、接受培训和教育的机会太少等等。因此,面对急速膨胀的农民工队伍,采取有效的措施保障其合法的社会权益显得尤为紧迫,这不仅对农民工切身利益有利,对一个国这有和社会同样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从社会稳定方面来看,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有助于缓解社会对立和矛盾,减少刑事犯罪的数量。贫富差距的过于悬殊,导致人们心理的不平衡,这加剧了社会的对立和矛盾。生活在城市的农民工更是如此,经济上的不平衡往往容易造成他们心理上的逆反情绪,甚至导致犯罪。目前,城市中越来越多的刑事案件都发生在农民工身上,“长期失业的年轻人尤其易于变得与社会格格不入,并转向采取反社会活动,诸如犯罪和吸毒”,工作是农民工生活的核心,一旦农民工失去了工作,失去了经济来源,而城市居民生活却安稳自在,这就容易导致失业农民工产生报复心理,窘迫的生活迫使他们走上犯罪的道路,如盗窃、抢夺等等,给社会的稳定增加了诸多不稳定的因素。但可想而知,当农民工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就业有了保护,他们就像吃了“定心丸”,强烈的逆反情绪就会得以缓和,犯罪案件也会因此大为减少,这样就能增加社会稳定因素促进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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