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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法的价值及基本原则——从民法价值看民

2015-08-15 01:23
导读:法律论文毕业论文,浅谈民法的价值及基本原则——从民法价值看民样式参考,免费教你怎么写,格式要求,科教论文网提供大量范文样本:  内容摘要:在我国目前的民法基本原则理论中,并未将

 内容摘要:在我国目前的民法基本原则理论中,并未将民法基本原则放进它与其他民法构成成分(如民法概念、民法法条、民法规范等)的关系之中加以研究,探求其他民法成分对民法基本原则的影响以及民法原则对其他民法成分的制约作用。这直接影响到了民法的司法实践。本文将从我国民法价值的角度论述民法基本原则的重要性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意义,以及我国今后的改革方向。

    关键词:民法基本原则、民法的价值、民法典

    The Value and Basic Principle of Civil Law——The Importance of Civil Law

    Abstract: In China’s current theory on the basic principle of civil law,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rinciple and other constituent elements of civil law, such as the concept, article and criteria of civil law, has not been explored to research the impact from other civil law constituent elements on its principle and the restraint from the principle to the other elements. However this bilateral relationship directly affect the judicial practice of civil law. From the view of the value of civil law, the paper will articulate the importance of the basic principle of civil law and its sense in judicial practice, and then point out China’s future reform direction.

    Key words: basic principle of civil law, the value of civil law, civil code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是宪法之外直接系统规定普通个人权利与责任的部门法,它彰显正义,维系人权,被称为现代国度的“第二宪法”。我国民法的价值体现现代民法的精神,以指导我国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进行民事活动的全过程。而最能反映中国民法内在精神和其本质特征的基本价值是秩序-安全、平等-公平、自由-效益。

    一、中国民法价值取向之一:秩序-安全

    “与法律永相伴随的基本价值,便是社会秩序”,①“任何社会的法,总意味着某种理性和秩序。”②法律建立良好社会秩序的目的归根到底是要创造一种安居乐业的条件,它通过预先确定主体的行为模式,在主体间形成稳定的法律关系并对主体行为法律后果加以明确宣示,使人们在行为之前即可预见法律对自己行为的态度,避免招致不测风险。民事主体通过了解和分析民法规范,即可在行为前预先知道法律对自己行为的要求以及违反这些要求所产生的后果,从而做出守法行事的选择,若做相反选择,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这样也就有利于预防民事违法行为的发生,从而达到维护民事活动秩序和安全的目的。民法通过民事权利制度规定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使民事权利得到了充分的保障,并且限制了司法实践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尽量消除司法审判过程中的人为误差,排除司法腐败和误判,使相同或相似的案件得到相同或大体相同的裁判结果,使人们相信法律是安全的,从而增进民法的确定性、安全性、可预测性。

      二、中国民法价值取向之二:平等-公平

      平等和公平为法律的精神和灵魂,是法律应当始终奉行的一种价值观。中国民法倡导平等与公平谴责歧视与偏私,并为之提供了必要的制度安排,以实现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和权利义务对等,实现社会资源、合作利益和负担的公平分配和民事争议矫正公平。民法赋予每个社会成员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平等。人格独立是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的前提,而法律地位平等则是独立人格的保障。民事主体制度确立民事主体独立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保证每个民事主体在民法规定范围内只服从本人的意志而不受他人意志制约;行为自由既不可被他人剥夺,也不得由本人放弃;同时每个人对自己行为后果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民法在制度上确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否定民事生活中的一切特权。保障社会机会公平地向社会每个成员开放,实现社会竞争的起点公平。

    同时,为实现社会竞争过程的公平,保证竞争结果公正。中国民法通过各项民事权利制度,公平合理地分配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求民事主体权利义务相统一。在同类的民事权利中,民事主体只有权利上量的差别没有质的不同。如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和普遍适用,就是为适应社会的发展维持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间的利益、以及当事人与社会利益平衡,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公平与社会正义的集中体现。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民事活动体现了民事主体之间的分工与协作连带关系,为此民事主体彼此之间必须怀有诚实坦白,公平守信精神。以对待自己事务的注意对待他人事务,在法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显而易见,诚实信用构成民事活动的道德基础,充分体现了中国民法的公平价值。

    三、中国民法价值取向之三:自由-效益

    “国家的法律和人民的自由是并行不悖的。法律的目的不是限制和废除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③民法确认和保障各类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赋予民事主体的人身自由,实现人类的自身解放。所有权制度对民事主体的财产归属及行使作了明确的界定,明晰财产所有权,保证财产所有权享有及行使自由;同时为民事主体人身自由提供了物质基础。他物权即对他人所有财产的一种利用权,确认民事主体对财产用益和担保的权利,实现了财产从“归属到利用”自由。知识产权承认和保护科学技术活动及其成果权利,鼓励科学技术创新的自由。合同制度赋予民事主体依法自行创设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实现契约自由精神。民法的自由价值是通过贯彻私法自治原则所来实现的。私法自治原则是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志,自主形成法律关系的原则,是对通过表达意思产生或消灭法律后果这种可能性的法律承认。私法自治原则强调私人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应取决于个人的自由意思,从而给民事主体提供一种受法律保护的自由,使民事主体获得自主决定的可能性。

    民法的效益价值是指以有利于提高效益的方式分配资源,并以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保障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使用,以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财富。民事主体只有在自由前提下才能作出最有效益的价值判断和选择,判断和选择。所以自由竞争市场机制是经济效益生成的源泉,市场交易本身就是价值实现和价值增值过程。而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机制则完全仰赖民法机制的保护。最后,民法为民事司法审判提供科学而统一裁判依据,这不仅可以节约司法资源,降低司法成本,同时更直接提高了司法审判的效益,实现司法正义。

    中国民法诸基本价值相辅相成,相互促进;互为条件,互为结果,形成中国民法基本价值体系的辩证统一。第一,中国民法的平等—公平、自由—效益价值必须在确保秩序—安全环境中才能实现,没有良好秩序—安全环境,民法的任何价值都将无法实现。而秩序—安全价值并非中国民法价值追求的唯一终极目标。在秩序—安全价值基础上,倡导平等—公平,保障自由—效益则是民法的实质性价值需要。第二,中国民法强调自由—效益价值,并不意味着可以牺牲平等—公平价值,平等—公平价值是中国民法的基本品性,是民事法律制度合理性的依据。以牺牲平等—公平价值为代价追求自由—效益价值,所达到的自由—效益价值绝不会持久。所以中国民法的平等—公平价值是现代市场经济自由竞争的必然要求,是保证社会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益利用的必要保证。第三,自由—效益价值为平等—公平价值提供了实质内容,中国民法追求的平等是自由主体的平等,取向的公平则是自由竞争的公平。没有社会自由竞争,更不会有全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和资源利用最佳效益,也就失去了平等—公平价值存在的物质基础。自由竞争实现,经济效益提高,也即社会财富的有效增长,可为实现真正平等和更高层次的公平提供物质载体和利益保障。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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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出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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