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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台]管欧:《中国行政法总论》,台湾蓝星打字排版有限公司 1981年印,第563页。
[ii]马怀德:《国家赔偿法的立法模式》,《法律科学》1994年第3期。
[iii]本文所称国家机关职务侵权既包括国家机关本身的职务侵权行为,也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从事的职务侵权行为。
[iv]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如: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下),法律出版社 1998年版,第1110页;佟柔主编:《中国民法》,法律出版社 1990年版,第577页;刘心稳:《中国民法学研究评述》,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6年版,第654页。
[v]皮纯协、冯军:《国家赔偿法释论》,中国法制出版社 1996年版,前言,第2页。
[vi]肖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理论与实用指南》,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1994年版,第90页。
[vii] 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第二版),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59-460页。张新宝:《侵权行为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22-423页。
[viii] 参见王利明:《侵权行为法若干疑难问题研究》,载张民安主编:《侵权法报告》,中信出版社2005年版,第7页。
[ix] 该条规定的第二种条件是“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第六种条件是“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这两种拘留条件都建立在概然性判断基础之上,都可能发生刑诉法允许的判断误差,这是确保刑侦工作正常开展所必需的,基于此种判断误差发生的错误拘留从程序上看是合法的,但从公平的角度考虑,似乎应该给予被拘留者相应的赔偿。
[x]胡建淼:《中国国家赔偿法:比较与研究》,载张庆福主编:《宪政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 1998年版,第137页。
[xi] 对此,可参见杨立新主编:《侵权行为法案例教程》,知识产权出版社2003年,第114页。王世涛:《行政赔偿责任形式的独立性分析—对<民法通则>第121条适用的质疑》,载《行政与法》2002年第6期。
[xii]郭明瑞等:《民事责任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1年版,第10页。
[xiii]李建华:《论民事活动——兼论我国未来民法典总则结构的设计》,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0年第2期,第20页。
[xiv]李建华:《论民事活动——兼论我国未来民法典总则结构的设计》,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0年第2期,第20页。
[xv]佟柔主编:《中国民法》,法律出版社 1990年版,第43页。
[xvi]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9年版,第92页。
[xvii]李步云主编:《宪法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 1998年版,第377页。
[xviii] [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著,高家伟译:《行政法学总论》,法律出版社 2000年版,第106页。
[xix] [德]迪特尔·梅迪库斯著,邵建东译:《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 2000年版,第12页。
[xx]许崇德、皮纯协:《新中国行政法学研究纵述》,法律出版社 1991年版,第540页
[xxi]李建华、彭诚信:《民法总论》,吉林大学出版社 1998年版,第291页。
[xxii]皮纯协、冯军:《国家赔偿法释论》,中国法制出版社 1996年版,第18页。
[xxiii]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9年版,第185页。
[xxiv]朱维究 姜天波《略论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的区别》,《中国法学》1993年4期。
[xxv] 参见皮纯协、冯军:《国家赔偿法释论》,中国法制出版社 1996年版,第45页。
[xxvi] 王利明:《违约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80页。
[xxvii]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下),法律出版社 1998年版,第1074页。
[xxviii]龙卫球:《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1年版,第152页。
[xxix] 学者阐述责任竞合时,主要是从国家机关职务侵权责任与公务员侵权民事责任而言的。可以参见赵蓁祥:《国家赔偿责任与民事侵权责任间竞合之探讨———从人民权益之保障为中心》,载《行政法学研究》2004年第3期。
[xxx]王利明:《违约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6年版,第281页。
[xxxi]如由王利明先生主持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及说明》“侵权行为”篇中“第三章 替代责任”中详细规定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致人损害的责任。其中第1876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使职权,或者怠于行使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机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并在1877-1888条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司法行为的赔偿,归责原则、免责条件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具体参见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及说明》,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243-245页。梁慧星先生主持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及理由 侵权行为 继承编》中第五篇第二节中规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责任、替代责任、国家赔偿责任”。该草案并没有把国家赔偿责任定为一种“替代责任”,而是将其作为与“替代责任”并列的一种特殊的责任。具体参见梁慧星主编:《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及理由 侵权行为 继承编》。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78-79页。
[xxxii]我国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就规定了公务员的个人行使职权的责任意识。 如该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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