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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的法律对策
法律保护是一种普遍性的制度保护。法律保护必须切合实际,法律所体现的公平正义原则才能得到真正的实现。农民工虽可根据《劳动法》寻求权益保护,但其受到的保护远远低于劳动法。根源在于城乡差距悬殊,农民工就业竞争激烈,农民工自身保护能力差以及我国事实上存在的许多不合理的具体管理制度。因此,加强对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必须标本兼治,既要注重对农村政策的宏观改变,也要清除不合理的城乡隔离制度和对农民工不合理的排斥措施。同时,完善立法,加强对农民工的保护更是十分必要。
(一)配套措施的改革
要真正保护好农民工的权益,必须提高农民的地位,保护好农民的利益。城镇的发展离不开农民工,需要大量的农村劳动力。如果农村政策不合理,农民不合理地流向城镇,不但增加城镇的压力,而且农民工权益保障也将是空谈,因此对农村必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取消一切不合理的收费,逐渐降低农业税率;
2、控制农民生产资料价格,对农资生产部门进行扶持;
3、鼓励农业产业化、规模化,促进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
4、减少农业管理成本,加强农业服务;
5、国家也要改革计划经济时代遗留下来的各项不合理的制度,城市必须取消对农民工的不合理的限制,禁止对农民工的歧视性待遇。
(二)建立规范的就业制度。规范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的劳动关系,是农民工权益得到保障的前提。所有用人单位都必须与所雇劳动者,无论是城镇户口还是乡村户口的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另一方面,农民工在城镇中就业时还会遇到种种不合理的就业限制,这些限制是对农民工劳动权的剥夺。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消除对农民工的偏见,打破狭隘的地方保护主义,废除这些不合理的限制,给农民工一个公平的就业机会。
(三)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将其权利保障纳入法制轨道
1、建立工伤保险法律制度。完善的工伤保险制度对解决与生产密切相关、与农民工的身心健康以及生命是至关重要的,应该建立针对农民工的以普遍性为原则的工伤保险制度。农民工由于其流动性较强,即使参加了工伤保险也可能由于其改变工作区域而中断这种保险关系。制定这样的法律可以把农民工问题加以强调,保险关系应等同于城镇正式职工,这样就不容易中断这种保险关系。同时,建立现代的、科学的安全管理手段,以预防为主,而不是“事后处理”型的管理和监督。
2、建立农民工的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尤其是大病医疗保障,是农民工的现实需要,因为疾病不仅会影响他们的工作,而且还可能使他们陷入贫困的境地。因此,应该逐步建立起农民工的医疗保险制度。当然,在提供这种社会保障时,可以根据农民工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对服务时间长的给予较高的医疗保障待遇。生育保险是国家设立的对女职工因生育子女而暂时失去劳动能力时,获得必要的物质帮助的制度。建立农民工的生育保险制度,目的在于保护女性农民工的健康并维持其生活水平。
3、建立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又称“年金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年老而失去工作能力后,按照法律规定,由国家或社会给予一定收入补偿和提供物资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一方面可以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领导机构;另一方面建立农民工的养老保障制度应当逐步进行。
4、建立健全农民工子女受教育的保护机制。应取消对农民工子女入学所作的限制性、不合理的规定。比如取消交纳择校费、借读费,或者捐资助学、摊派费用等等。
5、改革完善城乡二元结构的户籍制度。以改变农民工在城市的流动地位,取得城镇居民资格,最终是农民工真正享有许多面向城镇居民的优惠政策,实现其合法权益。
6、严格建立农民工工资的发放管理制度。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惩办力度。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2004年《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颁布,从法律上保障了农民工索取劳动报酬并获得惩罚性赔偿的权利,这一举措也能够激发与鼓励他们的劳动积极性,增强维权意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还可以通过制定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工商登记、企业年检等方面对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行为进行有效的制约,对长期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可以暂缓企业年检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限制其经营权。[4]
(四)加强农民工群体与政府部门的互动,建立沟通渠道,听取农民工的意见和建议,使他们的利益要求能通过制度化的渠道来表达。
(五)探求切实可行的保护途径与方法。从保护主体而言,主要有宏观层次的国家保障、中观层次的团体保障以及微观层次的自我保护三种途径。[5]国家保障包括宪法、法律法规及行政机关指定的各项相关政策规定,在制度上对农民工群体的权益予以维护。在此基础上,可以发挥一些社会团体、组织的作用,建立农民工维权组织,来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另外,农民工自身作为微观层次保护的主体,应当注重法律知识的积累,接受普法教育,加强自身的维权意识,利用法律为武器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 李培林:《流动民工的社会网络和社会地位》,《社会学研究》1996年第4期
[2]《农民工——一个正在崛起的新工人阶层》2005/12-29
[3] 伍彪:《再看老祖宗》,《法制日报》2003年5月9日版
[4] 伍华安:《农民工欠薪问题的立法思考》,载《人民日报》2004年12月29日第14版
[5] 覃有土、韩桂君:《略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载《法学评论》,200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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