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应用 | 古代文学 | 市场营销 | 生命科学 | 交通物流 | 财务管理 | 历史学 | 毕业 | 哲学 | 政治 | 财税 | 经济 | 金融 | 审计 | 法学 | 护理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计算机软件 | 新闻传播 | 电子商务 | 土木工程 | 临床医学 | 旅游管理 | 建筑学 | 文学 | 化学 | 数学 | 物理 | 地理 | 理工 | 生命 | 文化 | 企业管理 | 电子信息工程
计算机网络 | 语言文学 | 信息安全 | 工程力学 | 工商管理 | 经济管理 | 计算机 | 机电 | 材料 | 医学 | 药学 | 会计 | 硕士 | 法律 | MBA
现当代文学 | 英美文学 | 通讯工程 | 网络工程 | 行政管理 | 公共管理 | 自动化 | 艺术 | 音乐 | 舞蹈 | 美术 | 本科 | 教育 | 英语 |

执行权运行若干观念刍议(1)(2)

2016-02-03 01:20
导读:事实上,近年来执行的效率在我们的努力下确实逐渐在提高,而老百姓对我们的理解,信任却没有根本的转变,这都是缺少勾通带来的后果。推行公开化有

事实上,近年来执行的效率在我们的努力下确实逐渐在提高,而老百姓对我们的理解,信任却没有根本的转变,这都是缺少勾通带来的后果。推行公开化有两个明显的好处,一个是让外界监督自己,可以有效避免“暗箱操作”,“幕后交易”。再一个是让外界了解自己,知道你究竟是怎么干的,可以得到更广泛的理解和支持。二是我们的宣传效果不佳。各级法院在开展执行时都提倡要抓宣传。但宣传的效果不是一、两次法律咨询,三、五篇新闻稿件就能解决的,宣传的任务更多的落在我们每个执行人员的肩上,要靠他们在办理每一个案件时,结合案件对当事人进行宣讲。许多活动不是刻意去追求,而应体现在不经意间,在日常的工作中养成一种良好的习惯,培养一种乐于宣传,擅于宣传的意识。指导举证,解释法律,介绍情况等等,这些都是很好的机会,老百姓也最容易在这个时候受到教益。

应当把执行公开的观念贯彻到整个执行过程的始终,包括执行案件立案、举证须知,申请人,被执行人义务告之,执行各环节的期限,执行异议的审查方式,执行中止的条件等等,都应当让当事人明了,这样做不仅会使执行工作更加公正、规范,也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有助于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也是推行公开化的重要环节。执行工作的结果是为了使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得到履行,这是勿容置疑的。但如何实现这一目的却不是法院一厢情愿就可以办到的,做为申请人,他有提供证据,勾通情况,反映信息等各种责任,他的作用与执行的效果有着必然的联系,他应当尽自己所能,主动配合,协助法院开展执行。他不仅在诉讼阶段承担胜诉与败诉的风险,也同样在执行阶段承担权利能否得到实际兑现的风险。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始终让申请人对整个执行工作进展情况了如指掌。 同时,还要让申请人始终参与执行活动。实践中,常常存在执行人员与申请人缺乏有效的勾通与联系的情况,有的执行人员撇开法律,全凭自己的“三寸不烂之舌”。象“泥瓦匠”砌墙,泥干了加点水,泥稀了加点土,垒上就大功告成,墙垒的好不好,雇主是否满意,合不合质量标准则一概不论。还有的对双方当事人采用“背对背”的方式,当事人之间互不接触,执行人员往来穿梭,向这个讨价,为那方还价,成了一手托两家的“中间人”,当事人完全是被动者的地位。执行人员无法及时掌握被执行人的动态,财产变化情况,因而错失良机,申请人也对执行过程不甚了解,对法院付出的努力不知晓,许多误解往往就是缺乏勾通的结果。这里要注意一个问题,就是对申请人举证要在立案环节就给予重视。可以根据申请人举证情况决定是否立案,一些法院实行的“备案制”可以有效消除“呆案”、“死案”流入执行程序,值得我们借鉴。同时,对于申请人无法举证,但能够提供线索的,人民法院必须依职权去调查查证,这是我们行使执行权的一部分,也是对申请人举证发生困难的一种法律补救手段。单纯从法律角度来说,对申请人举证进行指导不应当是法院的责任,应当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但目前我国司法实践的现状及群众的整体法律素养又决定了这种特殊制度确有存在的必要,可以在进行指导的同时,提倡申请人聘请律师介入执行程序,对申请人提供法律上的帮助。这样,即可以填补申请人法律上的“盲点”,又可以帮助法院减少工作量,提高执行效率,应当在实践中进行大胆的尝试。在接触被执行人以及案外人时,也要尽可能地保障其知情权,让他了解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是法律规定的义务,逃避或抗拒执行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及相应的法律规定,做到这一点,无论结果怎样,我们的工作总是在法律规定的范畴内运行。

当然,执行公开首先应确定一个大前提,就是严格遵循法律。诸如“当事人选执行员”、“申请人选强制措施”等制度,其科学性和法律性值得商榷。有些所谓的执行新举措,新办法没有什么实际效果,或者纯粹就是追求轰动效应,哗众取宠,甚至根本就是与法律背道而驰的。

三、平等的观念。

在某些错误的执行观念影响下,一些执行人员不顾被执行人的现有条件如何一味督促其履行生效的法律义务,久而久之,在一些执行人员的眼里,被执行人平等的地位失去了,他们的法律权利被忽视了,可以对他们无限制地使用压、卡、吓、逼的方法,只要达到其履行的目的,什么样的手段都可以用,这是极端错误的。执行程序也是法律程序的一种,执行程序中的被执行人也仍然与申请人一样,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我们不是在替“财主”催“租子”,而是站在中立的角度来调整平等主体间的纠纷,实现公正与公平。现实中存在的对申请人和被执行人态度上的反差会极大地刺激被执行人,使其对执行程序产生逆反情绪,对人民法院执行程序的公正性产生怀疑。应当对双方当事人平等对待,不能厚此薄彼,即要体谅当事人追债之难,也要切实理解被执行人无力履行之苦,被执行人凡没有触犯刑律的,都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调整的范畴,他们与申请人的地位,权利都是平等的。对他们的民事权利的侵犯也是一种违法行为,这一点应当引起执行人员的高度重视。我们要树立在平等的条件下靠正当的手段解决问题的观念。对有履行能力却逃避、抗拒的,要坚决采取强制措施,绝不手软,面对那些确无履行能力或暂时缺乏履行能力的,还是应当按有关程序办事,该“放水养鱼的”,该分期偿付的,该中止执行的,视情况不同及时做出处理。

执行中的种种陋习,其根源还是我们对执行工作的认识不到位。打破“执行难”的局面,关键还是在思想上,思想观念转变不过来,仅靠遮遮挡挡或修修补补,无济于事情的解决,必须从根本上认识到这样的问题,我们执行案件就是在执行法律,也就是在执行程序,如果我们能够认认真真地执行法律规定的程序,严格按程序规范执行,用法律约束执行,尽心竭力,行法律之能事,该强制的强制,该中止的中止,该终结的终结,那就没有什么可难的了。即使无法达到让当事人的债权得已实现的目标,我们的执行工作也仍然可以完成其“公力救济”的作用,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

在转变执行观念时,特别要注重领导者观念的转变,包括执行局的正、副局长,也包括主管的院领导。我们经常听到诸如执行人员素质不高的说法,这确是一个客观事实,但最主要的还是领导者的素质问题,皮之不存,毛之焉伏,这个比喻也许不贴切,但执行工作领导者不换一下脑筋,让执行队伍整体观念都有一个飞跃是不现实的。做为领导者,首先要善于“换脑”,把原有的落后了的观念洗掉,用新的思维占据主导。二是要善于实践。做为基层法院的执行人员,我们所经历的必竟很少,我们的眼光必竟不宽,我们的素质也不是很高,我们无需花太多的精力去研究什么措施、方法,而是善于结合本地实际,大胆剪裁,用他山之石克本地之难,吸收性的批判,总结性的提高。这是一种捷径,也是最合理、最“实惠”的实践活动。三是要敢负责任。敢于亮出自己的观点,看准了就要负责到底,有问题就要敢于处理。同时,做为领导者,要多学习,使自己头脑充实一些,眼光深远一些,思路开阔一些,不能让自己仅仅是一个忙忙碌碌的纯粹的“执行官”或者“一介武夫”,而应该努力把自己培养成为有睿智的头脑,过人的胆识,出众的素质的真正意义上的带头人。

以往在抓执行队伍时,常常缺乏针对性和系统性,想起来就眉毛胡子一把抓,出了问题就事论事。应当从执行队伍的自身特点出发,着力培养队伍的职业素养,从职业意识、职业技能、职业道德、职业形象、职业机制、职业保障上下功夫,使执行人员真正从思想上、观念上增强责任感、危机感和紧迫感。真正变要我学为我要学,这样,队伍素质就会有根本的改变。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对基层法院来说,行使执行权就是运用法律“公力救济”的功能来实现社会所公认的,法律所保护的一种公平。这种公平不仅体现在结果上,更体现在我们追求公平实现的整个过程。只要我们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去积极的,负责任地履行了应尽的职责,穷尽我们所能运用的各种法律手段,我们就是在依法行使执行权,依法履行了我们的职责,也就无愧于我们的职业和良心。

共2页: 2

论文出处(作者):
上一篇:浅关于辩诉交易(1)网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