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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同因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而解除。我国合同法在第94条第5项作了一个概括性规定,即在“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下的合同解除。对于此项规定如何解释,合同法没有作进一步的说明。对此,有学者认为,此项规定主要是指两方面的情形:一方面是指合同法分则包含的各类具体合同中,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合同当事人的特殊地位而特有的合同解除情形(如《合同法》第268、308、410条等)。在这些情形下,合同的解除不以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约定或违约为条件;另一方面,该项规定还指各违约形态下合同解除问题【11】。我国合同法仅在第94条第3、4项规定了迟延履行状态下的合同解除问题,对其他违约形态下的合同解除条件均未作规定。因此,需先对迟延履行、拒绝履行和不完全履行等各类违约形态下的合同解除条件逐一规定之后,再将“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作为合同解除法定条件的最后一个补充性条款来规定。这样不但体现出立法体系的完整性,而且更利于实际操作。
(三)关于法定解除权主体的确定
法定解除权的主体即享有法定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通常认为,只有守约方才是法定解除权的主体。《合同法》第94条规定是法定解除权行使的依据,对该条第2至5项规定,公认是一方当事人(非违约方)为解除合同的主体。但对第1项“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是否承认单方享有合同解除权,即违约方也存在成为合同解除权主体的情况,学术界持不同看法。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不可抗力是不依赖于个人的主观意识而存在的,但解除合同是依情况确定,是一种违约救济的方式。如订立合同时,合同标的物为流通物,法律修订或新法颁布后,标的物为禁止流通物。这种就是存在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即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况【12】。只有赋予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的方式将合同解除的权利,才能使双方互通情况,互相配合,积极采取救济措施。因此,此时双方当事人均享有法定解除权,都可成为该解除权的主体。
(四)关于解除权行使的期间
《合同法》第96条规定了行使合同解除权应当遵循的程序,但该条款仍有不完善之处,主要表现在对解除权人的解除权行使期限没有明确限制。当合同解除权产生后,解除权人即已获得了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合同的选择权,若解除权人怠于行使该项权利就会使合同进入一种效力不稳定的状态。同样,对于《合同法》第95条第2款的规定,笔者也存在疑问,若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非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当事人或者违约一方的当事人也没有进行催告,那么解除权的期限又该如何限定?上述问题若不解决,均对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合同交易安全秩序产生不利影响,因而应做出完善规定,才能促使解除权得到及时有效的行使,具体可为:
1、为使解除权人尽快履行通知义务,对通知可设定一定的期限,如其不在该期限内发出通知,应视为解除权人放弃行使解除权。
2、非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当事人或者违约一方的当事人没有进行催告的,解除权的期限也应加以限制,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如2003年3月24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的规定为一年)
五、结语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由于解除权的行使直接导致双方当事人之间合同终结的法律后果,所以确定解除条件是否成就非常关键。各国均以不同规定确立了具体的法定解除条件。我国合同法以“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标准,将合同后果与合同目的实现结合起来确定合同法定解除的条件,已有很大的改进,但仍显得太笼统。在实践中因现实情况的复杂多样而显得操作性不强,对于具体情形下当事人是否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往往会引起很大的争议,使作为一项违约救济措施的法定解除权不能为当事人有效利用。我国有必要在借鉴各国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针对不同情况下的违约制订更为具体详细的规则,通过完善立法结构和相关法律概念,明确合同解除权行使的相关规定。这样,一方面可使合同双方预知何种违约行为将导致合同解除从而在履行过程中谨慎行事,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合同的解除,达到维护交易安全和稳定的目的;另一方面可使非违约方在合同法定解除条件成就时行使解除权来减少因对方严重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也可以使违约方在条件未成就时,有效地阻止非违约方不当地行使解除权,以维护自身的利益。完善合同解除权的相关规定,有助于在经济社会中促进、鼓励交易行为,维护交易稳定,同时对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制体系,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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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出版,第378页
【2】李岩峰:《解除合同的权力行使及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2005年5月16日,华律网
【3】【5】李忠全、郅四清:《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2005年4月30日,法律论文资料库
【4】孙文进:《试论合同解除权及相关诉讼的识别》,2005年4月3日,法律教育网
【6】张志朋:《中国合同法之合同解除》, 2002年1月1日,北大法律信息网
【7】崔志远:《解析合同的解除》,载于《合同法原理与新问题研究》,吉林大学出版社2001年出版,第195页
【8】胡沛:《试论合同的约定解除权》,载于《人民法院司法公正理论与实务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2月出版
【9】白慧林:《合同解除的条件》,载于《合同法新论与审判实务》,法律出版社2003年出版,第304页
【10】韩世远主编:《合同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出版,第604页
【11】白慧林:《合同解除的条件》,载于《合同法新论与审判实务》,法律出版社2003年出版,第305页
【12】张保才:《涉及合同解除的几个问题》,2004年7月16日,法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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