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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庞德社会法学思想的几点思考(1)(2)

2015-12-07 01:01
导读:(2)回避了法的本质,只谈法的形式。法律为达到其目的的各种活动的总和,而不是去争论法律的本质:要考虑的是法律的社会效用而不是考虑权利和意
 

  (2)回避了法的本质,只谈法的形式。法律为达到其目的的各种活动的总和,而不是去争论法律的本质:要考虑的是法律的社会效用而不是考虑权利和意志。

  (3)实用主义是庞德法律学说的理论基础,强调法律的效果和作用。有用便是真理。经验是获得法律价值的唯一方法,现有的法律价值是通过经验发现并通过理性来发展调整关系和安排行为的各种方式,使其在最少阻碍和浪费的情况下给予整个利益方案以最大的效果。当然是陷入了实用主义唯心论的误区。

  (4)只看到了法所保障的利益的社会性,而忽视了阶级性。庞德所强调的社会利益本身也是带有阶级性的。

  但是,庞德的社会法学思想对我们还是有很多值得借鉴的地方。

  首先,庞德的利益分类理论将利益分为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三大类。突破了传统上只注重个人利益而忽视公共和社会利益的缺陷。社会法学旨在谋求个体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妥协,从而提高法律调整的合理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其次,他注重研究法律的实际效果和强调对司法过程的研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他通过研究分析限制法律发生作用的种种现象和因素,其真正用心是为了找到克服这些局限性的有效手段,使法律在最大程度和最大范围内发挥作用。

  再者,他关于法律概念的层次论尤其是把法律规划分解为规则、原则、概念和标准的观点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直接的借鉴作用。分析法学派仅把法看成是一种规范体系,历史法学派则忽视了法律中的理想成分,哲理法学派忽视了法律的技术成分,而社会法学派将法律看成是法律秩序、权威性规范和司法与行政过程三者统一的体系。因此相对而言,社会法学派的观点更为全面、完整些。

  (四)庞德的社会利益论的现实意义

  我们学习西方法律思想及各法学流派的观点,无非是想明确西方发达的法律制度的理论来源,在批判、鉴定的基础上,从而为我所有。

  笔者认为庞德的学说虽具有工具主义的倾向,但是他的不少观点可以吸收。庞德关于利益的分类,特别是关于社会利益的学说,是较为著名的。帕特森推崇地说,庞德的社会利益说,是他对法律哲学的“最重要的贡献”,“他的关于社会利益的分类,看来包括了立法机关和法院在制定或解释法律时说必须考虑的全部公共政策,至少可以像门捷列夫的化学元素所起的作用那样……”[5]

  什么是利益?庞德将利益定义为某种要求或欲望(demand or desire)。利益是人类(以个人、团体、社会或相互关系的形式)希望得到满足的东西,因此是在规范人们相互关系时必须考虑的。利益可以分为个人、公共和社会利益。

  自古希腊起,哲人们将法律的目的看成是维护社会现状。从文艺复兴起,天赋人权,法律被强调为保障个人自然平等权利。这种观点一直持续到19世纪下半叶。边沁也认为国家主权者制定与实施法律时,主张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最终是促进每个人的幸福。庞德更加强调的是对社会利益的保护。西方法哲学史上的观念的变化,其实质是从社会本位到个人本位,再发展到新的社会本位,可谓之是否定之否定。

  现代社会,各种利益错综复杂,立法者、司法者、执法者在各自活动中如何保护各自正当的利益,是我们应该认真思索的问题。当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冲突时,仅一味地保护社会利益,那个人利益又该如何救济呢?或者说是否应该考虑另一种处理方法?

  现在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弱势群体的保护,这当然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笔者认为如果能够从一开始的立法源头,就平衡好各种利益冲突,那么社会就会更加井然有序。尽管西方发达国家有很多社会问题,但是也不乏很多立法、司法、执法方面的人性化措施,我们不妨借鉴,希望法律在调整规划人们行为时,能发挥更大、更有效的作用。

  参考书目:

  1.李龙主编:《西方法学名著提要》,江西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2.沈宗灵著:《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3.古春德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4.张乃根著:《西方法哲学史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注释:

  [1] 庞德:《法律史解释》,哈佛大学出版社1946年版,第157页。

  [2] 张乃根:《西方法哲学史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335页。

  [3]《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第42页。

  [4] 《西方法学名著提要》李龙主编,第455页。

  [5] 帕特森:《法理学》,第5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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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出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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