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民间商会与地方政府(1)(2)
2016-02-14 01:10
导读:二、民间商会与地方政府的互动博弈和机制形成 从治理概念、地方治理的主体,到主体的权力与利益分析表明,作为制度安排,地方治理主要体现为地方
二、民间商会与地方政府的互动博弈和机制形成
从治理概念、地方治理的主体,到主体的权力与利益分析表明,作为制度安排,地方治理主要体现为地方政府及其他组织之间的权力分配关系、动力机制和利益结构。由于治理或地方治理是多个治理主体之间基于权力配置和运作产生的持续互动过程,而目前分析不同主体之间的互动及其均衡的最普遍、最成功的方法是创立于20世纪40年代,繁荣于50、60年的博弈理论。更进一步,既然治理要在不同治理主体之间通过合作、协商、建立伙伴关系等方式来实施对公共事务的管理,那么,从某种意义上,所谓治理就是不同治理主体不断博弈最终走向合作的过程。
博弈指的是一种互动决策,即每一行为主体的利益不仅依赖于它自己的行为选择,而且有赖于别人的行动选择。博弈论就是研究理性的决策者之间冲突与合作的理论(注:张维迎著:《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4页。)。从统治走向治理的过程,可以理解为是一个动态博弈的过程,而且这个动态博弈过程是一种分阶段的非重复博弈,甚至在不确定性前提下,权力的转移可能发生逆转,从而先行动方能否为后行动方发出一种可信任的许诺成为博弈的关键。在统治走向治理的过程中,民间商会的行业利益可能与地方政府的公共利益是冲突的,也可能是一致的,但从它们的最终目标来看,又是一致的,因为民间商会与地方政府的共同治理,意味着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从而能够实现正和博弈。转型时期民间商会与地方政府的权力博弈在初始阶段可能是一种非合作博弈,由于民间商会的自发性及针对民间商会的法律法规缺乏或不完善,双方不能达成相互影响的有约束力的协议,各方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纳什均衡很可能是一个“囚徒困境”,从而基于各自利益最大化的博弈结果就整体公共利益来说并不是最大的。但是,随着有关民间商会的法律法规的建立与完善,民间商会与地方政府在共同治理中的权力配置和权力运作方式发生变化,最终通过合作、协调,可以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从统治走向治理的过程就是不同治理主体为争夺利益而展开权力博弈并最终走向一个利益格局和权力结构相吻合的稳定状态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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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时期,地方治理的实现取决于国家、市场、公民社会三者之间权力结构和权力关系重新调整与塑造的过程。民间商会对原先属于政府的权力进行了分割,使得政府的权力强度受到削弱,逐渐形成政府和商会之间的权力依赖关系。而民间商会对政府权力的分割既可以表现为政府的主动授权和委托,也可以体现为商会的主动占有,具体体现为管理行业的权力由政府职能部门下放到民间商会,不断强大的民间商会逐渐接纳和承担起地方政府部门转移的职能。因此,地方治理的进程取决于地方政府放权与民间商会要权的互相推进。实际中,出于双方的利益竞争,在不同阶段,针对不同权力,民间商会可能有两种策略:要权与不要权;地方政府也有两种策略:放权与不放权。
民间商会与地方政府的策略两两搭配后,构成了以下四种组合:
A 组合:地方政府放权,民间商会要权。如前假设,地方政府是地方公共利益的代表,民间商会是行业利益的追求者。那么,地方政府放权的条件取决于放权是否能够增进公共利益,如果放权在使政府职能部门利益相对受损的同时,却通过授权,使得民间商会很好地发挥其职能,从而在促进行业利益的同时,也增进了本地区的公共利益,那么在理论上,地方政府应该选择放权,商会应该选择要权。事实上,行业利益和公共利益耦合的时候,也是政府与民间商会产生合作的时机。例如,2003年,为应对欧盟的CR法案和打火机反倾销,温州政府和民间之间默契地进行了一次权力转移,并且其后的行动过程中进行了有效的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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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组合:地方政府不放权,民间商会要权。如果地方政府是公共利益的代表,但是地方政府预期到民间商会要权在促进行业利益的同时会损害公共利益,那么,就会选择不放权;另一种情况是,商会要权后,虽然不会在增进行业利益时损害公共利益,但是地方政府表面上是公共利益的代表,实际上抽象的政府由具体的部门所掌管,从而部门利益目标取代公共利益目标,此时,具体的职能部门为了本部门的利益,就会牢牢握住手中的权力,该下放的权力与职能也会想方设法予以保留。温州市某行业协会要求拥有对会员的评税权,被政府部门以担心行业协会的公正性为由拒绝。温州市某行业产品出口之前必须经过某部门抽检并出具证明,但这样的检验证明在出口程序中没有任何实际作用,行业组织也要求取消,相关政府部门却不肯放弃检验。
C 组合:地方政府放权,民间商会不要权。地方政府的改革和职能下放较快,而民间商会的发育和发展相对缓慢和落后的情况下,就会出现地方政府放权而民间商会不要权的选择组合。地方治理可能成为地方政府放弃其职责的一种借口,而让地方、市场和非政府组织去承担(注:何包刚:《中国地方治理与地方民主——对地方民主化问题的一点思考》,中国选举与治理网,2005年4月下载。)。在这种情况下,地方政府所放之权,未必是民间商会愿意或能够承担的。如行业数据统计,由于执行成本太高,而收益不确定及外溢,尽管政府愿意下放,但商会并不愿意接受。
D 组合:民间商会不要权,地方政府不放权。这种组合下公共权力仍然全部掌握在政府手中,民间商会空有其名,或者商会本身就是官方的附属机构,而不是真正的权力中心,因而无法与地方政府形成一定的权力分割和权力依赖,从而不能实现从统治向治理的过渡。一种常见的情况是,商会由于政治合法性考虑,不敢向政府要权,而政府也出于政治合法性、行政合法性等考虑,不愿或不敢向商会下放某些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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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上四种组合中,只有在组合A 中,政府手中的权力才能顺利地转移到民间商会手中,并且通过这种权力的转移,民间商会与地方政府成为拥有各自权力的平等的治理主体,才能走向合作博弈,实现地方统治向地方治理的转变。
纳什均衡揭示了个人理性和集体理性的矛盾,解释了何以短视地以利益为目标会导致对大家都不利的结局,从而表明利益冲突使得人们很难合作。纳什均衡暗含着一个重要结构:一种制度(体制)安排,要发生效力,必须是一种纳什均衡。否则,这种制度安排便不能成立。在制度经济学中,制度指的是由社会强制地加以执行的正式的社会行为规则与同样规范着人们行为的习惯、道德、文化传统等非正式规则的总和。但从博弈论的角度看,制度可以定义为一套在“多次博弈”后逐步形成的、使人们在打交道时可以比较确定地知道别人行为方式的社会契约。因此,要使地方治理最终成为一种现实的制度安排,需要民间商会与地方政府甚至与中央政府之间不断地进行权力博弈,最终由初始的非合作博弈走向合作博弈。
民间商会和地方政府从非合作博弈走向合作博弈,可能出于以下几方面的因素:第一,双方合作,发挥各自的优势,有利于更好地配置经济、社会资源;第二,双方合作,可以更好地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第三,双方合作,可以提升产业结构,提高要地区行业在国内外的竞争力;第四,双方合作,可以更好地管理地区公共事务。然而,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过程中,由于以下几方面的因素,合作往往需要时间,慢慢实现,甚至在合作中仍然发生冲突:第一,委托——代理理论下,代表行业利益的商会领导和代表公共利益的政府部门发生机会主义倾向,就会阻碍合作的进程:第二,双方力量悬殊的情况下,难以形成平等竞争的治理主体;第三,信息不完全下对未来的不确定,导致合作的进程止步不前。 大学排名
尽管如此,在地方政府放权和民间商会要权的不断演进中,只要地方政府和民间商会分别转向两个平等竞争的不同治理主体,它们之间形成了权力的相互依赖关系和治理上的合作、协调关系,并最终形成一个相对稳定的利益格局,那么在博弈理论中,这将是一个合作博弈均衡,其目标是公共利益最大化;而在治理理论中,则实现了统治向治理的转型。
民间商会与地方政府之间可能会形成不同的治理模型,但在地方政府放权,民间商会要权并承担起职能之后,民间商会与地方政府终将形成一种相对稳定而有效的互动机制,包括信息沟通机制、合作机制和监督机制等。所谓信息沟通机制,是指民间商会的利益需求能够迅速而有效地向政府表达,政府也能迅速而有效地向民间商会传达和执行方针政策:所谓合作机制,是指民间商会和地方政府能够相互合作,优势互补,从而最大限制促进地区公共利益,具体表现为地区经济社会的持续稳定发展;所谓监督机制,是指地方政府能够对民间商会实施有效监督,包括政府制定相关的监督制度,由社会力量来执行的社会监督和政府自身对民间商会的监督(注:陈剩勇、汪锦军、马斌等:《组织化、自主治理与民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84页。)。
三、温州商会与地方政府互动:机制形成的现实局限与必要条件
改革开放之前,甚至在20世纪90年代之前,温州政府部门对行业的管理和全国一样,都属于典型的统治。公共权力完全集中在政府手中,社会资源的配置完全由政府或其委托机构说了算。单位作为政府的附庸,经政府授权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能。民间商会并不发达,独立的、自治性的民间商会基本上不存在。政府在公共事务管理方面,依靠自己的理解以及自身掌握的情况,按自己的意愿,通过法规、政策的制订、实施、评估、修正、再实施这样一套科层制的官僚程序,实现并维护公共利益。由于这是一整套封闭的操作系统,作为公共利益的直接关联者,企业和个人没有畅通的渠道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亦不能对这种公共权力运转的效果及效率进行参与性评估和修正。围绕着政府机构,公共权力分层次、呈圆心状依次展开,形成的是单一的、集中的权力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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