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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是当今中国农村问题的突出表现。由于农民工在城市就业多不稳定,流动性大,他们多以非正规就业为主,主要从事临时工、季节工、承包工、劳务派遣工、小时工等,而且多数与用人单位不签定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呈动态化、市场化、复杂化,他们的合法权益常常得不到很好的保障,存在的问题颇多,对此,如何针对这些存在的问题完善对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障就变得异常重要。
关键词:农民工 农民工权益保障 法律对策
The question and legal countermeasure of the peasant laborer rights and interests safeguar
Abstract:The peasant laborer`s rights and interests safeguard question is now the prominent performance of Chinese countryside question. Because the peasant laborer`s employment is unstable and fluid in the city, they are many by the non- regular employment primarily, mainly are engaged in the temporary worker, the seasonal worker, the contract labor, the service dispatch labor, the small work paid by time and so on, moreover most does not evaluate the work contract with the employer, the work relations assumes, the marketability, the complication dynamically, their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cannot obtain the very good safeguard frequently, the existence question quite a lot, regarding this, how aims at these existences the question to consummate to the peasant laborer rights and interests legal safeguard changes the exceptionally important.
Keywords:Peasant laborer peasant laborer rights and interests safeguard law countermeasure
一、农民工概念的界定
我国大约在20世纪80年代出现了所谓的“农民工”——大规模地离开自己的原先居住地进入到城市中的现象。农民工—一一个人口庞大的新兴阶层,虽然全社会都熟悉这一叫法,但是人们对其还没有一个明确、统一的界定。农民工不仅包括“流动民工”,而且还包括那些“离土不离乡”的务工者。李陪林先生仅仅对“流动民工”这个概念做了如下界定:一是在地域上从农村向城市、从欠发达地区向较发达地区的流动;二是在职业上从农业向工商服务等非农产业的流动;三是在阶层上从低收入的农业劳动者阶层向比较高的职业收入阶层流动。[1]
另有的学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四个层面去认识和界定农民工:
第一个层面是职业。农民工从事的是非农职业,或者以非农为主要职业,即是说他们的绝大部分劳动时间花在非农活动上,主要收入来自非农活动。
第二个层面是制度身份。尽管他们是非农从业者,但是他们在户籍上还是农业户口,属于农民身份,与非农户者有着明显的身份差别。
第三个层面是劳动关系。严格地说,农民工不是雇佣者,而是被雇佣者,他们是被个体户、私营企业主、外企老板、乡镇企业、国有和集体单位甚至各种NGO 雇去从事非农活动的,而那些自己不但不是被雇佣者、反而去雇用其他人的农村人口,不应属于农民工。
第四个层面是地域,即他们来自农村,是农村人口。农民工指被雇佣去从事非农活动、属于农业户口的农村人口。[2]
也有学者称“农民工”是以在城市(镇)做工收入,养家糊口。他们工作在城市(镇),创造财富在城市(镇)。
所谓农民工是指来自农村而非城镇(市)户口的受雇于其他个人、组织或企事业单位从事非农职业或以非农为主要职业,并将其收入用于农村家庭的新兴社会阶层。
二、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其存在的问题
(一)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的产生有着深刻的社会历史原因、经济原因和法律上的原因:
1、社会历史原因。农民工是我国由传统农业国向现代工业国转变过渡时期的一个特殊现象。一方面,传统农业积聚了大量的社会生产力,现代农业又排斥大量的农村劳动力,造成农村劳动力严重剩余;另一方面,现代工业的发展需要大批劳动力,致使农业劳动力逐渐参与到现代工业中。在这种转变中,我国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使农民工权益保护比较困难。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1)农民文化素质相对比较低,传统观念强,现代法制观念淡薄。这就使得走向现代工业社会的农民工既不能以传统方式保护好自身的利益,也不能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3](2)户籍制度和城乡二元结构的影响。传统户籍固定制度使农民工很难取得城镇居民资格。在这种条件下,许多面向城镇居民的优惠政策农民工无法享有。农民工无论在城市居留多久都无法改变他们的城市流动人口的地位;相反,城市劳动力很大一部分人和城市政府反对农村剩余劳动力流入而对他们采取歧视性政策。因为过量的农村劳动力的流入,对城市劳动力就业和城市政府管理均带来了极大的威胁和困难。(3)农民工的无组织性。如果农民散落在城市而没有自己的组织,成为流民,他们是没有发言权的。从流民角度而言,他们的利益无法“自致其上”;从国家的角度出发,也因为他们没有组织,无法对他们进行有序的组织化管理。
2、经济原因。在城乡互动关系中,劳动力受客观经济规律作用自由流动时,有几种可能的情况:1、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各种待遇基本相当。城乡居民间的对流保持一种动态平衡;如作为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美、法。国家对农业大量补贴,农业投资收益与工业基本相当,农民待遇与产业工人基本相当,人员对流保持着一种动态的平衡;2、农村居民待遇优于城镇居民,劳动力由城镇流向乡村。这一般只是特例。如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我国煤炭行业整体亏损,一部分矿工回流到农村当农民。3、城镇居民的待遇优于农村居民,劳动力由乡村流向城镇。这种现象十分普遍,是工业化国家的必经之路。
3、法律救济的不经济。从劳动争议的解决到拖欠工资的追讨,如果通过正当途径解决,正常程序一般要经历几个月。而农民工涉案标的额一般在几百元至几千元之间。因此,除涉案金额较大的工伤案件外,很少通过劳动仲裁和诉讼等途径加以解决。同时,法律救济的高成本使农民工理性地回避事后救济。这种恶性循环必然导致农民工权益保护状况每况愈下。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劳动合同签定率低。不能成为单位的正式职工,因此很多保险类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2、工资增长缓慢,并且克扣工资、拖欠工资、拿不到工资的现象极为严重。
3、培训参加率低。
4、安全防范措施差。
5、劳动时间被无限延长。
6、社会福利和保险无着落。
7、乱收费现象严重。
8、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问题。
9、农民工的劳动权保护问题。
10、不合理的户籍制度,成为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最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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