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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法的价值及基本原则——从民法价值看民(2)

2015-08-15 01:23
导读:民法的价值与基本原则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首先,民法的价值是民法基本原则的指导,人们对民法寄予了怎样的希望,以及民法能够满足人们怎样的希望
 

    民法的价值与基本原则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首先,民法的价值是民法基本原则的指导,人们对民法寄予了怎样的希望,以及民法能够满足人们怎样的希望,这两者的结合构成了民法的价值。显然,民法的价值解决的是民法的目的问题、方向问题。因此,应该说民法的价值问题是民法的最重大问题,对民法的基本原则有直接的指导作用,全部民法的基本原则乃至全部民法的具体规范必须围绕民法的价值确立与制定。其次,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价值的具体体现与保障。 由于民法的价值解决的是民法的目的与方向问题,因此,它对民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有直接指导作用。但我们知道,民法的价值——— 市民社会的合理秩序的达成则有赖于合理的民法规范体系的建立与实施,而民法基本原则由其性质与效力的贯彻始终性所决定,显然最集中地体现与保障了民法价值的达成。

    根据本国民法价值的需要,我国也规定了相应的基本原则,分别是平等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由于成文法的具体规定存在不周延性、滞后性等弊端,确立民法的基本原则,可授权司法部门通过运用基本原则进行创造性的司法活动,从而克服成文民法的这些弊端。因此,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⑤它以其模糊性特征弥补了法律既定条文的局限性。

    然而,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忽视基本原则、机械地照搬法律的现象还广为存在。这些审判人员出席法庭仅是为解决各种争讼事实,从现存的法律规定中寻觅显而易见的法律后果。他们的作用仅仅在于找到这个正确的法律条款,把条款和事实联系起来,并对从法律条款与事实的结合中会自动产生的解决办法赋予法律意义。⑥这种现象的存在是很不利于我国目前的法制建设的,不仅没有尊重私人的权利,而且还挫伤了公众对法律的信心。从四川省泸州市那桩闻名全国的遗赠案所引起的争论中,我们不难看出,民法基本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使用还是存在一定问题的。在本案中,黄某与蒋某系夫妻,后黄某又与张某公开租房同居。在黄某知道自己是肝癌晚期后,即订立公证遗嘱:将自己的财产遗赠给张某。后黄某死亡。从二人同居到黄某死亡期间,一直是张某照顾黄某。由于蒋某拒绝执行遗嘱,张某诉之法院。法院以遗嘱违反《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为由,驳回起诉。然而在学术界却对此判决结果提起了争议,有人认为,黄某的遗赠行为是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是在行使个人的财产权,并未损害他人利益。但我认为,这些人只看到了法律所规定的遗嘱人有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而没有看到如果在本案中法院支持了张某的请求,则是在无形中鼓励了“包二奶”的行为,因而是有违善良风俗的。我们对此不应支持,否则良好的社会秩序将难以得到维持。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这种忽视民法基本原则的情况还广为存在,这就对我们今后的立法等各方面的问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首先,在立法方面,我国今后的《民法典》应采取何种立法技术模式呢?相当时期以来,我国有许多人认为,民事关系不断发展变化,因而无法一举把握,所以总认为制定民法典的条件不成熟。在这种论点的潜意识中还是想等待一个社会生活静止的时期以制定包罗万象的法典,因为若承认社会生活是永远发展变化的,依上述论点,就永远无法对之把握,就永远不能制定民法典。因此,为促成我国民法典的诞生,就要破除法典包罗万象否则不成其为法典的形而上学的观念,从而选择正确的严格规则与自由裁量想结合的辨证的法典模式,保持法典的开放性,允许一定条件下的法官造法,这样才既能给人们带来尽可能多的安全,又能使法典与时俱进。

    其次,民法基本原则授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只有在一定条件下才能良性地行使。从我国公、检、法3机关的互相制约、互相监督的制度设计来看,我国对基本人性及人的认识能力并不抱十分乐观的态度,因此应创造一定的环境和条件来规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由于存在着我国法官素质不高的客观的普遍情况,以及法官素质参差不齐的客观情况,我认为,为了保证法官的素质,应实行法官资格制,规定受过一定的较高级法律教育的人员才可任法官。此外,应借鉴西方国家的有益经验,对具有如上资格的法官实行高薪制和终身制。法官无应被弹劾的事由不得免职,以保证法院真正的司法独立,并使法官不必因生存条件问题而滥用法律。⑦最后,应改革判决书的制作方式,不允许将一定事实与一定条文连接起来即可构成判决书,而要求法官详列判决理由,论述这样判而不是那样判的根据。

    综上所述,民法价值是人民对民法期望的体现。因此,民法的价值问题是民法的最重大问题,对民法的基本原则有直接的指导作用,全部民法的基本原则乃至全部民法的具体规范都必须围绕民法的价值确立与制定,民法基本原则实践的好坏直接影响着民法价值的实现。中国民法今后的发展应该科学地坚持民法诸价值与基本原则的辨证统一,强调基本原则的重要性,以实现我国民事法治实践的价值目标。

(科教范文网 fw.nseac.com编辑发布)


    ①[英] 彼得·斯坦 约翰·香德著,王献平译:《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38页。

    ②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二卷,第538页。

    ③ [英] 洛克:《政府论》下,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35—36页。

    ④《论社会转型时期中国民法的价值取向》喻磊,《江西科技师范学院学报》2005年2月第一期

    ⑤ 彭万林《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1—54页。

    ⑥ 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95页。

    ⑦ 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9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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