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首页哲学论文经济论文法学论文教育论文文学论文历史论文理学论文工学论文医学论文管理论文艺术论文 |
国际法流通与法律的世界意识
近代历史上所言之国际法,源于拉丁文jus gentium, 后英文称为law of nations, 中文旧译万国公法,1780年英国边沁改以international law。从其内涵看实际上相当于现在的国际公法。它是近代工业化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主要功用在于调整国际交往中国家间相互关系,规定其权利义务的原则和制度的总称。它于19世纪中叶在中国被朝野接受并广泛流通,这是西学流入的结果,同时也是与林则徐、魏源等第一批开眼看世界的知识分子世界意识的觉醒有关系。
考察晚近西学东渐的历史,世界意识概念一直是西学的传播者所着力宣扬的,早在明末清初,由利玛窦、南怀仁、邓玉函等耶稣会士为主角的第一次西学东渐中,除了倡导“耶儒合流”,炫耀西方科学技术之外,学术传教是主要的方式,“传道必是获华人之尊敬,最善之法,莫如渐以学术收揽人心,人心即附,信仰必定随之。”(4)而学术传道的中心就是向中国展示西方先进的一面,其中世界意识又是其中的主要部分。1584年朝野对利玛窦《万国图》的本能反应说明当时中国人根本拒绝全球意识,而在1792年英国使臣马嘎尔尼事件中,这种我为天朝宗主、万国来朝的心理更是表露无遗。
1807年,伦敦会传教士马礼逊(Robert Morrison)奉派东来,“1811年,马礼逊在广州出版第一本中文西书,揭开晚清西学东渐的序幕。”(5)1815年,马礼逊、米怜(Milne)在马六甲海峡刊印了第一份中文期刊《察世俗每月统记传》,这是近代介绍西方情况的第一份杂志。1833年,德国传教士郭实腊(Karl Gutzlaff)在广州编辑出版《东西洋考每月统记传》,这是在中国境内创办的第一份中文期刊,主要刊登西方宗教、政治、商业、科学等方面的文章。1832年美国传教士裨治文在广州主编《中国丛报》,主要记载鸦片战争前后二十余年中国的调查情况资料和中外关系。 您可以访问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查看更多相关的文章。
除了上述介绍西学的杂志外,还有一些介绍西方国家制度、历史地理的书籍,如1834年出版的《大英国统治》、1838年出版的《古今万国鉴》、1840年出版的《万国地理全集》等均为鸦片战争时期中国先进知识分子世界意识的萌芽起到了推动作用,同时也为国际法在中国的流通创造了条件。
中国最早与国际法的结缘是在1839年,时正在广州禁烟的林则徐感受到来自英国的威胁,为了在与英国的交涉中能够知己知彼,迫切需要了解一些战争、国家交往的原则。当时,临时随差的清政府会同四夷馆翻译袁德辉同样“眼看与英国交恶迫在眉睫,遂建议林则徐留意万忒尔的权威著作“,(6)这部著作就是瑞士国际法专家万忒尔(E. Vattel)的《国际法:运用在行为和民族主权事务的自然法则与原则》(The Law of Nation)。该书最初于1758年用法文出版,次年被译成英文,享誉欧美,“尤其在十九世纪上半个世纪,它成了外交官特别是领事官必读的经典。”(7)根据文献记载,1839年7月林则徐来到美国传教士兼眼医伯驾(Peter Parker,1804-1888)的诊所,请其翻译该书。伯驾在1839年的《眼科医院记录第十册》中对林则徐的拜访记述如下:“病例第6565号,疝气。 林则徐,钦差大臣……他最初到这里来并不是为了治病,而是要求翻译万忒尔《万民法》中的几段文字,这本书是商会会长送给他的;内容涉及战争及其敌对措施,如封锁、禁运,等等;它们是用中国毛笔写的。”直到9月,伯驾在一封信中还写道“应他的要求,我又将国际法的一篇长文译成中文,它特别有关国家战争和国际交往。”(8)
伯驾的翻译是对万忒尔清晰明确的原文的牵强附会,他只是略述大意,再随意加上自己的评论。这些译文经袁德辉再校后收入魏源《海国图志》第83卷(作者的名字音译为滑达尔)和《各国律例》的书里。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从属地管辖到被告主义—治外法权与内国法律制度的解体
1840年鸦片战争不仅迫使清帝国打开了大门,而且英国藉不平等条约获得了“领事裁判权”,这对以《大清律例》为主导的清朝法律体系的打击是决定性的,并导致内国法律制度的最终解体。
1843年清廷与英国签订《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和《通商附粘善后条款》,其中规定:“英人华民交涉词讼”,“其英人如何科罪,由英国议定章程法律,发给管事官照办。华民如何科罪,应治以中国之法。”次年中美《望厦条约》将领事裁判权由通商五口岸扩大到各港口,并进一步扩大到在华境内外人之间的诉讼。其规定“嗣后中国民人与合众国民人有争斗、词讼交涉事件,中国民人由中国地方官捉拿审讯,照中国例治罪;合众国民人由领事官捉拿审讯,照本国例治罪”、“合众国民人在中国各港口,自因财产涉讼,由本国领事等官讯明办理;若合众国民人在中国与别国贸易之人因事争论者,应听两造查照各本国所立条约办理,中国官员均不得过问。”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另外,法国、日本、德国等均通过强迫清政府签订不平等条约取得了这种外侨不受居留国法律属地管辖的非法特权。从法律角度来看,其主要内容是:
1.中外混合案件,如外国人为民事诉讼的原告,中国人为被告,由中国法庭按中国法律审判;反之,如外国人为被告,中国人为原告,则由有关外国领事法庭按其本国法律审判,这就是所谓“被告主义”。
2.外国人单纯案件,如英国人和英国人涉讼,完全由英国领事法庭审理,中国无权过问。
3.外国人混合案件,情况比较复杂,一般也适用“被告主义”,如原被告双方所属的国家同样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归被告所属国家的领事裁判;如被告所属的国家在中国不享有领事裁判权,则由中国法庭审理。(19)
除了领事裁判权之外,租界会审公廨制度同样对清朝的法律制度具有很大的破坏作用,这是于租界制度框架内较领事裁判权具有更多司法权限的一种制度,它确立于1858年的《天津条约》。1864年在上海租界正式设立中外联合审判机构—会审公廨,其名义上由中国地方官与外国领事官共同办理各类民事、刑事案件,实际上则由外国领事控制审判活动。凡发生在租界内的案件,即使中国人为被告,也由会审公廨审理。这样,外国领事官在获得“领事裁判权”之外,又获得了对中国人的司法管辖权,造成了在华外国人不受中国法律制裁,中国人反而受外国人管辖的事。
根据国际公法之国家主权原则,主权国家享有对本国境内的一切人和事物以及对境外的本国人实行管辖的权利,即属地优越权和属人有越权。因此,外国人处于所在国的属地优越权之下,受所在国管辖;同时又处于国籍国的属人优越权之下,受国籍国管辖,即受所在国和国籍国的双重管辖,而领事裁判权和会审公廨制度不仅违反了这一原则,而且导致了内国法律体系的崩溃,使其走向半殖民地化。
清末修律与中华法系的解体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发布)
1895年中日甲午战争中国的失败,极大地刺激了中国的知识分子,与近代史上前几次败于英、法相比,这次结果对当时人们可谓震聋发聩。痛定思痛之下,有部分知识分子认识到日本是因明治维新全盘学习西方的政治、社会、法律等理论而强大的,是以彻底的西化击垮了只学西方技艺、拒绝西方制度的中国的。因此,从1895年直到20世纪初西学的输入就不再停留于张之洞《劝学篇》中所谓的西艺部分,而将触角伸向“学校、地理、度支、赋税、武备、律例、劝工、通商”等“西政”中去了,林林总总的西学思想通过日本的渠道大量流入中国。这一时期的西学表现出两大特点,即“以东文为主,辅以西文”(20)和“以政学为先,次以艺学”。(21)之所以选择日文西书引进,主要在于求速求快,所谓“人耕我获,天下便利莫过于此”。(22)根据熊月之先生的统计,1896年至1911年15年中,中国翻译日文书籍至少1014种,“以1902年至1904年为例,3年共译西书533种,其中英文书89种,占全国译书总数的16%;德文24种,占4%;法文17种,占3%;日文321种,占总数的60%。从译书的学科来看,社会科学比重加大”。“以1902年到1904年为例,3年共译文学、历史、哲学、经济、法学等社会科学书籍327种,占总数的61%。同期翻译自然科学1
12种,应用科学56种分别占总数的21%、11%”。(23)
作为该时期西学输入重要内容的西方法学著作被大量翻译,而且已不再局限于国际法的范畴,更扩大到西方的民法典、商法、宪法等部门法。其中影响较大的有金粟斋的《日本宪法义解》、《法学通论》,群学社的《法兰西宪法》,开明书局的《普通选举法》、《法学门径》,文明书局的《美国民政考》,上海通社的《日本行政法》,政法学报社的《法学通论》、《新法律字典》,湖北法政编辑社的《战时国际法》、《民法总则》、《刑事诉讼法》、《刑法各论》,丙午社的《民法财产》、《民法总则》、《刑事诉讼法》、《刑法各论》,东亚报社的《美国宪法》,上海译书局的《民法通义》,出洋学生编辑所的《各国国民公私权考》,商务印书馆的《法意》等法学书籍。(24)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19世纪70、80 年代,与中国民族资本日益发展相适应,在法学思潮上出现了改变传统法律“礼刑交融”、“刑民不分”的要求,主张引进西方的商法和民法,制定保护本国利权的商法,并提出了废除刑讯、革新旧法的要求。这一思潮与大量法学著作流入的结合,使全面学习西方的思想得到了深化。同时,西方列强为了维护其在华利益,强迫清政府建立与西方列强相一致的法律体系,并以取消领事裁判权相诱要清政府全面变革法律制度,在中英《续议通商行船条约》中规定“中国深欲整顿律例,其与各国改同一律,英国允愿尽力协助,如成此举,一俟查悉中国律例情形及其案断方法,及一切相关事实皆臻完善,英国允弃其领事裁判权”。不久,美、日等国也作出类似承诺。
1902年,风雨飘摇中的清政府于内外交困下发布修律上谕:“现在通商交涉事宜繁多,著派沈家本、伍廷芳将现行一切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25)成立了负责修改法律的专门机构“修订法律馆”和“宪政编查馆”,由修律大臣主持,首先进行大规模翻译西方各国部门法,为正式修律作准备。
1910年5月15日,在《大清律例》基础上修删而成的《大清现行刑律》颁布,它共36卷,附有《禁烟条例》和《秋审条例》。内容根据西方刑法而分为30门,删除凌迟、枭首、戮尸、刺字、酷刑,并改刑法为罚金、徒刑、流刑、遣刑和死刑;同时将《大清律例》中继承、分产、婚姻、田宅、钱债等民事法律内容的条款剔除,此外并增加了“妨害国交罪”等新罪名。但旧法律中有关“十恶”、“八议”等内容仍保留了下来。
在修订《大清现行刑律》的同时,沈家本又主持部门法律的制定工作。1906年沈家本请日本法学博士冈田朝太郎起草《大清新刑律》,并于1911年1月25日正式颁行,定名《钦定大清新刑律》。这是中国法制史上第一部专门的刑典,是一部无论是内容还是形式上都作了重大变革的独立刑法典。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发布)
西学东渐与韩国法制变革
朝鲜半岛地处东北亚,其政治、文化、法律制度长期以来深受中国的影响,有“小中华”之谓,当西学浪潮涌入中国不久,同处于儒文化圈的朝鲜王朝也沐浴于西风欧雨之中,只不过西学进入朝鲜半岛较中国温和得多。
在明末清初由耶稣会士为主导的西学东渐中,汉译西书从17世纪初即已通过朝鲜赴华使团的人员流入朝鲜。根据记载,1603年,朝鲜使臣李光庭从北京携回《欧罗巴国舆地图》一件六幅,1604年黄允中将利玛窦《两仪玄览图》带回朝鲜,1631年艾儒略的《职方外记》由郑斗源携入朝鲜,这些著作的传入朝鲜,极大地开阔了朝鲜朝野的视野,丰富了他们的地域观。当李晬光惊讶地看到《欧罗巴国舆地图》“其图甚精巧,于西域特详,以致中国地方暨我东八道、日本六十州,地理远近大小,纤悉无遗”(31)时,非常感慨道“今中国者不过大地中一片土……,大者九州亦一国,小则楚亦一国也,齐亦一国也。”(32)由此在世界意识萌芽之时,也腾升其国家主权意识与国与国平等意识,所谓“贵夏贱夷,为无义也”(33)就是这种思想的流露。也因此,朝鲜士人对西学的入朝不会有太多的心理抗拒,同样这也解释19世纪中叶为什么国际法能这么快就为朝鲜所接受。 中国大学排名
1864年丁韪良的《万国公法》在中国刊行后得到很大的反响,美国国际法经典丛书 主编威尔逊(George Grafton Wilson)在导言里提到此书“中文版很快就销售一空,这部著作在日本也很受欢迎,翌年即在东京翻刻出版,并有其他版本在东方发行。”事实上在1865年,《万国公法》的一份手抄本就由日本人带入京都,并在日本掀起了注释和讨论国际法的热潮。根据韩国学者李汉基的研究,国际法最早传入朝鲜是在朝日缔结《江华岛修好条约》的次年,即1877年12月,日本外交代表花房义质把《万国公法》和《星轺指掌》二书赠与朝鲜礼曹判书赵宁夏,想以此证明日本要求在汉城派驻公使是符合国际惯例的。
除了《万国公法》外,中以国际法的其它著作也在韩国得到了传播,如《公法会通》一书,官方于1896年正式翻刻,其中的李庚植序中就有“各国大宪,审断公牍,援而为例,即《万国公法》、《公法便览》是已。曾有惠氏、吴氏诸人之订证,之于德国步伦氏而遂有会通之书,持论公而不偏,叙事确而有据,盖莫非保国善邻之道也”。(34)由此可知,韩国这一以中华法系为主的法律制度的国家,与中国一样也已经认识到国际法在对外交涉事务中的重要性,其法律体系也从德刑合一、维持内安为主向内外兼具方向转化。韩国的外交官们并在与西方及日本的外交活动中使用国际法折冲交涉,其中不乏朝英巨文岛事件交涉等成功案例。
韩国法律体系的最终脱中入西与西学思想的持续输入密不可分,日本明治维新后,虽然朝鲜仍在继续从中国引进汉译西书,但是将更多的注意力投向日本。1875年,日本挑起“云扬号”事件。次年,日本强迫朝鲜闵氏政权签订了《江华岛条约》这一朝鲜近代史上第一个不平等条约。根据条约规定,朝鲜被迫向日本开放釜山、仁川、元山三个港口,并且承认治外法权和无关税贸易。这标志着其法律制度已经丧失独立自主性,滑向了殖民地化。此后数年,朝鲜先后与美英等国签订了通商条约,朝鲜被纳入了西方列强的资本主义体系中去了。为了学习西方的政治制度,朝鲜政府向日本派出了“朝士考察团”,“在日本视察了政府机关、各种产业结构以及造币等工厂。在70多天中,直接看到的新文明。他们回国以后,分别提交了复命书,促进了开化政策的推行。(35)这些在朝鲜历史上被称为“开化派”的人士于1884年12月4日发动政变,虽然前后不过掌权三天,但其颁布的政纲14条还是值得注意的,其中的主要内容有:清算与清朝的从属关系、废除门阀和确立人民平等之权、处置贪官污吏、实行警察制度等。(36)从这些政策可以明显看到近代西方原则的影子,特别是废除门阀和确立人民平等之权、实行警察制度更标志朝鲜部分人士已经开始筹划构?ń代法律制度?BR>
1895年甲午战争,中国战败,日本以此为契机更深介入朝鲜内政,朴泳孝、徐光范等人回国参与政权,继续开化派的部分政治主张,实行乙未改革,重点对司法制度、地方制度和军事制度进行改革,使朝鲜朝近代化政治、司法体制迈向了决定性一步,而其政治、司法体系的日本化色彩更加强烈。
(注释)
(1) 林乐知:《中西关系略论》,申报馆代印1882版,p13)
(2) 张之洞:《劝学篇•• 外篇》
(3) 汤因比:《文明经受着考验》,p264
(4) 费赖之著,冯承钧译:《入华耶稣会士列传》,商务印书馆1938年,p42)
(5) 熊月之:《晚清西学东渐史概论》,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1995.1
(6) Chang His-tung, " The Earliest Phase of the Introduction of Western Political Science into 您可以访问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查看更多相关的文章。
China (1820-1852)," The Yenching Journal of Social Studies, 5.1: 13 (July 1950): p. 14.
(7)(8)转引自王维俭《林则徐翻译西方国际法著作考略》,中山大学学报1985。1
(9) E. Vattel, The Laws of Nations (New York 1796), p. 97.中译文见魏源,《海国图志》卷83。
(10) 《林则徐集·公牍》,中华书局,1963年,第126-127页。
(11) 李抱宏:《中美外交关系》,p30
(12)丁韪良:《万国公法》,译者序,第3页。
(13)(14)(15)《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卷27,第25-26页。
(16)潘玉田 陈永刚:《中西文献交流史》,北京图书馆出版社,p166
(17)(18)Martin, A Cycle of Cathay, p. 234,235
(19)《法学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p639
(20)康有为:《请广译日本书派游学折》,《康有为政论集》,中华书局p302
(21)梁启超:《大同译书局叙例》,《时务报》42册
(22)《译书难易辨》,《大陆》,1903年
(23)熊月之:《晚清西学东渐史概论》,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1995.1
(24)熊月之:《西学东渐与晚清社会》,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
(25)《大清光绪新法令》第1册,中华书局1986年,p7
(26)《大清光绪新法令》第20册,中华书局1986年,p1
(27)《大清新刑律》第10条
(28)张仁善:《清末礼法分离的社会动因和文化动因新探》,南京大学学报1995.4
(29)沈家本:《修正刑律草案》,转引自《中华文化通志• 法学志》,上海人民出版社p196
(30)《大清新刑律》第40条 您可以访问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查看更多相关的文章。
(31)《芝峰类说》卷2,转引自邹振环《明清西方耶稣会士的地理学汉文西书》
(32)《星胡塞说类选》(一)朝鲜古书刊行会1915年,p14-16,转引自邹振环《明清西方耶稣会士的地理学汉文西书》
(33)《答安百顺问目》,《星湖先生文集》,骊江出版社1984年,p296
(34)《公法会通》,李庚植序,1896年朝鲜学部编辑局
(35)姜万吉:《韩国近代史》,东方出版社1993年,p192
(36)姜万吉:《韩国近代史》,东方出版社1993年,p204
论文出处(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