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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民事送达制度的改革与完善(1)(2)

2015-08-29 01:07
导读:四、国外民事送达制度简介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不管是大陆法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在进行诉讼制度改革的研究和探讨。并取得一系列令人瞩目的成
四、国外民事送达制度简介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不管是大陆法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在进行诉讼制度改革的研究和探讨。并取得一系列令人瞩目的成果。美国1997年元月六日出台了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民事诉讼程序规则》,促进了各州民事诉讼制度的统一。日本1996年6月26日通过了现行的《民事诉讼法》,该法吸收了英美法中一些合理的诉讼制度,对两大法系诉讼制度的融合贯通进行了有益的偿试。下面仅就美国和日本为例,对国外的民事送达制度作一简单的介绍。

  (一)美国民事送达制度概要

  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在美国,各州根据本州宪法制定各自的民事诉讼法,所以美国至今没有一部全国统一的民事诉讼法,但长期以来,美国绝大多数州实行英美法系的当事人主义传统的诉讼制度,各州的民事诉讼程序和制度朝着统一的方面发展,尤其是1997年1月6日修正的《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民事诉讼程序规则》有力地推动了各州诉讼制度的统一,该《程序规则》确立的送达制度大致如下:

  1.立法体例:采当事人主义(adversary.system)送达原则由当事人完成,法院非因原告请求,或原告以海员或贫穷者诉讼救助身份起诉,不承担送达义务,送达制度不单列章节,涉外和普通送达合并规制。

  2.送达人:当事人是当然的送达人,送达可以由年满18周岁以上的非当事人进行。法院送达,由法院指定美国联邦法警总长或副总长或法院特别委任的官员进行。送达事务由法院书记官负责管理。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放弃送达传唤令状。

  3.送达方式:直接送达(personal  service)当事人或法院指定的人将诉讼文书直接交与受送达人或代理人。

  邮寄送达(service by mail):用挂号或其它保险方式将诉讼文书邮寄给受送达人,自交邮之时为送达完成。

  留置送达:将诉讼文书留置于受送达人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交与其同住的、年龄适当且具有判断能力的人,即视为送达。对美国司法辖区外的受送达人送达,在不违背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情况下,除采用上述方式送达外,还可以根据《海牙送达公约》规定的方式送达,以及在任何一个具有一般管辖权的外国法院进行诉讼所采用的该国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

  4.送达证明及诉讼文书的提交:送达被放弃,送达人免予提交送达证明。否则应提交送达证明,若送达是联邦法警总长或副总长之外的人完成的,该人还应当就送达提交宣誓陈述书(affidavit),送达证明书和送达起诉状之后所有诉讼文件都必须在合理的期限内向法院提交,提交可以采用电子手段。

  美国的当事人主义送达体制降低了法院的司法成本,但送达周期过长,影响了效率,为当事人拖延诉讼提供了锲机。

  (二)日本

  日本现行的《民事诉讼法》是1996年6月26日修定通过的,它在遵循大陆法传统的基础上,吸收了英美法一些合理的诉讼制度,对东西方诉讼文化进行了完美的融合。尤值得我们学习借鉴,日本的民事送达制度大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1.立法体例:送达采职权主义,除法律另有规定,依职权进行,送达在法典中单列一节,涉外送达和普通送达合并规制。

  2.送达机关和送达人:送达通常由邮政或执行官进行,法院书记官也可亲自送达。送达事务由书记官管理。

  3.送达方式

  直接送达:向受送达人交付文书,有代理人的可以向代理人送达。

  间接送达:对被监禁的人送达,向监狱的长官进行。

  相互送达:对受送达人在日本国内住所不明时,可以在与该人相会场所送达。

  补充送达:在就职场所之外的应送达场所未会见应受送达的人时,将文书交与有辨别能力的雇员;其它职员或同居人及代理人,即视为送达。

  留置送达:应受送达人或应接受文书交付的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送达,将文书留在应送达场所即视为送达。

  邮寄送达:由书记官以挂号信方式向规定场所发送,一经发送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对住所、居所及其它应受送达场所不明,无法邮寄的情况下,由书记员保管应受送达的文书,并将随时向应受送达的人交付旨意告示于法院的告示牌,即完成送达。

  对外国进行送达,由审判长向该国的主管官厅或驻在该国的日本使领馆委托送达,若六个月未有证明该项送达的文书,即可公告送达。

  4.送达场所申报和送达报告书

  受送达人应向法院申报受送达场所,进行送达的公务员进行送达活动,应制作记载送达事项的文书,并向法院提出。

  五、我国民事送达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改革应是全方位的,单就某一个方面进行理论和实践上的突破,必然会造成此长彼消,产生制度上的不协调,因此,民事送达制度的改革必须随证据制度,再审程序,执行程序等诉讼制度改革相配套。其外,改革不应闭关自守,应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吸收英美法中合理的成分。在遵循公正和快捷高效的改革原则下,大致从以下几个方面改革和完善我国现行的民事送达制度,

  (一)立法体例上的完善。将涉外程序中的送达制度并入总则部分,涉外送达和普通送达在同一章节中加以规制,以保持体系上的完整和协调。实际上整个涉外程序编都无存在的必要,都可以和相关程序和制度合并。

  (二)对送达机关和送达人作出进一步的明确。在坚持职权主义送达模式前提下,科以当事人适当的送达义务。法院可以基于职权,指令一方当事人径行向对方当事人送达相关诉讼文书,并提交送达回证,受送达人不予签收的,由法院送达,由受送达人承担费用。这不仅可以减少法院的工作量,缓解法院“人少事多”的现状,也增加了当事人间自行和解的机会。此外应确立送达事务由书记员管理体制,送达任务由书记员和司法警察执行,法官原则上不参与送达。参与送达人的法官不得参与 案件的审理程序,以确保客观公正。

  (三)对邮寄送达进一步加以规范,确立以邮寄送达为主以直接送达为辅的送达机制。近年来,随着邮政系统自身改革的不断深入,邮政服务水平、服务意识大幅提高,以邮寄送达作为主要送达形式成为可能。邮寄送达应采用特快专递形式(EMS),书记员在交付邮件时应在邮件封面注明寄送材料名称;明确司法邮件签收人的范围,可以与直接送达的签收人范围相同,即个人为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代理人,单位为法定代表人或专司负责收件的人,当事人签收邮件为送达完成。为确保当事人的知情权,邮寄送达,不适用留置,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时,邮寄人员应附情况说明后,将邮件退回,由法院直接送达。由受送达人承担费用。

  (四)对留置送达的条件适度放宽: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受送达人或有义务签收的人拒绝签收。送达人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无须请有关单位或基层组织人员到场见证。送达场所不应只限于住所,任何见到受送达人的场合均可留置。

  (五)将转交送达改为间接送达:对军人和被监禁人从保密和安全的角度考虑,不适用直接送达是必要的。但这种“二传手式”的转交机制,不利于送达活动的顺利进行,参考日本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立间接送达制度,由送达人直接向军人或被监禁人所在单位的政工部门送达,由政工部门直接签收而完成送达,然后再由政工部门转交当事人。这样既便于法院送达,也便于政工部门掌握信息,提前做好思想工作。

  (六)确立电子送达在送达制度中的应有地位。现代科技日新月异,电子、网络已成为人们生活中的重要部分,其高效快捷的信息传递方式极大地方便了我们的工作和生活。用电子方式传输诉讼材料已成为现实和可能。英国现行民事诉讼规则第六章:文书的送达第二条七项规定“根据有关诉讼指引通过传真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送达。” 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也规定当事人可以用电子手段向法院提交诉讼文件。诉讼活动科技化是现代诉讼制度发展的趋势。我国民事诉讼也应尽早将电子送达方式纳入法律轨道。电子送达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电传、及电子数据等途径来实现。电子信号自进入受送达人的接收系统为送达完成。

  参考书目:

  ①柴发邦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92年版。

  ②白绿铉、卞建林译《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证据规则》,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③白绿铉译《日本新民事诉讼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④《美国民事诉讼法导论》米歇尔、塔鲁伊等著,张茂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98年版。

  ⑤叶自强著《民事诉讼制度的变革》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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