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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雇工人身损害赔偿法律问题探析(1)(2)

2015-10-03 01:45
导读:(二)责任形式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个人雇工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普遍地做法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按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处理,

  (二)责任形式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个人雇工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普遍地做法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按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处理,根据做工者的过错程度确定雇主与雇工之间的责任分担比例。所依据的法条是民法通则第119条和第131条。分别为:“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还有一种做法就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在权衡当事各方利益的前提下,判决或者调解由双方分担责任。所依据的法条是民法通则第132条。该条的规定是:“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笔者以为,上述做法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它不是法官适用法律上的最佳选择,而只是一种妥胁,一种无奈。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依据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必须有过错才承担民事责任。而个人雇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很多情况下雇主是没有过错的。据此原则,雇主没有过错就不应当承担对雇工的赔偿责任,那么责任就相应地落到雇工自己身上,也就是说,雇工在为雇主做工过程中发生的雇主无过错情况下的损害后果由雇工自负,这显然有悖于宪法和法律对劳动者人身权保护的规定,是不切合实际的。公平责任原则又称衡平责任原则,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内容之一。是指在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况下,为了平衡双方利益,由法官公平、合理地判定双方分担责任以使受害方获得一定的利益补偿的归责形式。在个人雇工法律关系中,雇主与雇工是一种雇佣关系,这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它不可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由于个人雇工在劳动法和民法上均没有条款加以规范,也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调整它,因此,要探讨个人雇工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形式,必须借助于劳动法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规定,应用它的立法精神和原理来确定个人雇工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形式。

  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劳动者在劳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应以工伤处理,劳动者因此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从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七种情形和第15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可以看出,工伤认定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由于个人雇工人身损害赔偿在法律关系上与工伤是一回事,二者没有质的区别,根据法的统一性原理,相同的法律关系必须适用相同的法律原则,个人雇工人身损害赔偿的归责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这里就出现一个矛盾,那就是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以看出,无过错责任在民事赔偿中的适用必须以法律明文规定的范围为限。但笔者以为,个人雇工人身损害赔偿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应当成为一个例外,也没有理由不成为一个例外。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雇主(即特殊侵权行为人)的法定免责事由为:(一)因不可抗力造成雇工伤亡的;(二)雇工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三)雇工醉酒导致伤亡的;(四)雇工自残或者自杀的。

  (三)举证责任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的八种特殊侵权纠纷中没有个人雇工人身损害赔偿一项,但是一项制度、规定,它不可能包罗万象,也不可能十全十美,因此,立法上的纰漏在任何时候都是在所难免的。这时,我们就应当掌握其立法精神、原理并应用这种立法精神、原理去解决实际问题。笔者以为,个人雇工人身损害赔偿是一类特殊的人身侵权纠纷案,应当按照特殊侵权纠纷的举证规则分配各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作为受到人身损害的雇工,其只要能够举证证明与雇主的雇佣关系成立及其损害后果发生在为雇主做工的过程中就行了。而雇主的举证责任则在于举证证明前述四种法定免责事由的存在,否则就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四)赔偿依据和标准

  个人雇工人身损害赔偿的依据和标准不应当适用工伤保险的规定,而应按民法通则(含其相关解释。解释是对法条含义的诠释,与通则的效力是同等的)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的有关标准进行计算。因为工伤保险条例是一部行政法规,它所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是一种经济补偿而不是损害赔偿。它的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和民事赔偿标准相比也是偏低的。举一浅显的例子,因触电造成人身死亡的,按条例进行补偿和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赔偿,其数额就相差甚远。

  因此,个人雇工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应按有关民事赔偿的规定进行计算。不能因个人雇工法律关系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相同而类推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护雇工作为受人雇佣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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