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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个自由民主的社会中,每个人的机会都是平等的,这里的平等只是一种机会上的平等,而不是结果上的平等。法律规定每一个人都可以在面临司法审判时聘请律师在机会上确实是平等的。但是,人们是否考虑过这样一个问题,人们在经济能力上本身是不可能平等的,那么给予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平等机会能否达到人们原先的目的?或者换一句话说,贫穷的犯罪嫌疑人有没有可能获得与富人们真正同等的审判,因为聘请律师的平等机会并不等于审判程序上的平等机会。那么,接下来要论证的就是,如果聘请律师的平等机会并不必然导致司法审判的平等权利,是否就因此需要给予贫穷的犯罪嫌疑人以特别的法律援助?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么它的合法性基础在哪里?一个富裕的犯罪嫌疑人为什么就没有权利获得这种对于全社会来讲应当平等的资源?论证在这里显然陷入僵局:一个犯罪嫌疑人仅仅因为贫穷而不是他不愿意聘请律师,就在法庭上被事实上剥夺了获得充分法律救济的权利;或者富裕的人仅仅因为他能够支付律师费而必须自己掏腰包,穷人却可以由国家提供律师。这两种情况是否都有失公平?(12)
在国家和公民地位不平等的情况下,国家作为控方对一个公民提起诉讼,为了收集犯罪嫌疑人的罪证,可以大肆花费纳税人的钱,证据收集完了,还要派遣受过专门法律培训的检察官到法庭上对付犯罪嫌疑人,如果检察官觉得自己的能力不够还可以继续花钱聘请律师甚至律师团来帮助指控,而一个贫穷的犯罪嫌疑人因为没有钱请律师,结果就很难真正维护自己的宪法权利!显然在这样的“聘请律师的机会平等”之下,不可能产生实质性正义——甚至它一旦进入审判程序,就连表面的平等和正义都不存在了。从美国宪法的立场上看,犯罪嫌疑人因为没有律师的帮助,他们中的许多人根本没有能力为自己做有效的辩护,控方出具的证据仅仅因为没有旗鼓相当的反驳而具有证明力,这种证明力就削弱了证据证明力本身的基础,法庭以这样的证据进行判决实际上是在信息不充分的情况下做出的,那么这样的法律程序显然不是宪法意义上的正当程序。因此,这种不平等显然不是司法本身所追求的,不仅如此,它还与宪法的追求直接冲突,是直接违背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的。
在法律帮助的模式中,贫穷的犯罪嫌疑人应当说基本上已获得了审判程序的正当性。因此,不平等的关系不是发生在国家与穷人之间,而是发生在穷人与富人之间。即穷人因为穷而获得了国家的法律帮助,可是富人却因为富裕而不能从国家获得法律帮助,必须由自己支付法律帮助的费用。那么富人们就可以质问国家,我们和穷人一样是这个国家的公民,作为纳税人我不比任何人尽的义务少,甚至因为富有而比穷人对社会尽更多义务,为什么穷人可以免费获得国家的法律帮助,而我们不能?也许在程序上,富人们可以获得正当程序的审判,但是,他必须付出代价。这实际上是一个利益以及价值权衡的问题。美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受一个独特的观念支配,认为援助工作应该是整体的反贫困运动的一部分。从这样的宏观角度来定位法律援助工作,可以促使人们从更加广阔的视角来看待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与实现问题,在某种程度上可以避免个案援助工作的局限。同时,与反贫困这样一种整体观念相对应,美国的法律援助工作没有局限于对贫困当事人的具体法律需求提供个案帮助,法律援助项目同时也注重改善穷人的整体法律环境,倡导法律改革,有意识地把法律当作社会改革的重要工具。另外,在这样一种整体观念和社会改革意识的指导下,美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就不仅仅局限于在具体的司法案件中对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援助工作还扩展到代理贫困当事人向行政机关进行申诉;更为重要的是,援助工作还涉及从穷人的利益出发,以各种形式向各级立法机关传输专业意见、争取从整体法律环境的层面改善穷人的生活状况。(13)
为什么给予穷人以法律帮助而不是形式上的机会平等被认为是法律的进步呢?那是因为法律追求某种比平等更高的价值,这种价值就是正义,也许对于美国人来讲保障基本人权就是正义,其实对于我们又何尝不是如此呢?因此,司法制度对人权保护得越完备,它就更接近正义,尤其是对于“穷人”来说。
三、贫穷与自由
人们通常认为贫穷就是收入不足,确实收入不足是造成贫苦生活的很强的诱发性条件,但还有一种与此评估贫穷相对应的视角,尤其是在分析社会正义的时候,那就是“可行能力”的视角,这是1998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阿马蒂亚。森在他的《以自由看待发展》一书中的重要理论。森认为在现实社会中的个体,我们有很强的理由用一个人所具有的可行能力来判断其个人的处境(14),即他的或富裕或贫苦的状况,而他所说的“可行能力”(capability)就是指一个人所拥有的、享受自己有理由珍视的那种生活的实质自由。根据这一视角,贫苦必须被视为基本可行能力的被剥夺,而不仅仅是收入低下,而这却是现在识别贫穷的通行标准。可见在这里,森把贫穷与自由联系在了一起。这是一个很重要的贡献,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在谈到森的工作的实践意义时指出:“全世界贫穷的、被剥夺的人们在经济学家中找不到任何人比森更加言理明晰地、富有远见地捍卫了他们的利益。通过阐明我们的生活质量应该不是根据我们的财富而是根据我们的自由来衡量,他的著作已经对发展的理论和实践产生了革命性的影响。联合国在自己的发展工作中极大地获益于森教授观点的明智和健全。”[1](第2页)
可行能力视角对贫穷分析所做的贡献是,通过把注意力从手段转向人们有理由追求的目的,并相应地转向可以使这些目的得以实现的自由,加强了我们对贫困和剥夺的性质以及原因的理解,我们可以在更加基础的层面上看待贫困和剥夺问题,以便更接近社会正义。(15)
森试图论证发展可以看作是扩展人们享有真实自由的一个过程,以往人们狭隘的发展观比如国民总产值(GNP )增长、或个人收入的提高、或工业化、或技术进步、或社会现代化等等观点,应该被聚焦于人类自由的发展观所取代。财富、收入、技术进步、社会现代化等等固然可以是人们追求的目标,但它们最终只属于工具性的范畴,是为人的发展、人的福利服务的,因此,社会的最高的价值标准就是以人为中心的自由的发展。这与一个多世纪以前马克思所揭示的人类社会发展的目标相一致,未来的理想社会是一个自由人的联合体。贯穿于森全书的中心概念“自由”,是在“实质的”意义上定义的,即“享受人们有理由珍视的那种生活的可行能力”。具体地说,“实质自由包括免受困苦——诸如饥饿、营养不良、可避免的疾病、过早死亡之类——的基本的可行能力,以及能够识字算数、享受政治参与等等的自由。”它还包括法治意义的“自由”,但不限于权利——自由是人们能够过自己愿意过的那种生活的“可行能力”。因此“自由”还包括各种“政治的权益”,比如说,失业者有资格得到救济,收入在标准线之下者有资格得到补助,每一个孩子都有资格上学受教育,等等。[1](第3页)
自由的意义还在于它的手段性作用,森具体分析了五种手段性自由,即政治自由、经济机会、社会机会、透明性保证和保护性保障,它们分别为人们按自己的意愿过有价值的生活做出贡献,彼此又相互联系、相互促进、共同作用。从森研究饥馑时发现了一个“规律”,它可以说明政治自由与防止饥馑的关系,这个规律就是:民主社会不会发生饥馑,饥馑只发生在专制统治下。对于权威主义统治者,他们自己是绝对不会受到饥荒的影响的,通常缺少激励因素来采取及时的防范措施,与此相对照,民主政府需要赢得选民并面对公共批评,从而有强烈的激励因素来采取措施,防止饥荒或者其他类似的灾难的发生。针对“穷人在经济利益与民主之间必定选择经济利益”这一论说,森以20世纪70、80年代印度和俄国的政治发展为例,反驳认为这种说法把经济发展与民主对立起来是错误的,而且专制统治从来不允许人民有自由选择民主的机会,当人民有机会选择时,他们会坚持民主。
由此,森揭示了通过经济发展以消除贫困和自由之间深刻的内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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