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应用 | 古代文学 | 市场营销 | 生命科学 | 交通物流 | 财务管理 | 历史学 | 毕业 | 哲学 | 政治 | 财税 | 经济 | 金融 | 审计 | 法学 | 护理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计算机软件 | 新闻传播 | 电子商务 | 土木工程 | 临床医学 | 旅游管理 | 建筑学 | 文学 | 化学 | 数学 | 物理 | 地理 | 理工 | 生命 | 文化 | 企业管理 | 电子信息工程
计算机网络 | 语言文学 | 信息安全 | 工程力学 | 工商管理 | 经济管理 | 计算机 | 机电 | 材料 | 医学 | 药学 | 会计 | 硕士 | 法律 | MBA
现当代文学 | 英美文学 | 通讯工程 | 网络工程 | 行政管理 | 公共管理 | 自动化 | 艺术 | 音乐 | 舞蹈 | 美术 | 本科 | 教育 | 英语 |

论我国国家机关职务侵权责任的立法模式——以(3)

2016-01-02 01:07
导读:[i] [台]管欧:《中国行政法总论》,台湾蓝星打字排版有限公司 1981年印,第563页。 [ii]马怀德:《国家赔偿法的立法模式》,《法律科学》1994年第3期。

[i] [台]管欧:《中国行政法总论》,台湾蓝星打字排版有限公司 1981年印,第563页。

[ii]马怀德:《国家赔偿法的立法模式》,《法律科学》1994年第3期。

[iii]本文所称国家机关职务侵权既包括国家机关本身的职务侵权行为,也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从事的职务侵权行为。

[iv]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如: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下),法律出版社 1998年版,第1110页;佟柔主编:《中国民法》,法律出版社 1990年版,第577页;刘心稳:《中国民法学研究评述》,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6年版,第654页。

[v]皮纯协、冯军:《国家赔偿法释论》,中国法制出版社 1996年版,前言,第2页。

[vi]肖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理论与实用指南》,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1994年版,第90页。

[vii] 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第二版),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59-460页。张新宝:《侵权行为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22-423页。

[viii] 参见王利明:《侵权行为法若干疑难问题研究》,载张民安主编:《侵权法报告》,中信出版社2005年版,第7页。

[ix] 该条规定的第二种条件是“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第六种条件是“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这两种拘留条件都建立在概然性判断基础之上,都可能发生刑诉法允许的判断误差,这是确保刑侦工作正常开展所必需的,基于此种判断误差发生的错误拘留从程序上看是合法的,但从公平的角度考虑,似乎应该给予被拘留者相应的赔偿。

[x]胡建淼:《中国国家赔偿法:比较与研究》,载张庆福主编:《宪政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 1998年版,第137页。

[xi] 对此,可参见杨立新主编:《侵权行为法案例教程》,知识产权出版社2003年,第114页。王世涛:《行政赔偿责任形式的独立性分析—对<民法通则>第121条适用的质疑》,载《行政与法》2002年第6期。

[xii]郭明瑞等:《民事责任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1年版,第10页。

[xiii]李建华:《论民事活动——兼论我国未来民法典总则结构的设计》,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0年第2期,第20页。

[xiv]李建华:《论民事活动——兼论我国未来民法典总则结构的设计》,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0年第2期,第20页。

[xv]佟柔主编:《中国民法》,法律出版社 1990年版,第43页。

[xvi]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9年版,第92页。

[xvii]李步云主编:《宪法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 1998年版,第377页。

[xviii] [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著,高家伟译:《行政法学总论》,法律出版社 2000年版,第106页。

[xix] [德]迪特尔·梅迪库斯著,邵建东译:《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 2000年版,第12页。

[xx]许崇德、皮纯协:《新中国行政法学研究纵述》,法律出版社 1991年版,第540页

[xxi]李建华、彭诚信:《民法总论》,吉林大学出版社 1998年版,第291页。

[xxii]皮纯协、冯军:《国家赔偿法释论》,中国法制出版社 1996年版,第18页。

[xxiii]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9年版,第185页。

[xxiv]朱维究 姜天波《略论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的区别》,《中国法学》1993年4期。

[xxv] 参见皮纯协、冯军:《国家赔偿法释论》,中国法制出版社 1996年版,第45页。

[xxvi] 王利明:《违约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80页。

[xxvii]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下),法律出版社 1998年版,第1074页。

[xxviii]龙卫球:《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1年版,第152页。

[xxix] 学者阐述责任竞合时,主要是从国家机关职务侵权责任与公务员侵权民事责任而言的。可以参见赵蓁祥:《国家赔偿责任与民事侵权责任间竞合之探讨———从人民权益之保障为中心》,载《行政法学研究》2004年第3期。

[xxx]王利明:《违约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6年版,第281页。

[xxxi]如由王利明先生主持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及说明》“侵权行为”篇中“第三章 替代责任”中详细规定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致人损害的责任。其中第1876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使职权,或者怠于行使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机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并在1877-1888条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司法行为的赔偿,归责原则、免责条件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具体参见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及说明》,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243-245页。梁慧星先生主持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及理由 侵权行为 继承编》中第五篇第二节中规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责任、替代责任、国家赔偿责任”。该草案并没有把国家赔偿责任定为一种“替代责任”,而是将其作为与“替代责任”并列的一种特殊的责任。具体参见梁慧星主编:《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及理由 侵权行为 继承编》。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78-79页。

[xxxii]我国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就规定了公务员的个人行使职权的责任意识。 如该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共3页: 3

论文出处(作者):
上一篇:论医疗事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1)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