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应用 | 古代文学 | 市场营销 | 生命科学 | 交通物流 | 财务管理 | 历史学 | 毕业 | 哲学 | 政治 | 财税 | 经济 | 金融 | 审计 | 法学 | 护理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计算机软件 | 新闻传播 | 电子商务 | 土木工程 | 临床医学 | 旅游管理 | 建筑学 | 文学 | 化学 | 数学 | 物理 | 地理 | 理工 | 生命 | 文化 | 企业管理 | 电子信息工程
计算机网络 | 语言文学 | 信息安全 | 工程力学 | 工商管理 | 经济管理 | 计算机 | 机电 | 材料 | 医学 | 药学 | 会计 | 硕士 | 法律 | MBA
现当代文学 | 英美文学 | 通讯工程 | 网络工程 | 行政管理 | 公共管理 | 自动化 | 艺术 | 音乐 | 舞蹈 | 美术 | 本科 | 教育 | 英语 |

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适用问题的探讨(1)(3)

2016-02-28 01:02
导读:另外,《条例》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项目。但该项赔偿只限于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或残疾的情况,《条例》没有规定”死亡赔偿金”项目。因医

另外,《条例》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项目。但该项赔偿只限于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或残疾的情况,《条例》没有规定”死亡赔偿金”项目。因医疗事故致人死亡的,《条例》规定只给予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不超过6年的赔偿,与道路交通事故和«国家赔偿法»规定死亡赔偿费用计算标准相比,差距太大。这一规定虽有利于减轻医疗机构的风险和经济压力,但不利于对患者权益的保护。精神损害赔偿在我国法律中作出明确规定的较少,《条例》作出了规定,虽然赔偿额度不大,但明确加以规定已属不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适用《条例》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是没有问题的。但是,是否只有造成残疾、死亡的,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金?笔者认为,根据《条例》对医疗事故的含义的界定,构成医疗事故并不一定要造成人的残疾、功能障碍,那么在遭受了一定的人身损害,构成了医疗事故却没有造成残疾或死亡的情况下,患者也应当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因为,对于患者来说,只要构成医疗事故,即使没有造成残疾或死亡,其痛苦是不言而喻的,也是真实存在的,那么赔偿精神损失也是理所当然的。同时,从维护患者利益,提高医生责任心的角度出发,有必要将精神损害赔偿扩展到非残疾的医疗事故。

 

共3页: 3

论文出处(作者):
上一篇:艾滋病防控专门立法的价值和难点分析(1)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