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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关于债权让和(1)网(2)

2016-02-04 01:10
导读:(三)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转让达成协议,并不得违背法律的有关规定。债权让与即为合同行为,自应当适用民法关于意思表示的规定。当事人就债
(三)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转让达成协议,并不得违背法律的有关规定。债权让与即为合同行为,自应当适用民法关于意思表示的规定。当事人就债权让与的意思表示应在自主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一致。由于债权让与为处分行为,这就要求:首先,让与人与受让人一般均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经其法定代理人允许或追认,也可以订立转让合同。纯获利益的受让,则无须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其次,让与人应有让与的权限。对让与的债权没有处分权之人所进行的债权让与,不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就债权转让达成合意,不得违反法律有关规定。这里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指转让合同的内容不得违法,即当事人订立转让合同,不得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不得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二是指转让合同的正式应合法,转让合同原则上为不要式合同,无须采取特别的方式。但法律对债权让与有特别规定或者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应依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合同法》第8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或者债务人转移义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四、对债务人的债权让与通知
对于符合债权让与构成要件的,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的让与合同即成立并生效,发生债权转让的效果。但由于让与合同不具有公示性,此时债务人可能会不知道债权让与的事实,而仍然对原债权人履行债务;如果允许让与合同自成立时对债务人也同时生效,那么债务人因不知让与事实而为履行却不发生清偿的责任,显然对债务人不公平。《合同法》第80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您可以访问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查看更多相关的文章。
债权让与通知可以准许用民法关于意思表示的有关规定,让与通知有无效或可撤销原因时,按无效或可撤销之规定处理。债权让与通知到达债务人或其代理人时生效。通知的时间不得晚于债务履行的时间。按《合同法》第80条第2款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债权让与通知原则还存在一些例外情况,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第一,让券化债权让与不以通知债务人为要件。例如指示债权,以背书和证券的交付而转移。如无记名债券,如火车票、电影票等,则仅以债券的交付而转移债权,均不须通知债务人。票据债务人负有按照票据上载明的权利绝对履行的义务,而不得以未收到让与通知为由拒绝履行。第二,特殊债权的移转必须办理登记手续。例如电话使用权的过户。第三,当事人之间特别约定不得让与的,债权人欲转让债权,须得债权人的同意。
五、债权让与的法律效力。
债权让与有效成立以后,即在让与人、受让人和债务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其中债权让与在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的效力,被称为债权让与的内部效力,而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的效力,则被称为债权让与的外部效力。
(一)债权让与的内部效力
1、法律地位的取代。债权让与生效后,在债权全部让与时,该债权即由原债权人(让与人)移转于受让人,让与人脱离合同关系,受证人取代让与人而成为合同关系的新债权人。但在债权部分让与时,让与人和受让人共同享有债权。
2、从权利随之移转。根据民法学原理,主债权发生转移时,其从权利原则上应随之一同转移。为此,《合同法》第81条规定,债权人让与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相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随同债权转移而一并移转的从权利包括:(1)担保物权;(2)保证债权;(3)定金债权;(4)优先权(例如职工工资的优先受偿权等);(5)形成权(如选择权、催告权等);(6)利息债权;(7)违约金债金和损害赔偿请求权。从权利随之移转是一般原则,但专属于让与人自身的从权利并不随之转移。
3、让与人应将债权证明文件全部交付受让人,并告知受让人,并告知受让人行使合同权利所必要的一切情况。对此《合同法》虽然未作规定,但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该义务构成让与人的从给付义务,其中有关的债权证明文件包括债务人出具的借据、票据、合同文书、来往电报书信等。应告知受让人主张债权的必要情况,一般指债务的履行期、履行地、履行方式、债务人的住所、债权担保的方式以及债务人可能会主张的抗辩等。此外,让与人占有的债权担保物,也应全部移交受让人占有。
4、让与人对其让与的债权应负瑕疵担保责任。由于债权让与本身即为一种合同,因而当转让债权为有偿时,在瑕疵担保责任问题上可准许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5、债权多重让与的法律效力,即让与人将债权让与给一人之后,又就同一债权重复让与给其他人,由此引起的债权让与合同的效力和债权的归属问题。对此,通说认为按照以下规则处理:有偿让与的受让人应当优先于无偿让与的受让人取得权利,全部让与中的受让人优先于部分让中的受让人有取得权利;已通知债务人的债权让与优先于未通知的债权让与。
(二)债权让与的外部效力。
债权让与的外部效力,是指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的效力。债权的自由转让必须在不损害债务人现存利益的前提下进行,债务人不应因债权的让与而增加自己的负担或者丧失应有的权利。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的效力,主要是从保护债务利益的角度出发而规定的,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
1、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的效力以债权让与通知为准,该通知不得迟于债务履行期。在债务人收到债权让与通知之前,对让与人(原债权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即债务人仍以让与人的为债权人而为履行的,同样可以免除其债务,受让人不得以债权已经让与为由,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而只能要求让与人返还所受领的债务人的履行。但债务人在收到债权让与的通知后,即应当将受让人作为债权人而履行债务,其对让与人的履行不能构成债的清偿,债务不能免除,仍须向受让人履行,而让与人如果仍然受领债务人的给付,则属非债清偿,债务人可以要求返还。 (科教范文网http://fw.ΝsΕΑc.com编辑)
2、表见让与的效力。当债权人将债权让第三人的事项通知债务人后,即使让与并未发生或者该让与无效,债务人基于对让与事实的信赖而向该第三人所为的履行仍然有效,此即为表见让与。
表见让与一般只有在债权人为让与通知行为时才能产生,如果由受让人进行让与通知,则不产生表见让与的效力。也就是说,即使受让人已将债权让与通知了债务人,而债权未能让与或者让与无效时,债务人不能以其对抗受让人的事由对抗让与人。但如果受让人为债权让与通知行为时,提出了其享有债权的充分证据,足以表明债权已经发生了移转,在此情形,应认为仍可构成表见让与。
3、根据《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债务人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这是因为债权让与是债之主体的变更,而不改变债之内容,债的同一性,不因债权让与而丧失,因而债权原有的瑕疵,不能不随同移转于受让人,债务人可以对抗原债权人的事由,自然可以对抗新的债权人。该对抗受让人的抗辩权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债务人免于因未经其同意的让与而实质性地恶化其地位。
债务人对受让人享有的抗辩权包括:(1)合同不成立以及无效的抗辩权;(2)履行期尚未届至的抗辩权;(3)合同已经消来的抗辩权;(4)合同原债权人将合同上的权利单独让与第三人,而自己保留合同债务时,债务人基于让与人不履行对应债务而产生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5)被让与债权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权等。对于以上抗辩事由,不论是发生在让与前还是让与后,也不论是发生在让与通知前还是让与通知之后,债务人均可主张。
4、根据《合同法》第83条的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让与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的,债务人仍然可以依法向受让人主张抵销。这是因为,在债权转让之前,债务人既存在与原债权人相抵销的到期债权,若因债权的转让,而使债务人丧失抵销的权利,对债务人显然不公平。同时抵销权是自债权适于抵销时发生的,在债权转让之前已经产生的抵销权,自不应因债权的让与而消灭。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发布)
债权让与制度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已成为现代社会日益重要的一种经济生活方式,并形成较为丰富、完备但也仍有待进一步发展的法律制度。在债权让与中,保持让与人、受让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是其关键。新《合同法》对债权让与规则作了较为完整地规定,使其体系更科学,对让与人、受让人和债务人的利益保护更合理,这对治跃债权让与的社会实践,促进交易快捷发展和社会财富的快速增长,无疑会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

论文参考书目录
①参见崔建远主编《新合同法》原理与案例、评释、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82页。
②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12页。
③参见崔建远主编《新合同法原理与案例评释》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89页。
④参见崔建远主编:《新合同法原理与案例评释》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新390页。
⑤参见刘绍猷:《“将来之债权”的让与》,载郑波主编:《民法债编论文选辑》(中)第883页以下。
⑥王利明、崔建远著:《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37—4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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