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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用人单位败诉原因
用人单位败诉主要是由于以下原因:
(一)办理相关手续时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
办理手续,一方面是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权益的程序需要,另一方面也是劳动争议双方获得证据的一个重要渠道。《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因用人单位原因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的,视为续延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当事人就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其续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1年”。但现实生活中,很多用人单位都十分忽视办理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手续的重要性,导致自己在劳动争议诉讼中的被动,表现为:以口头通知或协商代替书面通知或协议;劳动者委托他人办理的,不要求其出具并留存劳动者本人签字的委托手续;在职工被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离职时,没有及时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手续。如北京分中寺家世界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诉王大鹏劳动争议一案,原告诉前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须支付被告医疗费用和病假工资,原告认为其医疗费发生于被告离职以后,不应由其支付,被告则辩称离职手续系其姐未经其委托代办应为无效,最终原告因此败诉。
(二)劳动合同本身约定不严密,存在不利于用人单位的不合理漏洞
如北京奥克兰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诉黄世刚解除劳动合同争议一案,原告因经营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无力支付包括被告在内的内部退养人员的退养费和保险费用,因此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到2005年到期的劳动合同。由于该合同第22条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明确约定为“甲方(奥克兰公司)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经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而原告并不能证明自己在“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严重困难”,也不能证明“自己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因此败诉。
(三)违反法律关于工时、工资、工伤、三险等强行性规定
由于这个原因导致单位败诉的案件占多数,主要表现为:未给劳动者交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不按市政府要求及时增加养老金数额;不向工伤职工支付养伤期间的工资及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不依法支付加班费。
四、对策和建议
(一)对劳动者的建议
1、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应要求尽快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注意合同中是否有限制甚至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条款;若对方拒绝或拖延的,应尽量收集、保留能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如有对方落款的工资支付单、有对方盖章的员工手册等。
2、发生劳动争议时,作好几手准备,在协商、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及时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尽快起诉。
3、在申请仲裁、起诉之前,调查清楚用人单位是否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其准确名称。
(二)对用人单位的建议
1、充分认识树立诚信原则、遵守劳动法规与企业自身形象及长远发展之间的关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诚信经济,也是以人为本经济。一个对自己的员工都不讲诚信的企业,一个罔顾自己员工的基本合法权益的企业,是无法取信于消费者,更无法取信于商业合作伙伴的。实际上,现在已有越来越多的跨国企业及其他有远见的企业将对方是否遵守劳动法规作为选择合作伙伴的重要标准。国内目前已有部分企业因使用童工、迫使工人超强度劳动、工作条件恶劣、拖欠工资等问题而失去国外大客户的先例。
2、增强法律意识。在我国全面推进法治建设的进程中,用人单位必须增强法律意识,既要严格遵守法律,也要有证据意识,注意依法防范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事情。
3、规范劳动人事制度。用人单位内部应依法建立规范的劳动人事制度,对劳动关系的建立、解除、终止等情况下应有的程序、劳动合同内容等事项作出周密的规定。对于涉及与劳动者建立、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等重大事项的,应要求必须把相应文件送达劳动者本人并要求其亲笔签收。
(三)对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
1、加强劳动监察。从这些案件可以看出,当前劳动市场中,用人单位仍处于强势地位,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现象还很普遍。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应在依法足额支付工资、交纳三险、落实工伤待遇等方面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察。
2、建立劳动投诉公示制度。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可在政府网站、主要媒体上定期公示被劳动者投诉的用人单位及其被投诉事由、投诉次数、查处结果,既可弥补管理部门人手不足的问题,又可有效地震慑那些知法违法的用人单位,还可增加自身工作透明度、提高自身工作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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