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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三个层次(1)(2)

2015-12-02 01:07
导读: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由一系列制度支撑着的大厦。在这些制度中,最重要的有民主的政治制度、法治、确保公平分配的社会制度、资源节约利用的经济制度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由一系列制度支撑着的大厦。在这些制度中,最重要的有民主的政治制度、法治、确保公平分配的社会制度、资源节约利用的经济制度等。

    作为一种制度,民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的。民主固然有种种缺陷,但迄今为止,与人类社会历史上出现过的其他类型的政治制度比较起来,它是最好的制度。它能以全体人民公认的和平的方式解决人们之间的冲突与矛盾。正因如此,今天世界上没有哪一个国家公然拒绝民主。民主最大的优势是把政治制度的基础建立在人民认同与支持之上。这就意味着,国家的一切权力是由人民授予的,一旦权力的行使违背人民的利益,不能给人民带来福祉,人民就会将权力收回。权力始终掌控在人民的手中。在当代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根本政治制度。按照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民选举人大代表,组成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权力来自人民,通过选举等形式完成授权,人民代表大会实行集体议事、共同决定国家事务,这些无不体现着人民当家作主的原则和精神。不可否认的事实是,在现实生活中,不同的地区、不同的群体、不同的人都有自己的利益要求。这些利益要求,既有共同之处,也有不一致甚至是冲突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正是这样一种化解利益要求冲突的最好的制度形式。从理论上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够将各地方、不同阶层、不同选民的利益要求集中起来,以全体社会成员认可的合法、合理的方式进行协调,从而保证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权利得到很好的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能离开本身就是民主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去引进三权分立与制衡之类的政治制度。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法治是依据符合人的利益、理性的法律进行治理而达成的理想状态。作为一种制度,法治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法律的合法性,即作为国家制定的调整社会成员行为的强制性规范,法律本身存在着是否为人民认同的问题。如果人民不认同,即便是制定了法律,并且依据这些法律治理国家,亦不能达成法治状态。只有反映人民利益要求的法律得到有效实施,才能称为法治。二是法律的有效施行。假如反映人民利益的法律得不到真正的执行,那么,法律纵然符合正义也是枉然,不能造就法治状态。惟有良法进入实施阶段并得到有效执行,法治才会到来。1997年中共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的目标,1999年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又将其纳入宪法之中,反映人民的共同愿望。法治之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制度,是中国实行民主制度使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将人民当家作主制度化、法治化了。一方面,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本身的运行要靠法治,作为人民利益的代表机关,协调各方面的利益要求需要法律的规范;另一方面,国家机关在对社会进行管理的过程中亦得依靠法律。只有基于人民的利益要求制定法律、执行法律,才能化解公民之间的利益冲突,实现社会的和谐。

    确保公平分配的社会制度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制度。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比较而言,最大的区别在于社会主义更加注重社会的公平正义。在中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历史条件下,社会生产力不够发达,可供用于分配的东西有限,社会的主要任务是发展生产力。但是,这并不能否定分配问题的重要性。社会主义国家在发展社会生产力的过程中,仍然面临着社会分化、贫富差距、矛盾显现等问题。为了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快速发展,避免因社会矛盾激化、法治不稳定而影响甚至打断社会生产力正常发展的进程,建立保证公平分配的社会制度、化解社会矛盾,对于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公平分配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使全体社会成员享受社会生产力发展带来的好处,有利于社会成员充分发挥自身的潜能,从而更快地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同时也是对人的权利最好的尊重。因此,建立确保公平分配的社会制度,不仅能够推动社会经济的更快发展,而且能够促使人与人在权利义务的基础上形成和谐社会关系。

    资源节约利用的经济制度对于中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前已述及,中国是世界第一人口大国,人均资源占有量在世界上属于最低的国家之列,保持经济现有的发展速度,需要耗费大量的资源。因此,如果不改变目前经济增长的方式,不但中国现有的资源储备将在短时间内被耗尽,子孙后代将没有可供发展的资源,而且将加剧与世界许多国家的矛盾,中国愈来愈多地受世界范围内资源短缺的制约。近年来,国际市场上原油价格一路飙升、居高不下,西方国家竟然有人声称,这是中国大量进口石油所致。中国进口石油增加是不争的事实,但是,中国毕竟进口的石油有限,对国际原油价格上涨虽有一定推动,把责任完全推到中国的头上显然是不恰当的。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中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建立一套节约利用资源的经济制度。

    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行为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最终目标是达成社会的和谐,也就是说,在人们已有的知识的基础上,通过制度的运作,实现人与自然界、人与社会、人与政治之间的和谐。

    首先,政治民主、政府依法治理国家既是保证社会和谐的前提,也是社会和谐的体现。中国实行民主的目的就是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不具备由全体人民直接决定国家事务的条件,只能采用选民选举人大代表,由人大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决定国家事务的方式。因此,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保人大代表的选举真正体现选民的利益要求和意志,依法罢免不称职的人大代表,人民代表大会依据民主方式集体决定国家大事,不但使人民代表大会具有合法性基础,而且使人民按照公开的、和平的、法治化的方式表达自己的意愿。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按照宪法和有关的法律规定从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中产生,依照符合人民利益的法律治理国家和公正司法,保持社会稳定,塑造和谐的社会关系。相反,如果人民代表大会不能集中民意,反映人民的利益要求,化解社会的冲突与矛盾,行政机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司法机关不公正司法,就会促使人们采取非和平的、激烈对抗的方式解决问题,结果是社会处于动荡不安的状态,在这样的状况下,会有社会的和谐吗?

    其次,人际关系和谐。生活一定社会关系中的人必然与别人发生联系,这种联系可能是和谐的,也可能是非和谐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和平进行。要做到这一点,必须承认任何一个人都有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尊重别人的权利,换来的是别人对自己权利的尊重。在相互尊重中,每个人用和平的方式实现自身的利益和价值。以此为基础,达成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协调与和谐。

    再次,人与自然界之间的和谐。这包括:自然界的万物都有其产生、发展、消亡的过程,它们支撑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人类得学会与自然界的万物和平相处;为了保持人类社会的持续发展,人类须作长远打算,科学合理而又有效地利用自然界所恩赐的资源,以免因资源被耗尽而使人类社会的发展无法维系。

 

    参考资料: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M].人民出版社.1995.

    [2][英]霍布斯.利维坦[M].商务印书馆.1996.

    [3]刘德厚.广义政治论[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

    [4]王人博.程燎原.法治论[M].山东人民出版社.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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