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分解现象和中国民法典的制定(1)(2)
2015-10-15 01:01
导读:1. 在当今民法学界已经很少有人会认为:民法典是一个外延穷尽所有民事法律关系、逻辑严谨、高度体系化的法律规范群;可以通过采用民法解释技术(即
1. 在当今民法学界已经很少有人会认为:民法典是一个外延穷尽所有民事法律关系、逻辑严谨、高度体系化的法律规范群;可以通过采用民法解释技术(即所谓的漏洞发现和填补技术),对每一个民法问题,都能够在民法典中找到一个且只有一个答案。(51) 德国潘德克顿学者以金字塔式的精密法学概念和逻辑体系建构民法典的思想,试图通过一部民法典来详细、具体调整所有的民事法律制度的观点已经被历史证明是不符合现实的。(52) 传统民法典具有两大基本功能,一是通过民法典穷尽地调整所有民事法律关系;二是抵御民法典之外的外部因素的侵蚀,维护民事法律制度的体系化。社会本位观念对民法的渗透,民法典分解现象的出现,明显造成传统民法典的这两大基本功能几乎丧失殆尽。
2. 我国私人所有权制度在2004年3月14日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得到宪法保护。但是,所有权制度最重要和最核心的部分——土地所有权制度的改革还在摸索和尝试阶段。尽管民法已经由个人本位改变为社会本位,但是,民法是权利法,保护所有权不受侵犯仍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在土地改革制度这一最重要的所有权制度的改革没有完成之前,在民法典中详尽规定以所有权为中心的物权制度是不稳妥的。
3. 我国民事立法、司法实践和法学研究中对习惯法补充、变更和消灭成文法的作用尚没有充分认识。在充分调查研究那些重要的民事商事习惯之前就急忙制定民法典,受习惯法的侵蚀和抵制,民法典即使制定出来也难以得到充分贯彻。
习惯法是民法最重要的法源。习惯是不成文的、灵活的和变化的,而民法典总是成文的、僵化的和滞后的。习惯法具备创制、补充、变更和消灭成文法的功能。习惯法创制成文法表现在国家制定的民事规范大体均是对固有习惯的总结。习惯法对成文法的补充在我国长期被忽视。但是在实际生活中,习惯法与成文法一起补充调整民事关系。(53) 而且,习惯还可能让成文法不能得到实施。最明显的例子是,我国在1985年就颁布了《继承法》,其中明确规定女儿与儿子具有同等的继承权。但是,在实际生活中,特别是在占全国人口85%的农村,女儿很少主张继承权。民法是私法,当事人有权放弃其权利。(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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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社会经济条件下,习惯法对民法典的最重要的影响表现在国际惯例对民法典的侵蚀。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高价值和大规模的交易活动(特别是跨国交易)基本上通过格式化合同和按照国际规则与惯例来完成。为此,不仅主权国之间订立了许多根据国际习惯制定的相关国际条约(如联合国
买卖合同公约),许多国际民间组织也制定了大量的国际交易规则(如国际商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规则、国际跟单信用证规则、国际私法统一协会的国际商事合同规则等),国际工程建设和承包中适用的大都是国际咨询工程师协会订立的FIDIC条款。私法领域实行的是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有权自由选择准据法。因此,对于此类活动,各国民法典几乎无法进行调整,失去了效力。这样一来,民法典被国际习惯严重侵蚀和分解。
不认真考查这些习惯法就制定一个条文详尽的民法典,注定不会成功的。
4. 越来越多的民事特别法奉行与民法典所规定的不一致的原则,并且从传统民法中独立出去。
伊尔第在26年前提出民法典分解化理论时就发现了这一问题。历史证明事实如此。26年来,越来越多的民事特别法超越于民法典之外。抛开知识产权、劳动法和大量的商事特别法不谈,近十年来在欧洲发展最活跃的消费者保护法也似乎应当不被规定在民法典中为妥。最主要的原因是,在许多情形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适用民法最基本的合同自由原则。消费者往往是在信息不对等(或者采用格式合同)的情况下进行交易的,为了保护消费者权利,立法者允许不遵循合同自由原则,只要是以消费者的身份进行了交易,就享有法律强制规定的权利(即使合同中没有规定这些权利或者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放弃这一权利)。(55) 德国2002年债务法改革时将大量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规范规定在德国民法典中,包括德国民法泰斗Flume教授在内的208位德国学者联名上书德国司法部,将这一做法称为“体系上的混乱”。我国民法典应当以此为鉴。
中国大学排名 未来社会的发展非常迅速,将会有越来越多的民事特别法超越传统民法之外形成所谓的“微观民事法规系统”。(56) 试图通过详细的规定来全面调整现有民事法律关系的做法是不稳妥的。
5. 制定条款详尽的民法典将严重束缚我国民
法学理论研究和教学水平的提高。
欧洲国家的民法发展史已经证实,民法法典化后,民法学的研究范围基本局限在对本国民法典法条的解释和研究上。在20世纪30年代,德国著名罗马法学者Fritz Schulz在其名著《罗马法的原则》(Prinzipien des roemischen Rechts)中指出:“民法典使人从事书面解释而疏远于对事物本质的考虑。”(57) 法国民法典颁布后,法国的许多民法学家就不再研究民法(Droit civil)而改为研究拿破仑民法典(Code Napoléon),一些法国的大学就干脆直接在大学课程表中把“民法课程”改为“民法典课程”(58)。
在法国民法典之后,大多数民法学者几乎将法国民法典之前的民法理论研究书籍束之高阁,忽视了对民法的真正科学精髓和其源泉——罗马法的研究。(59) 民法法典化对民法学术研究造成了重大损害。必须客观认识到我国民法学研究水准较低,对许多民法理论问题没有足够深入的研究。从技术层面上讲,目前要制定一个有自己特色、逻辑严谨、体系科学、内容详尽的德国模式的民法典的条件还没有具备,而在这个时候制定条文详尽的民法典,将必然导致我国原本就不发达的民法学转向于对民法典的法条注释,毫无疑问将严重束缚我国民法学的发展。
制定一部科学的、反映时代潮流的民法典最需要的不是别的,而是优秀的民法学者。有优秀的法学家,才会有优秀的立法者,才会培养出优秀的执法者(优秀的法官和优秀的律师),才会真正实现法治。(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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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分解为法学家创制法提供了自法典化以来前所未有的历史机遇。伊尔第发人深省地指出:“民法典和微观民事规范系统的对立,二者之间在原则适用上的差距,在解释方法上的不同(前者是系统解释和逻辑解释为主,后者是片断解释和文字诠释为主),立法者在法学理论研究上的不足和中立立场,使得历史把重任交给了法学家。法学家一方面被要求在保持微观民事规范系统统一的前提下确定民事特别法的核心内容,另一方面,被要求在考虑整个国家的制定法的背景下,整合好民事特别法的核心内容、民法典和一些非常规条款。民法典似乎永远剥夺了法学家对实体规范进行体系化的权利,民事特别法现在又把这项权利归还给了法学家。如同在历史中曾经发生过的一样,法学家创制的法在民事特别法的零星散乱的状态中再次诞生了。”(61)
我们不只是要“为中国民法典而斗争!”(62) 更重要的是“为中国的民法学研究和教育而斗争!”
注释:
①德国20世纪伟大的罗马法和民法大师Franz Wieacker指出民法典衰败的原因有三:一是民族国家理念的淡化;二是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化;三是法律发展为政治集团协商交易的产物。参见Franz Wieacker, Industriegesellschaft und Privatrechtordnung, Fankfurt am Main, 1974, 124ss; Franz Wieacker, Aufstieg, Bluete und Krise der Kodifikationsidee, in Festschrift fuer Gustav Boehmer, Bonn, 1954, 47ss.
在西方的一些学者看来,民法典是中央集权和大一统思想的产物,民法的法典化与民主制度、日趋多元化的现代社会价值理念背道而驰。只有英美的判例法体系才可以与自由民主的价值理念相符合。参见Kuelber, Kodifikation und Demokrazie, in JZ, 1969, 651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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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德国民法2002年债法改革就是对德国民法的重新法典化,参见C. W. Canaris, La riforma del diritto tedesco delle obbligazioni, in I quaderni della rivista di diritto civile, Padova, 2003, 7ss.
关于民法的重新法典化的主张,参见K. Schmidt, Die Zukunft der Kodifikationsidee, Heidelberge, 1985, 35ss; C. Castronovo, Decodificazione, delegificazione e ricodificazione, in I cinquant' anni del codice civile, Milano, Vol. Ⅱ, 1993, 497; A. Somma, La crisi della codificazione, in Corso di sistemi giuridici( G. Apla主编) , Torino, 1996, 166.
③H. Doelle, La codificazione civile nel tempo presente, in Nuova rivista del diritto commerciale, 1950, 27.
④进行这一研究的背景是:从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颁布到1977年,意大利立法者制定了大量的民事特别法律。特别法和民法典的关系问题成为意大利民法学界的热点问题。为此,Cian、Schlesinger、Maffei Alberti等著名意大利民法学者创立了《新民事法律注释》杂志,并决定出版一个针对大学生的版本。Irti教授受邀参与此事,在与学者的交流中逐渐形成民法典分解化观点。参见,Irti教授在1979年10月5日为《民法典的分解时代》一书出版撰写的序言,N. Irti, L' eta' della decodificazione venti anni dopo, Milano, 1998, 14.
⑤中文文献中关于民法典危机和价值重估的简要介绍,参见苏永钦:《民法典的现代意义》,载王利明、郭明瑞、潘维大主编:《中国民法典基本理论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47~50页。
⑥此外,19世纪民法典的另一个
哲学理念是确立私法自治理念,保障个人权利不受国家公权非法侵犯,为此,确立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遗嘱自由三大私法原则。参见N. Irti, L' eta' della decodificazione venti anni dopo, Milano, 1998, 24.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⑦N. Irti, L' eta' della decodificazione venti anni dopo, Milano, 1998, 25.
⑧N. Irti, L' eta' della decodificazione venti anni dopo, Milano, 1998, 28-29.
⑨Irti引用了哈耶克的话来解释这两种功能的区别:“这两种不同的规范的区别就好比制定交通道路法规、确定道路交通规则和要求人们该走哪条道路之间的区别,或者说,区别在于确定如何在交通路牌上写清道路的系统和告知人们应当走什么路”。见N. Irti, L' eta' della decodificazione venti anni dopo, Milano, 1998, 30; Hayek, The Road to Serfdom, 意大利文版,米兰,1948,第66页。
⑩N. Irti, L' eta' della decodificazione venti anni dopo, Milano, 1998, 25.
(11)N. Irti, L' eta' della decodificazione venti anni dopo, Milano, 1998, 33.
(12)N. Irti, L' eta' della decodificazione venti anni dopo, Milano, 1998, 36.
(13)通过类推民法典的规定或者援引民法典中规定的基本原则而制定的民事特别法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民事特别法。N. Irti, L' eta' della decodificazione venti anni dopo, Milano, 1998, 37.
(14)比如,意大利法制定的城市不动产租赁法。该法规定了必须在承租人有住房保障的情况下房屋出租人才可以取回出租房屋的原则。
(15)N. Irti, L' eta' della decodificazione venti anni dopo, Milano, 1998, 41.
(16)参见N.Irti, L' eta' della decodificazione venti anni dopo, Milano, 1998, 23. N. Irti在1995出版的《民法典理念》一文中,更清楚地表述了这个观点,并且明确指出这个变化是民法典分解的主要社会原因之一。参见N. Irti, Idea del codice civile, in Codice civile e societa' politica, Bari, 1995, 50.
(17)而且,随着代表特定利益集团的民事特别法的不断扩张,法律生活的矛盾关系已经不仅表现为制定法和司法实践之间的关系、一般原则和具体案件的处理之间的关系,更多地表现为国家权力和集团权力的矛盾关系。参见N. Irti, L' eta' della decodificazione venti anni dopo, Milano, 1998, 37.
您可以访问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查看更多相关的文章。 (18)N. Irti, L' eta' della decodificazione venti anni dopo, Milano, 1998, 37.
(19)参见N. Irti, L' eta' della decodificazione venti anni dopo, Milano, 1998, 41.
(20)参见N. Irti, L' eta' della decodificazione venti anni dopo, Milano, 1998, 42.
(21)德国民法学者Schlegelberger曾振臂疾呼:“向民法典辞别!”参见H. Doelle, La codificazione civile nel tempo presente, in Nuova rivista del diritto commerciale, 1950, 27.
(22)N. Irti, L' eta' della decodificazione venti anni dopo, Milano, 1998, 41.
(23)N. Irti, L' eta' della decodificazione, in Diritto e Scoeita' , 1978, 163ss.
(24)有关的讨论,可以参见Piga/Schlesinger, Temi della cultura giuridica contemponanea, Padova, 1981; C. Castronovo, Decodificazione, delegificazione e ricodificazione, in I cinquant' anni del codice civile, Milano, Vol. Ⅱ, 1993, 477s. ; A. Somma, La crisi della codificazione, in Corso di sistemi giuridici( G. Apla) , Torino, 1996, 161.
而且,讨论范围从民法学扩展到其他部门法学的法典的分解问题和法
社会学领域。参见K. Schmidt, Die Zunkunft der kodificationsidee, Heidelberg, 1985; Caroni, Privatrecht: ein Sozialhistoristiche Einfuerung, Basel-Frankfurt am Main, 1998, 96ss; Ferrajoli, Scienze giuridiche, in La cultura italiana del Novecento, Bari, 1996, 589s.
(25)R. Sacco, Codificare: modo supremo di legiferare? in Riv. dir. civ, 1983, I, 130ss.
(26)关于这一观点的介绍,参见N. Irti, L' eta' della decodificazione venti anni dopo, Milano, 1998, 12.
(27)为此,伊尔第教授专门撰写了《特别法——理论和历史》一文,参见N. Irti, Le leggi speciali fra teoria e storia, in L' eta' della decodificazione venti anni dopo, Milano, 1998, 103-126ss.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28)N. Irti, L' eta' della decodificazione venti anni dopo, Milano, 1998, 8.
(29)N. Irti, Codice civile e societa' politica, Bari, 1995, 5ss.
(30)民法典已经不象在历史上一样是一国对其政治利益自主选择的产物,在许多问题上,它只是对跨国家国际主体的决定或者本国签订的国际条约义务的认可和执行。各国民法典的调整范围不断缩小(这是由于目前
国际政治、经济呈现区域统一化和以保护人类共同资源和基本生活价值为目的趋势,许多关于民商活动的重大政治决策需有多国甚至全球各国共同决定)。这一情形最明显地表现在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欧盟不断颁布指令强制要求其成员国在格式合同、
劳动合同、公司制度、电子交易、违约责任等方面进行调整。为此,各成员国纷纷大幅度修改其民法典。随着欧盟政治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加速,欧盟已经决定统一各成员国的私法制度。目前正在制定统一的合同法、公司法和统一民事通则。一场轰轰烈烈的欧洲私法统一运动正在进行。
(31)欧洲各国商事规范的不断统一不仅是因为它们在欧洲各国基本上是一样的,而且是因为这些规范所针对的经济行为的性质是一样的。N. Irti, L' eta' della decodificazione venti anni dopo, Milano, 1998, 11.
(32)N. Irti, L' eta' della decodificazione venti anni dopo, Milano, 1998, 11.
(33)N. Irti, L' eta' della decodificazione venti anni dopo, Milano, 1998, 13.
(34)Resolution A2-157/89, O. J. 1989 C 158, p. 400; Resolution A3-0329/94, in O. J. 1994 C 205, p. 518.
(35)Resolution of November 15, 2001, in O. J. 2001 C 140E, p. 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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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Communication from the Commission to the Council and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on European contract law" , in O. J. 2002 Nr. C 241, pp. 1-6.
(37)Communication from the Commission to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the Council, A More Coherent European Contract Law-An Action Plan, COM 2003( 68) final.
(38)Lando/Beale, Principles of European Contract Law, Parts Ⅰ and Ⅱ,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Press, 2000; Lando/Clive/Prum/Zimmermann, Principles of European Contract Law, Part Ⅲ,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Press, 2003.
(39)参见http: //www. sgecc. net/index. php? subsite=subsite-2, 2005年12月16日访问。
(40)参见http: //civil. udg. es/tort, 2005年12月16日访问。
(41)参见http: //www2. law. uu. nl/priv/cefl, 2005年12月16日访问。
(42)按照这种观点,我国民法典应采用德国民法典的结构,将民法典分为总则、债权、物权、亲属法和继承法五大部分,建议法典的编纂应采用严谨的法律逻辑和专业法律术语,详细规定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梁慧星:《当前关于民法典编纂的三条思路》,《中外法学》2001年第1期。另请参见梁慧星:《关于制定中国民法典的思考》,载梁慧星:《为中国民法典而斗争》,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1页以下。
(43)按此观点,我国的民法典应当遵循《优士丁尼法学阶梯》中所最先倡导和为现行法国民法典所采取的模式,重视人法的理念,即在民法典强调人法、将人法规定在财产法之前,并进一步提出,可将民法典分为总则、人身关系法和财产关系法三编。徐国栋:《民法典的基本结构》,《法学研究》2000年第1期。
苏永钦指出:应当在民事立法中强调对人的保护,但是,把调整人身关系的规范放在调整物的关系之前就表明加强对人的保护的观点,似乎没有多少理论依据。笔者完全赞成苏永钦教授这一观点。苏永钦:《民法典的现代意义》,载王利明、郭明瑞、潘维大主编:《中国民法典基本理论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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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依笔者看来,为了保障法律的统一性和确定性,我国有必要制定民法典。两个主要的原因是:第一,我国在传统上一直是成文法国家,法官在判案时必须援引成文法律规范(正如梁慧星教授指出的,我国不采纳英美法的原因是我国不具备一个判例法传统的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参见梁慧星:《松散式、汇编式的民法典不适合我国国情》,《政法论坛》2003年第1期);第二,我国的私法制度长期不发达,执法人员素质较差,民众法制观念较淡薄。
(45)参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主任顾昂然在2002年12月22日向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交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的说明》:“未编入民法草案初稿的民事法律以及其他法律中有关民事规范的规定,继续有效,已编入民法草案初稿的合同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法律,依法进一步完善之前仍然有效”;“民法总则规定民法的基本原则以及一些共同规则,普遍适用于各种民事行为。草案的其他各编由单行法律组成,这样便于今后修改,更能适应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变化的要求。”另请参见王胜明:《法治国家的必由之路——编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中的几个问题》,《政法论坛》2003年第1期。
(46)一些对社会主义国家民法典有长期研究的资本主义国家学者,以局外人特有的清醒的头脑,精辟地指出: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采用较灵活的立法方式,可以减少失误,更易促成经济转型的成功。参见Paul. N. Rubin, Growing a Legal System in the Post-communist Countries, 27, Cornell int' IL J. 9-11,转引自苏永钦:《民法典的现代意义》,载王利明、郭明瑞、潘维大主编:《中国民法典基本理论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50页。
您可以访问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查看更多相关的文章。 (47)此外,我国的一些学者认为,立足现实,反对制定一个“大而全”的民法典的理由在于:一是写不全;二是改起来困难;三是容易使人误解民法就这么点东西。参见孙宪忠主编:《制定科学的民法典——中德民法典立法研讨论文集》,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09~110页。
(48)参见江平:《制定一部开放性的民法典》,《政法论坛》2003年第1期。江平教授在该文中指出,所谓的民法典的开放性包括如下四层含义:(1)主体地位和资格的开放应是整个民法典具有开放性的基础。(2)民事权利开放应是开放型民法典的灵魂。(3)民事行为开放自由应是民法典的主线。(4)民事责任制度应当具有开放性,即给权利主体多样化的救济手段。
(49)参见江平:《制定一部开放性的民法典》,《政法论坛》2003年第1期;王胜明:《法治国家的必由之路——编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中的几个问题》,《政法论坛》2003年第1期。
(50)参见N. Irti:《欧洲法典的分解和中国民法典之未来——致中国同仁书》,《法典化和反法典化国际研讨会论文集》(下册)(2005年4月2~3日,上海),第43页。
(51)关于民法典的不可穷尽性,参见德国民法权威卡纳里斯(C. W. Canaris)为中国学者撰写的《欧洲大陆民法典的典型特征》一文,载孙宪忠主编:《制定科学的民法典——中德民法典立法研讨论文集》,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9页;同时可参见苏永钦:《民法典的现代意义》,载王利明、郭明瑞、潘维大主编:《中国民法典基本理论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40页。
但是,Karl Schmidt似乎仍持这样的观点。参见K. Schmidt, Die Zukunft der Kodifikationsidee, Heidelberge, 1985, 17ss.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笔者认为,制定民法典不可能不使用概念,可是每一个概念都可能有不周延之处,正如罗马人所说,一切定义都是危险的。比如,男人和女人的概念。按正常的理解,有男性生殖器的人是男人,有女性生殖器的人是女人。两性人就无法准确判断,按照罗马法,应按所接近的性别来看待。但是,现实生活中,有一部分人身体是男人,可是举止形态和心理却是女人,或者相反。看问题要看其实质而不是其表面。如何认定此类人是男还是女,民法典是解决不了这个问题的,它必须靠民事特别法来解决。
(52)N. Irti, L' eta' della decodificazione venti anni dopo, Milano, 1998, 39.
(53)比如,房屋出卖人在出卖房屋时没有告知该房屋近期内死了人,买受人是否可以以不知此事为由要求解除或者变更房屋买卖合同?这个问题的解决需取决于当地的习惯。还比如,农村中破坏他人祖坟,应采取何种方式进行赔偿,这也是根据当地习惯来确定。
(54)当然,举这个例子不是说笔者主张废除男女继承权平等。该原则毫无疑问应得到保留。举该例子只是说明民事习惯可以使已经制定颁布的民法典得不到有效实施。
(55)关于消费者保护法与传统民法的不同,可参见许浩明:《德国民法典改革的反思及其对于中国民法典立法的借鉴作用》,载《中·德·日法学研讨会论文集》(2003年10月9~11日,北京);G. Alpa, Il diritto dei consumatori, Bari, 2002, 17ss.
(56)比如环境法对民法典的冲击,参见马骏驹、舒广:《环境问题对民法的冲击与21世纪民法的回应》,载孙宪忠主编:《制定科学的民法典——中德民法典立法研讨论文集》,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32页以下。
(57)F. Schulz, Prinzipien des rmischen Rechts(München-Leipzig, 1934),意大利文版,V. Arangio-Ruiz译,Firenze, 1946,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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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J. Bonnecase, Science du droit et Romantisme, Paris, 1928, 8; D. Barbero, Diritto e legge, 1950, in Studi di teoria generale dl diritto, Milano, 1953, 22.
(59)需指出的是,罗马法或者说《民法大全》不是我国大多数学者所认为的逻辑严谨的体系化的法律规范群。罗马法及《民法大全》是由大量内容丰富的案例组成。罗马法是在不同法学家对同一问题进行争论中发展起来的,是争辩中的法(ius controversium)。正因为是由案例构成的争辩中的法,罗马法的研究和学习才会给现代法实际的启示。参见M. Talamanca, Il Corpus iuris giustinianeo fra il diritto romano e il diritto vigente, in Studi Manlio Mazziotti di Celso, Padova, 1995, 774ss.
(60)“一部民法典只有把其运用放在经过科学
培训的法律阶层手中,才能够长期具有生命力并积极地发挥作用”。[德]卡纳里斯(C. W. Canaris):《欧洲大陆民法典的典型特征》,载孙宪忠主编:《制定科学的民法典——中德民法典立法研讨论文集》,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9页。还可参见[意]桑德罗·斯奇巴尼:《法学家:法的创立者》,《比较法研究》2004年第3期。
(61)N. Irti, Idea del codice civile, in Codice civile e societa' politica, Bari, 1995, 51.
(62)梁慧星:《为中国民法典而斗争》,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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