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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看农民工权益保障(1)(2)

2015-08-17 01:36
导读:(二)、从城市化进程来看,有效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客观上能加速我国城市化进程,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农民进城务工,主观上是为了增加收
 

    (二)、从城市化进程来看,有效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客观上能加速我国城市化进程,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农民进城务工,主观上是为了增加收入、摆脱贫困,但在客观上却促进了城市化和现代化的进程。农民工日夜辛勤工作,尽管他们所从事的是脏、累、险的工作,但这些工作恰恰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起点,没有这些底层的工作,“安得广厦千万间”?保障农民工这支建设队伍的合法权益,能极大的增强他们工作的热情、最大限度的发挥工作积极性,加速我国城市化和现代化进程。

    (三)、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障制度,有助于消除成乡二元户籍制度带来的各种不利影响,缩小城乡差别,促进城乡平等。如前文所述,长期存在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在客观上造成了城乡居民不平等的不利影响。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障制度,有利于从更多方面保证进城务工人员与城市居民一样平等的享受各种福利待遇和政策优惠。这在事实上能减轻或消除由于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带来的不利影响。农民工与城市居民在社会福利等方面享有平等的待遇,在经济层面上也必然缩小城乡差别,在追求正义平等的社会中更好的促进城乡平等,促进城乡和谐,最终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

    三、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制度的对策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也就是是保护社会生产力。国家要发展,社会要进步,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也就不能忽视。在依法治国的今天,以制度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对真正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起着关键的作用。在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制度方面,笔者认为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通过宪法实现农民工权益的统一保障。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在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其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都应以宪法为最高准则,农民工权益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同样要以宪法为根本准则。通过宪法赋予农民工与城市居民同等亨有尊严、自由、权利,保证农民工在城市的最低生活标准,保证农民工物质帮助权及其它各方面权利的实现。

    (二)、完善和落实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制度。正为因农民工在城市所从事的工作具有脏、累、险的特点,工伤事故在农民工身上发生的频率也较高,而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工在工伤事故面前更是孤立无援,因此,对工伤事故的事后救济就显得格外重要。我国已建立了相关的工伤保险制度,但仍需进一步加以完善,更需要真正的将其落到实处,杜绝“有法不依”现象的发生。

    (三)、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恶劣的生活环境和条件,导致患病成为农民工普遍而无法避免的难题。患病也是农民工最为害怕的一个问题,因为除了身体的痛苦外,患病还往往导致他们失去本来的工作,从而失去经济来源。在吃、穿、住、行都万般简陋的农民世界里,建立和完善医疗保障制度,对他们来说,无疑是一个福音。

    (四)、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农民工长期在外从事脏、累、险的工作,积劳成疾,体弱多病,因此,养老保险对农民工而言是非常重要的。但流动性强是农民工工作的一个显著特点,这使得他们在年老退休时到何处去领养老保险金成了一个难题。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便于工作能较好的解决这一难题。这样的制度一改以往省级统筹的养老保险制度,在减少不同地区划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成本的同时,也为建立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奠定了基础,排除农民工的后顾之忧,更好的为建设服务。

    (五)、加强对农民工的技术培训和学习。在众人眼中,农民工是体力活的代名词,这是一种极不公平的看法,这种歧视性的旧观念是不能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步伐的。农民工虽然来自农村,但在城市中,他们所从事的工作涉及各行各业,科技的进步同样要求农民工掌握各种劳动技能,这样才能更好的从事各方面的工作。因此,对于来自农村的农民工来说,加强对其技术培训和学习也是需之所在,这对农民工自身而言也是一种公平亨有权利的体现。

    除此以外,关心和帮助解决农民工子女享受学校教育的问题,也是有效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对策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进城务工人员的子女在少年儿童中占有的比例日渐增多,这部分小孩是否享受教育关系到其自身的发展,也关系到国家未来的繁荣。农民工的子女长大成人后不应该重演父辈“城市边缘人”这一角色,而应在祖国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因此,应加大力度调整和改革对农民工子女的教育制度,消除歧视,允许其在公立学校上学,实现在教育领域的真正公平。

    四、结束语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而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过程中,正视当前社会存在的各种不和谐因素,并有针对性的采取各种措施化不和谐为和谐,是最终实现“和谐”的必由之路。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作为透视城乡不和谐问题的窗口,在解决城乡不和谐问题上起着不可低估的作用。通过有效保障农民工各项权益缓和与解决越来越大的城乡差异,是全面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效途径,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把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体制作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要任务提出来,这对于改变农民工的生存现状,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来说,是一项带有根本性的重大举措。在中国这个农业大国里,只有从立法和执法的高度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才能更有力的促进和谐社会的成功构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才能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才能在真正意义上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

 

参考资料:

   [1]、《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关注的几大问题》,载于《时事资料手册》2005年第2期,第8页;

    [2]、翟从海:《我国民工社会保障现状主与立法建议》,人大复印报刊资料《社会保障制度》2004年第6期,第25页;

    [3]、吴忠民:《社会公正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27页;

    [4]、[美]斯蒂格利茨:《经济学》(上),姚开建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出版,第514页。

    [5]、《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载于《时事资料手册》2005年第2期;

    [6]、樊小钢:《论城市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人大复印报刊资料《社会保障制度》2004年第2期,第29页;

    [7]、张千帆:《流浪乞讨与管理——从贫困救助看中央与地方权限的界定》,《法学研究》2004年第3期,第37页;

    [8]、李光宇、王晓红:《论农民工作权》,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宪法学、行政法学》2004年第12期,第41页;

    [9]、孔繁华:《论我国公民的物质帮助权》,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宪法学、行政法学》2004年第3期,第25、26页;

    [10]、刘翠霄:《进城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法学研究》2005年第2期,第124、125页;

共2页: 2

论文出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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