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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事诉讼缺席判决制度

2015-11-27 01:03
导读:法律论文毕业论文,论我国民事诉讼缺席判决制度论文样本,在线游览或下载,科教论文网海量论文供你参考: 摘  要  缺席判决制度由来已久,是民事诉讼中的一种重要制度

摘  要  缺席判决制度由来已久,是民事诉讼中的一种重要制度,经过长期的发展在国际上形成了两种模式,即缺席判决主义模式和一方辩论判决主义模式。西方大多国家的缺席判决制度都选择了其中之一。我国民事诉讼的缺席判决制度不属于两种模式的任何一种,而是具有自己的特点。但无论是我国还是世界其他国家,缺席判决制度都还存在较多的缺陷。国外学者对这一制度的研究已有相当历史,其国家的缺席判决制度也得到了很好的完善,我国对缺席判决制度的研究起步较晚,但随着社会的进步,越来越多的学者投入到这一制度的研究中来,并取得了可喜成果。本文将对缺席判决制度的起源、发展和国际社会的两大缺席判决模式进行一些阐述分析,但主要还是从我国民事诉讼的内容、特点、缺陷方面分析缺席判决制度,并寻找完善这一制度的方法。

关键词:缺席判决制度,缺陷,完善

Default judgement On China's system of civil lawsuit
Abstract   Default judgement is a long-standing system of judgement and it is a major civil litigation in the system, which have a long-term development in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and formed two models:the absence of default judgement and judgement of the party debate on the model. Most Western countries default judgement system have chosed alternative. China's system of civil litigation default judgement does not belong to any of the two models, but has its own characteristics. However, whether China or other countries in the world, the default judgement system have their flaws. Foreign scholars have studied this for a long time and default judgement system has been very good sound. But china started too late. So with the progress of society, a growing number of scholars are entering into the study of this field and achieved gratifying results. This paper will center on default judgement system of the origin, development and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s two major forms, and focus on finding ways of improving the system mainly from China's civil content, features, defects of default judgement system. (科教范文网http://fw.ΝsΕΑc.com编辑)

Key words: default judgement system, flaws and perfect

前  言
缺席判决,即法院在一方当事人缺席的情况下所作的判决,针对缺少双方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对立辩论情况下如何实现诉讼的公平与效率问题,在各国的实践中,形成了缺席判决主义模式和一方辩论判决主义模式。
我国的缺席判决制度既不是缺席判决主义,也不是一方辩论判决主义,而是具有自己的特点,《民事诉讼法》第129条、130条、131条对缺席判决的规定,构成了我国缺席判决制度的主要内容,2007年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此未作任何改动,从中可以看出我国的缺席判决制度还存在很多缺陷。
当代以经济全球化为先导的全球化运动给法律制度也带来了深刻的变化,针对民事诉讼缺席判决制度出现的问题,各国都进行了深入探讨,也纷纷开始了民事司法制度改革。我国的缺席判决制度存在不少缺陷,原因是多方面的,而主要是受强大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影响。因此,我国在完善缺席判决制度时,应旨在扩大当事人诉讼权利,弱化职权主义的影响,并且由于我国在这一制度的研究上,起步晚,理论研究贫乏,我国在改革时可以合理的借鉴国外民事司法改革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完善我国的缺席判决制度。
一、缺席的含义及界定
缺席是相对于对席来说的,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通常是按时参加法院的庭审,积极的实施攻击和防御手段。但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由于主观或客观等各种原因,往往不能按时到庭或不能出席庭审,这就造成了缺席。各国对“缺席”的界定各有不同,有的国家认为当事人不按时到庭或不参加庭审即为缺席;有的国家认为当事人不提交答辩状或其他诉讼文件即为缺席;也有的国家认为当事人即使出庭参加了诉讼,但未实施有效的攻击防御或未有攻击防御手段也应视为缺席。如法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不出庭和未能在诉讼行为期间实施诉讼行为即为缺席。 英国:缺席是反映被告未能在规定的期间内提出防御的意思或者被告虽然提出答辩,但在审理前审查日不到案。美国把缺席看成是当事人不按规定进行诉答或不进行别的抗辩以及这些事实已被宣誓证明书或者其他方法所明确。德国、日本则把当事人于言辞辩论日不到庭或到庭而不进行辩论的情况视为缺席。我国台湾地区以当事人于言辞辩论日不到庭为缺席。而我国大陆《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主要是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的,可进行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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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缺席判决的历史发展
缺席判决制度形成于古罗马时期。在古罗马的“法定诉讼程序时期”,各种诉讼活动必须严格依法定程序进行,诉讼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场,不得委托他人,在这一时期,诉讼分为法律审理和事实审理。在法律审理中,“原告欲对被告起诉,应亲自向被告传唤,被告应遵从原告的要求”,在事实审理中,“当事人须于任命承审员的第三日到庭听候公开审理,如果一方没有派人提出正当理由而缺席,则待至正午,过时承审员即宣告缺席者败诉。” 由此可以看出,这一时期不存在缺席审理问题。缺席判决制度真正确立是在“非常诉讼程序时期”,这时期,国家权利开始扩张,法官审判权得到加大,可以对当事人的缺席行为进行制裁,即作出缺席判决,《尤士丁尼法典》规定:法官只按出席一方当事人的证明便可作出判决方败诉的判决并创立了“缺席一方不得上诉”的原则。
自缺席判决制度完全确立以来,在各国的立法改革和司法实践中得到不断完善和发展,近代以来,缺席判决制度形成了两种基本的模式:缺席判决主义模式和一方辩论判决主义模式。
三、两种基本模式的分析
   (一)缺席判决主义模式
缺席判决主义就是在传统的缺席判决的基础上设立异议制度。所谓缺席判决主义就是指:原告缺席即原告不到庭或中途退庭的,拟制为放弃请求;被告缺席时,拟制为承认原告主张的事实,法院根据到庭原告单方的申请,作出缺席判决,即使被告在开庭前已有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法院也不将被告已主张的事实作为判决的依据,如果缺席方在一定期间内声明存在出庭障碍,不管理由如何,均可撤消缺席判决,使诉讼恢复到缺席判决以前的状态。
缺席判决主义积极的一面是它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传统缺席判决制度的缺陷,体现了对缺席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尊重,使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矛盾得到缓和。但就公正和效率而言,缺席判决主义在这一方面存在很大缺陷。
公正方面,原告缺席,拟制为放弃请求,被告缺席时,拟制为承认原告主张的事实,而且即使被告在出庭前已有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法院也不将其作为判决的依据。由此可见,原被告在这一点上根本没有处在平等的地位,同是“缺席”的行为,法院对待原被告的做法明显不同,对被告的缺席行为有一定的制裁性,这明显与诉讼公正以及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不符。
效率方面,效率的要求是快速、有效,诉讼效率是指,在诉讼程序中各种主体行为的速度及有效性。在缺席判决主义模式下,如果缺席方在一定期间内声明存在出庭障碍,不管理由如何,均可撤消缺席判决,使诉讼恢复到缺席判决以前的状态。缺席判决主义的异议制度是有其积极意义的,但不能忽视的是,这一制度也可能导致诉讼的迟延,对缺席方提起异议程序没有限制的话,容易导致当事人滥用异议制度,故意缺席,最终不利于诉讼效率。
(二)一方辩论判决主义模式
正是由于缺席判决主义存在诸多缺陷,随着时代的发展,出现了较之缺席判决主义更为完善、合理的一方辩论判决主义。所谓一方辩论判决主义是指:当事人一方在言辞辩论期日不到庭时,由到庭的一方当事人继续辩论,法院依据当事人已辩论的事实、已调查的证据和缺席方在诉状中所陈述的事实,作为判决的基础,经到庭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判决。
一方辩论判决主义相对于缺席判决主义,有许多有利方面,弥补了缺席判决的一些不足,但也存在自己的缺陷。
其一,一方辩论判决主义的出现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缺席判决主义在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率方面的不足,强调了在当事人的意志范围内发现真实,试图恢复辩论的对抗性,以求得攻击和防御的最大平衡,使判决更接近公正。但真正的辩论是在法官、原告、被告三方的模式下才能形成对抗,一方辩论判决主义尽管很努力的恢复辩论的对抗性,但在一方当事人缺席的情况下,很难达到真正的对抗,在这种情况下所作的判决很有可能与事实不符。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其二,一方辩论判决没有采用异议制度,这虽然防止了缺席方滥用异议权而使诉讼迟延的情况,但这一做法也过于笼统,当事人缺席,原因多种多样,有主观有客观,废除异议制度,可断绝一些当事人为了自己利益而拖延诉讼的想法。但有些人缺席的确是由于某些不可抗力因素而导致对方的阻扰,因现在各国对于缺席判决后缺席方的救济力度不够,规定也不够具体,这使得缺席方的权利不能得到很好保护。
其三,一方辩论判决主义存在法律盲区,“实质上一方辩论判决主义在性质上含有对席判决的基本性质”, 如果一方当事人自诉讼一开始便不参加诉讼,答辩状也未提交,则一方辩论判决主义丧失了辩论的基础,诉讼将无法展开。缺席判决主义在这一方面反而要优于一方辩论判决主义。英国的“固定日期诉讼”和美国的诉讼中。如果被告既不到案又不答辩时,法院书记官可以根据出席当事人的申请作出判决。
我国的缺席判决制度不是缺席判决主义模式,也不是一方辩论判决主义模式,而是具有自己的特色,这将在后面作详细论述。总之,不管是缺席判决主义,还是一方辩论判决主义,都有一定的积极方面,同时也存在自身的缺陷,并且都是随着民事诉讼的发展而发展,在构建和完善缺席判决制度时,应辩正的看待这个问题,去其糟粕,取其精华,以找到最适合本国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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