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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票据关系无因性之否认(1)(3)

2015-09-07 01:01
导读:3·结果认定所谓结果,是指票据关系无因性的滥用给他人或社会造成的损失。对于结果的认定,应把握三点:其一,票据关系无因性的滥用必须给票据债务

  3·结果认定所谓结果,是指票据关系无因性的滥用给他人或社会造成的损失。对于结果的认定,应把握三点:其一,票据关系无因性的滥用必须给票据债务人造成严重损害。如果持票人的行为有悖票据关系无因性的宗旨,但并未造成票据债务人较大损失,没有危及衡平的利益体系,则不能适用票据关系无因性否认矫正并未失衡的利益关系。其二,票据关系无因性的滥用与造成的损失之间须有直接因果关系。受损害的当事人必须举证证明其所受损害与票据关系无因性的滥用行为之间有因果联系;否则,不能向法院提起票据关系无因性否认之诉求。其三,这种损害不能通过嗣后的民事请求获得救济。也就是说,即使票据关系无因性被滥用,并且给票据债务人带来损害,但是只要票据债务人有足够的救济手段弥补其损失的,票据债务人也不能提起票据关系无因性否认之诉。

  注释:

  ①参见王保树主编:《中国商事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406-409页。

  ②票据关系相对无因性的观点已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所接受,成为我国票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3条第2款之规定。

  ③⑥⑨参见赵新华主编:《票据法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75页,第52页,第272-273页。

  ④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0条之规定。

  ⑤关于票据债务人能否用持票人前手与持票人之间的抗辩理由对抗持票人的问题,学界存在争论(参见赵新华主编:《票据法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2页)。《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对此未作规定。

  ⑦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4条第1、3款、第6条、第22条、第26条、第31条、第53条、第57条、第75条、第84条之规定。

  ⑧○12参见胡德胜、李良文:《中国票据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12-213页、第144-145页。

  ⑩参见于永芹:《票据法前沿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3页。

  ○11《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采用广义的恶意标准。该法第16条第2款规定:“汇票持有人因任何原因失去汇票时,其已依前项规定对该汇票证明其权利之执票人,无放弃此项汇票之责任,但其取得汇票有恶意或重大过失者,不在此限。(上接第23页)

     ②参见汪斌:《经济全球化与当代产业政策转型———兼论中国产业政策的转型取向》,《学术月刊》2003年第3期。

  ③参见吴宏伟:《我国反垄断法与产业政策、竞争政策目标》,《法学杂志》2005年第2期。

  ④参见孟雁北:《论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的协调与冲突》,《社会科学研究》2005年第2期。

  ⑤○15参见冯晓琦、万军:《从产业政策到竞争政策:东亚地区政府干预方式的转型及对中国的启示》,《南开经济研究》2005年第5期。

  ⑥参见齐孝福:《产业政策失效原因的多维分析》,《山东社会科学》2005年第4期。

  ⑦参见周其仁:《产权与制度变迁———中国改革的经验研究》(增订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71页。

  ⑧参见[美]阿列克斯·科尔:《日本:大兴土木的国家》,载吴敬琏主编:《比较》第20辑,中信出版社2005年版,第138-141页。

  ⑨参见周叔莲、杨沐主编:《国外产业政策研究》,经济管理出版社1988年版,第55页。

  ⑩参见叶卫平:《竞争立法与竞争秩序建构———以行政垄断规制必要性为中心》,《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期。

  ○11参见刘建平:《中国电力产业政策与产业发展》,中国电力出版社2006年版,第7页。

  ○12参见[德]瓦尔特·欧根:《经济政策的原则》,李道斌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77-311页。

  ○13在各国的政策制定过程中,竞争政策更多的时候是被独立出来,作为与产业政策相平行的经济政策的面目出现,这与产业经济学中将竞争政策作为产业组织政策一部分的界定不同。在前一意义上,各国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的关系请参见史先诚:《兼并政策与产业政策———论竞争政策的优先适用》,《南京政治学院学报》2004年第2期;孟雁北:《论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的协调与冲突》,《社会科学研究》2005年第2期。

  ○14参见冯晓琦、万军:《中国转轨时期的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经济问题》2005年第7期。

  ○16史际春、肖竹:《反公用事业垄断若干问题研究———以电信业和电力业的改革为例》,载王晓晔主编:《经济全球化下竞争法的新发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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