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应用 | 古代文学 | 市场营销 | 生命科学 | 交通物流 | 财务管理 | 历史学 | 毕业 | 哲学 | 政治 | 财税 | 经济 | 金融 | 审计 | 法学 | 护理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计算机软件 | 新闻传播 | 电子商务 | 土木工程 | 临床医学 | 旅游管理 | 建筑学 | 文学 | 化学 | 数学 | 物理 | 地理 | 理工 | 生命 | 文化 | 企业管理 | 电子信息工程
计算机网络 | 语言文学 | 信息安全 | 工程力学 | 工商管理 | 经济管理 | 计算机 | 机电 | 材料 | 医学 | 药学 | 会计 | 硕士 | 法律 | MBA
现当代文学 | 英美文学 | 通讯工程 | 网络工程 | 行政管理 | 公共管理 | 自动化 | 艺术 | 音乐 | 舞蹈 | 美术 | 本科 | 教育 | 英语 |

论教会法中的诚信原则与其对民法诚信制度的贡(2)

2015-10-13 01:14
导读:三、教会法诚实信用制度进入世俗民法的途径 教会法诚信制度进入世俗民法的历程其实早在罗马帝国时就已经开始了,其时虽无我们今天称之为“教会法
   三、教会法诚实信用制度进入世俗民法的途径
    教会法诚信制度进入世俗民法的历程其实早在罗马帝国时就已经开始了,其时虽无我们今天称之为“教会法”的东西,但《圣经》是各时代各地区基督教信仰共同体共同的最高精神权威,是教会法的核心,被称为近现代民法渊源的罗马法主要是优帝的民法大全,[15]1-30而优帝的民法大全实质是基督教化的民法大全。民法大全的核心是公元534年优帝的《修正法典》,但修正法典本身在一定意义上也只是基督教徒的产物,[15]15,17其与基督教伦理规范具有一致性,因为早在公元393年基督教就成为罗马帝国的国教,优帝本身是一个基督徒,且优帝严格奉行“一个国家,一种宗教”,并企图通过基督教化实现国家统一。《民法大全》并不是按照古罗马法仿造的,法学家是根据新社会的需要把过去的法令加以修订改编,而这个新社会是由基督教的伦理、习惯法和有别于原罗马帝国的思想造就成的,[17]因此民法大全里的诚信概念与诚信制度本身是基督徒优帝以爱人如爱己的基督教人际伦理的基本原则为标准审查与检验过的制度,其能为优帝《修正法典》所保留,原因就在于其与“爱人如爱己”的基督教人际伦理基本原则相吻合,否则必会如同其他645项正文会被基督徒优帝在修正时删除。[15]15
    (一)文化渠道:教会法首先将诚实信用发展成社会共享文化
    文化的力量是强大的,教会法诚信制度进入世俗民法的主渠道就是将教会法的诚信制度建设成社会共享文化,通过文化的力量将教会法的各类诚信制度潜移默化的输入世俗的民事法律。
    基督教认为人生的终极价值在于灵魂的永生与幸福,阻碍灵魂永生与幸福得以实现的是罪,基督教的罪有原罪与本罪,前者来源于人类的始祖,原罪得以拯救的唯一途径是皈依上帝接受洗礼。基督徒须按上帝所要求的方式生活,才能也必定能实现灵魂的永生,对上帝所要求的生活方式的任何违背构成必遭地狱永罚的“本罪”,上帝所要求的生活方式在中世纪具体体现为教会法,对教会法的任一违背都构成一项能导致地狱永罚的本罪,教会规定对本罪的真诚悔悟、忏悔与充分的补赎是本罪得以拯救的三个基本条件,缺一不可。悔悟与忏悔能使炼狱中的暂罚替代地狱永罚,但教徒须对其已悔悟与忏悔但尚未完全补赎的本罪承担暂罚的责任,直到在炼狱中所承受的暂罚能完全赎清其罪过。补赎是行为人对自己的罪孽所承担的责任,如对受害人提供赔偿,履行慈善行为或从事虔敬工作,教会对各类本罪的拯救规定了相应的补赎义务,行为人只有充分的履行相应的补赎义务才能有效拯救自己所犯的罪过。基督徒须依神甫的指示或教会法院的裁决充分履行其补赎义务,只有充分的履行相应的补赎义务才能抵偿其在炼狱中所必定要遭受的暂罚,在补赎义务履行完毕前,灵魂处于有罪的负债状态。[13]205、209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发布)


    “教会之外没有拯救,也没有罪的赦免。”为保障基督教宗教规范的实现与灵魂的拯救,中世纪的罗马天主教会建立其遍布整个西欧社会的教会组织,全社会不存在任何游移于基督教基层教区之外的社区,为实现其拯救灵魂的宗旨,教会在每个教区都配备有教士,如14世纪末的英格兰设有9500个基层教区,其中城市约500个,仅伦敦市就有120个,约400人就有一个基层教区,而教界人士则达4万人,约60—100人中就有1个教界人士,[18]遍布城乡的教会组织与教士为宗教秩序的实现与持续保障提供了强大的组织支持。教会规定每个基督徒每年须至少三次到所在教区教堂向神甫做忏悔,忏悔是一种强制性的宗教礼仪,基督徒如不履行做忏悔的宗教礼仪,将被宣布为异端,按规定异端者不得举行教会的葬礼,其财产将予没收。[19]神甫在主持忏悔时须对忏悔人被神甫评价构成罪过的行为作补赎指示,神甫的评价标准显然是《圣经》与教皇教规以及宗教会议决议等教会法规范,在教会法有具体规定时,神甫的评价标准显然是教会法的具体规定,问题是教会法作为制定法,其漏洞显然也是存在的,对于落在教会法具体规范之外的,当事人对行为的正当性存有疑义或异议时,神甫评价的标准显然是作为教会法调整人际伦理关系基本原则的“爱人如己”。
    以广泛的教会组织与众多的教界人士为基础,通过强制性的忏悔,教区神甫的宗教评价与补赎指示,教会法以精神与物质的双重手段将“爱人如己”的教会法基本原则发展成社会共享文化,由于“爱人如己”与“诚实信用”具有同一性,诚实信用由此被发展成一种社会共享的道德文化。
    (二)民事习惯渠道:教会法通过教会法院的司法适用将教会法的诚信制度塑造成民事习惯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发布)


    民事立法时,各国多注重民事习惯的调查,如旧中国在进行民事立法时就曾进行过大规模的民事习惯的调查,确保民事立法符合国情;再如大革命前的法国北部地区施行的是地方习惯,这些地方习惯在法国大革命前就已经以巴黎习惯与奥雷昂习惯的形式得到记载与传播,[20]这些民事习惯通过法国民法典的编纂进入了法国民法典。教会法通过教会法院的司法适用,将教会法的诚信原则与体现诚信原则的诚信制度发展成民事习惯,民事习惯是教会法的诚信制度进入近现代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渠道。
    为解决教徒之间的争议,罗马天主教会在主教区与分主教区设有主教法庭,大主教区设有大主教法庭,作为主教法庭的上诉法庭,教皇法庭是最高上诉法庭。婚姻、继承以及以信义保证为基础的契约纠纷在中世纪为教会法院⑤专属管辖,教会法院适用的是教皇教规与宗教会议决议,而非世俗政府的法律⑥。教会法院对当事人的争议行为作罪过构成与否的裁判,罪过的成立意味着相应补赎义务的负担。教会法院虽不能作出世俗性的裁判,但拒绝执行教会法院的判决就是拒绝在教会的帮助下改正,就是顽固的坚持错误的意图与行动,就构成异端或异端嫌疑,教会可以开除出教为手段强制败诉方忏悔与补赎,保证教会法院裁判的实现,[13]323[21]因为被开除出教在中世纪意味着公权、财产权、人身自由乃至于生命等权益的丧失,如构成异端,教会将给予其公开的鞭笞、徒刑、苦役,乃至于火刑,教会不仅惩罚异端本人,还处罚其子女,甚至直到其第三代子女,剥夺其子女后代的遗产继承权和公民权;如构成涉嫌异端,教会将给予其绝罚,其后如不能用自己的行为证明自己的可予信赖,将被以异端审判之。[19]49, 84-86, 300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发布)
    中世纪的西欧,教会法院与世俗法院并存,世俗法院有王室法院,领主法院,庄园法院,城市法院与商人法院之分,他们之间存在各自的管辖分工,因此同一个人可能在一种类型的案件中受教会法院的管辖,在另一种类型的案件中受王室法院的管辖,在第三类案件中受领主法院的管辖,在第四类案件中受庄园法院的管辖,在第五类案件中受城市法院的管辖,在第六类案件中受商人法院的管辖。[13]12教会法院与世俗法院存在管辖分工,一种行为只有构成宗教罪过,教会法院才有司法管辖权,[21]15不构成宗教罪过的案件一般由世俗法院管辖,但由于世俗法院的出现晚于教会法院,其诉讼程序较原始⑦,当时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依照订立的协议将纠纷提交教会法院,而且民事契约的当事人也经常写下这样的放弃世俗法院选择教会法院管籍的条款,对此等选择王室与王室法院一般不予干预。[13]269教会法院通过向那些愿意选择教会法院的人提供司法救济而将其管辖权扩展到其他类型的案件,教会法基本原则的适用范围由此得到相应扩展。依司法管辖的分工,普通合同是世俗法院的管辖范围,但教会法认为违背承诺是一项宗教罪过;说邻居坏话等侵犯他人名誉权的侵权行为属于普通过错由世俗法院管辖,但教会法认为该类侵权行为同时也是一项宗教罪过。此类案件即使只有一方当事人同意教会法院的司法管辖权,教会法院也予以受理,并有抵制王室法院干预的方法,如教会法院可在被告缺席时听取证言,进行判决;或将经三次合法传讯仍不到庭的被告革除教籍,[13]323通过这些强制措施确保教会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司法管辖。只适用教会法的教会法院的存在与其广泛的司法管辖权致使教会法在中世纪对西欧社会具有广泛的调整力量。教会法院通过将各类违背教会法具体规定和违背基督教伦理基本原则的行为评价为宗教罪过与施加补赎义务实施教会法的具体规定和基督教伦理基本原则,以之建立起包括教会契约法、教会财产法、教会婚姻法、教会侵权法以及教会刑法在内的西方近代第一个法律体系。 (科教作文网 zw.nseac.com整理)
    对于起诉到教会法院的争议,教会法有具体规定的,适用其具体规定,教会法没有具体规定的,教会法院则借用诚信概念将各类违背“爱人如爱己”要求的行为评价为宗教罪过以填补教会法的漏洞,同时对构成宗教罪过的行为作出相应的补赎指示,补赎义务的履行与否直接关涉到行为人所关注的灵魂的拯救。教会法就是通过教会法院的司法适用将诚信原则的各项要求在各社会关系领域具体化,从而将诚信原则发展成全社会具有强制性的制度,同时将体现诚信要求的各类行为方式通过其强制性发展成民事习惯,通过民事法律的民事习惯调查渠道进入近现代的民事法律制度,通过民事习惯的民事法律的补充渊源地位进入民事判例,通过民事立法与民事判例发展出体现诚信要求的各项具体民事制度,将诚信发展成如今民事法律的帝王条款。
    (三)身兼世俗法院法官与教会法院法官的教士:教会法诚信制度进入近现代民法的人事渠道
    中世纪的教会垄断了知识与教育,知识阶层大多为僧侣,充任王室官员、法官与顾问的人也大多是僧侣,至少在12、13世纪是这样。[13]177由于教会垄断了教育,社会只能从教会的学校接受教育,而教会法是教会学校的主要课程,因而其培养的知识分子显然是教会法的载体,其即使不是僧侣,思想也是僧侣的思想,因此担任王室官员、法官与顾问的人,不管有无僧侣身份,都是教会法的载体,这些持有教会法文化的王室官员就成了教会法诚信制度进入世俗民事法律的重要渠道,这一点在英国表现得尤为明显。
    英美法中,信托法是最能体现诚信制度的法律部门,而信托法的实质是教会法,是披上世俗外衣的教会信托法,教会信托法披上世俗信托法的外衣是通过发展出世俗信托法的大法官具有教会法院法官与世俗性的衡平法院的大法官的双重身份实现的。由于1258年的《牛津条例》与1285年的西敏斯第二条例规定王室只可就已存之令状以类推使用之方式,推广使用于相类似的新案件,不能签发新的令状,普通法到13世纪末期已经成为相当僵硬的法律体系,包括信托在内的新型纠纷因无对应的令状无法得到普通法的救济,基于个案社会正义实现的需要,英王将不断直接向自己寻求救济的包括信托受益人在内的新型诉请交给枢密大臣,由其作为国王良心的看护人按照“正义、良心和公正”的原则审理,世俗法院开始强制实施信托,世俗信托法开始出现。1473年枢密院大臣开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判决,他的判例发展成一套新的法律体系,即衡平法。[22][23]现有文献在讨论信托法的起源时多基于大法官的司法权发展于15世纪,因此信托法产生于15世纪。禁止向教会捐赠土地的《没收法》颁布于1279年,[24]大法官法院出现在15世纪,以土地收益用于教会、慈善事业或委托人指定的人的利益的土地信托其实早在大法官法院出现之前就已经存在了几个世纪,其间由教会法院强制实施,因此在大法官法院出现前,已经存在调整信托关系的信托法律制度,只不过是以教会法的形式存在并由教会法院强制实施,世俗法院强制实施信托始于15世纪大法官法院的出,此前教会与教会法院已经发展出大量的信托规则⑧[13]284-285[25]。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发布)
    英国大法官法院的大法官只有一个职位,该职位一直到1529年都是坎雷伯特大主教出任,其后的1621年—1625年也曾由威廉姆斯主教担任,主教支持主教法院,大法官主持作为主教法院与副主教法院上诉法院的大主教法院,如果原被告分属两个主教辖区,则大主教法院本身就是此类争讼的一审法院,由于大法官法院的大法官与大主教法院的法官由同一人担任,处理同类争讼的正义标准、概念、规则与原则显然具有同一性,因此大法官法院与大主教法院实质是同一法院,只是地点不同,牌匾不同,一个披着世俗外衣,一个披着宗教外衣,大法官法院发展的信托法虽属于世俗法的范畴,实质上只是披着世俗法外衣的教会信托法。
    四、结语
    本文的研究表明教会法中即存在一般的诚信原则,也存在大量的具体的诚信制度,教会法借用罗马法的诚信概念表达其“爱人如爱己”的教会法基本原则,将诚信要求发展成社会生活的基本要求。诚信概念虽出自罗马法,但近现代民法上的具体诚信制度与诚信原则更多的来源于中世纪的教会法,中世纪教会法存在丰富的诚信制度,而教会教育、文化、民事习惯与出任世俗法院法官的教士等是教会法诚信制度进入近现代民法的主要渠道,罗马法的贡献在于贡献了诚信概念与有限的诚信制度,但更多的诚信制度是教会法,而非罗马法的贡献。与中国社会的诚信文化相比,西方基督教社会成功的实现了诚信的制度化与其在各社会关系领域的类型化与标准化,这应该是西方诚信文化得以形成与发展的重要原因,因此我们应加强诚信的制度化与其在各社会关系领域的类型化与标准化建设,如此方能成功打造诚信中国。
    注释:
    ①本文称“摩西十戒”在内的其他戒命与原则都是由爱人如己派生出来的主要理由是《圣经·罗马人书》第13章第8—9节有这样一段话:“像那不可奸淫,不可杀人,不可偷盗,不可贪婪,或有别的戒命,都包在‘爱人如己’这一句话之内了。”见《圣经·罗马人书》[Z],第13章第8—9节.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整理)
    ②格拉提安1140年的《教令集》在中世纪有教会法渊源的法律地位,见[美]伯尔曼.法律与革命[M].贺卫方,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722.
    ③中国文化对社会公众提出的是一种爱人甚于爱己的人格要求,其对社会公众提供的理想人格往往是一个普通人难以达到的人格模型,突出强调“重义轻利”,在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上,突出强调“无私奉献”、“公而忘私”与“为人民服务”,要求社会公众时刻准备牺牲个人利益成全集体与社会利益,现实生活中将争取个人利益的行为评价为自私自利,结果造成整个社会“满嘴的仁义道德,满肚子的男盗女娼”这样两面性的虚伪人格,这样的主流思想在政府工作中常常表现为将谋取社会利益的部分成本转嫁给个人而非社会承担,如现实生活中引起干群冲突的拆迁与征地行为。与之相比,如爱己的爱人仅仅是“中人”的人格要求,体现了对个体利益的尊重,是普通人完全可以达到的人格境界。
    ④托马斯·阿圭那1323年被教皇封为圣徒,其学说被教会公认为正确的理论,因而其学说在中世纪的西欧具有教会法的性质。见徐大同.西方政治思想史[M].天津:天津教育出版社,2002:78。
    ⑤在英国,教会法庭一直延续到1857年,但1534年以后上诉教皇法庭被禁止,见彭小瑜.教会法研究[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39,59;在法国,教会司法权一直到1790年9月才被钳制,见[美]伯尔曼.法律与革命[M].贺卫方,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325。
    ⑥英王威廉一世1072年规定宗教诉讼应由主教和副主教在教会法院中“根据教规和教区的法律”进行审判。见[美]伯尔曼.法律与革命[M].贺卫方,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527。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⑦英国直到1176年才有巡回审判,1180年才诞生有永久性法院,教会法院在诸如英国在内的一些国家是早于王室法院的司法机构,见[美]伯尔曼.法律与革命[M].贺卫方,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536;[英]s·F·C·密尔松.普通法的历史基础[M].李显冬,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16。
    ⑧Helmholz教授详细研究了早期英国教会法院诉讼强制执行遗嘱对用益的采邑授予,Helmholz认为此类案件一般发生在采邑授予受益人针对背信弃义的采邑受让人寻求归还资产时授予人已经死亡的情形。Stephen.w.DeVine的研究也证实这样的强制执行权似乎自然的从精神司法管辖领域成长起来。见R. H. Helmholz. The Early Enforcement of Uses. 79 Colum. L. Rev. 1503,1504-10(1979). Stephen. w. DeVine. Ecclesiastical Antecedents to Secular Jurisdiction Over the Feoffment to the Uses to be Declared in Testamentary Instructions. 30 Am. J. Leg. Hist. 295,301-06(1986). [美]伯尔曼.法律与革命[M].贺卫方,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284、285.

共2页: 2

论文出处(作者):
上一篇:民间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1)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