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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加快建立现代企业管理机制。以往国外反倾销调查,企业无法提供从原材料的供应到销售各个环节的原始资料和数据,以证明自己是市场经济主体,而被采用带有明显歧视性的替代国的制度。其主要原因就是认为中国不是市场经济的国家,国有企业仍然沿袭着计划经济时代大量的管理和动作模式。因此,政府要加快现代化的企业管理制度建设,改变产权结构,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规范其财务管理,准确反映运营成本,符合国际财会规则,逐渐使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经济主体。
5、加紧与WTO成员国的磋商,尽快使各国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避免“替代国”价格可能会给企业应诉带来的不利。
6、加大我国对国外产品反倾销力度。
随着 1994 年颁布的《对外贸易法》第 30 条规定,1997 年颁布实施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和2002 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到 2003 年 1 月 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吸收了 "反规避调查",维护整体利益原则,简单多数通过机制,倾销和损害幅度的计算,反吸收条款等,并按照世界贸易组织承诺的义务,对外贸易政策统一由一个部门颁布,不用内部文件对有关规则进行补充和说明等,基本建立了我国的反倾销机制,2005年,商务部也根据国内相关产业提请的反倾销立案申请,对进口氨纶、邻苯二酚、PBT树脂、耐磨纸、辛醇、丁醇、壬基酚等七种商品进行了反倾销调查,涉案国家和地区包括:欧盟、美、日、韩、俄及台湾地区等我主要贸易伙伴。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透露,截至2005年12月31日,我国共对40种进口产品发起42起反倾销调查。通过对国外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有力地维护了国内产业安全,对国内相关产业发展营造了公平的竞争环境,同时也对国外对我国的反倾销起到了牵制和平衡作用。
7、加强专业人才的培养。
(二)从企业的角度。
1、加快科技创新的步伐,提高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和品牌效应。首先,产品的价格是竞争的一个重要形式,但低价竞销的恶果即是容易引发反倾销诉讼。因此,企业在定价时参考一下国际市场行情及反倾销动态,同时要加强行业协会在对外谈判中的价格协调作用,提倡行业自律,避免相互压价。其次,我国企业要真正走向国家国际市场,就必须提高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大力开发自己的核心技术、核心产品,实现技术创新,促进产品结构升级。同时企业要认真研究各种重要的国际标准,如 ISO9000 , ISO14000 , SA8000族系等,保证出口产品在技术、安全、卫生、环保各方面接近或达到国际标准。第三,要实施出口产品差异化,即突出产品非价格方面的特征,如产品的物理特征、质量内涵、分销渠道、培养消费者群体等。同时要加大企业并购步伐,实现企业的规模化经营,加大宣传力度,树立品牌形象,增强国际竞争优势。
2、企业要不断加快跨国经营的步伐。我国出口企业要想在国际市场上保持比较稳定的分额,必须转变经营思想,借鉴国外从“贸易立国”向“海外投资立国”的经营策略转变。确立正确的营销观念,由贸易出口为主转向贸易与投资并重,力争在海外直接建厂,建立一批跨国公司、企业,使其产品能够就地生产、就地销售,使反倾销可能性降低到最低程度。如为应对欧美贸易壁垒,康佳去年就推出了所谓的“1568大航海计划”。其中的“5”即5个制造基地———墨西哥基地、印尼基地、土耳其基地、泰国基地、中国基地,同时还在美国、日本、韩国、法国、印度等国设立研发中心,使产品生产国际化,可有效规避国外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
3、企业要敢于应诉。如果企业放弃应诉,自然而然就被认为是败诉,一旦败诉就可以认为企业的产品违反了反倾销法,征收高额反倾销关税,反倾销税可能会使产品价格远远高于其它产品,从而失去市场。目前我国企业虽然在欧美等国的反倾销诉讼比较积极,但并不平衡,如对印度等国家的反倾销诉讼应诉率就较低。企业面对国际贸易官司,只要事先了解情况,如向中外律师咨询、向行业协会、经贸委进行咨询,主动与外国商务部沟通,完全掌握对方国家的情况,做好充分准备,拒理力争,就有胜诉的机会。如果打赢了官司,就等于永久打赢了市场。
4、建立反倾销诉讼基金 鼓励企业积极应诉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国内一些企业在遭遇反倾销诉讼时,由于同行业其他企业的不配合或不积极配合往往力不从心,而相当一部分企业存在“搭便车”的心理,这是片面、狭隘和短视的。一旦国外对我国反倾销诉讼成功,我国的同种产品以及同类产品在该市场将受重创,甚至可能从该市场完全退出。这对我国该产业的对外贸易将是巨大冲击。因此,国内企业应团结起来,以行业协会或企业同盟为单位建立相关的应诉基金,对参与诉讼的企业予以支持和鼓励。
5、加强与外国企业的联系与合作
在反倾销案件中,起诉方的利益往往也是多元化和多层面的,因此,在对外贸易中,我国企业应促进贸易双方的深层了解与合作,达成相关协议,以求在中国产品被指控倾销时,该国部分相关企业能共同参与诉讼,提供有利于我方的相关证明,甚至说服起诉方撤诉,这已经是化解反倾销调查的重要途径之一。
6、采用国内诉讼方式应对国外恶意反倾销。2004年12月17日,辽宁营口青花集团等五家镁砖民企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世界上最大的耐火材料生产企业——奥地利奥镁股份有限公司,指控奥镁集团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公平竞争原则,损害了中国镁砖企业的商业信誉和中国镁砖的声誉,从而开创了以国内诉讼手段应对国外反倾销的“先河”。法院受理案件后,如果奥镁不应诉就是不打自招;如果应诉,奥镁就要举证中国这些企业不具备“市场经济地位”,企业还可以利用辽宁高院的判决结果作为在欧盟应诉反倾销调查的证据。此外,由于奥镁已在中国境内投资设厂,如果中国法院判决奥镁不正当竞争行为成立,中国境内也可以找到执行对象。以国内诉讼手段应对国外反倾销,也是给入世后的司法实践提出的一个新课题。
随着我国在国际市场所占有的份额不断扩大,我国企业和产品也必然会成为国际反倾销的目标,但只要我们政府和企业不断研究反倾销的新情况、采取新对策、解决新问题,就一定能打赢老市场,开拓新市场,不断推进我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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