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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制度演变理论:引入性思考(1)(2)

2016-02-29 01:00
导读:三、政府制度的自然演变与人为的制度设计 与上述问题联系在一起的是,古代中国的政府制度朝着不同于古希腊的贵族民族共和制的方向发展为君主专制

   三、政府制度的自然演变与人为的制度设计

   与上述问题联系在一起的是,古代中国的政府制度朝着不同于古希腊的贵族民族共和制的方向发展为君主专制制度,到底是一种原始制度的自然演化,还是一种人为的制度设计结果?或是两者兼有之?如果再进一步延伸为一般性的问题,那就是,政府制度是否有自身的演变规律?政府制度能否进行人为设计?

   政府制度能否进行人为的设计?密尔早就做出了肯定的回答。他说:“我们首先要记住,政治制度(不管这个命题是怎样有时被忽视)是人的劳作;它的根源和全部存在均有赖于人的意志”[12](第7页)。当然,就自然产物和社会产物的区分来说,密尔的回答是无可厚非的。因为所有的社会产物都是人为设计和建造的结果,否则就应该属于自然产物。

   但是,如果仅仅停留在此来思考问题的话,似乎没有多大意义。政府制度能否进行人为设计所包含的实质性问题是:人为设计的政府制度是否行得通、是否有效?对此,同样是英国著名的思想家埃德蒙·柏克(Edmund Burke)则得出与密尔相反的结论,即认为行得通的政府制度是自然生长的而不是什么智慧的产物。萨拜因(George H. Sabine)在《政治学说史》中是这样介绍柏克这一观点的:“制度不是发明或制造出来的;它们是活生生的并且是不断发展的。因此必须以尊崇的态度对待它们,以审慎的态度提到它们。对于进行计划和设计的政治家来说,想以冒险而空想的计划搞什么新制度,可能会轻易毁掉他一时心血来潮想要再建的东西。没有哪个新创造的制度能够通行,无论它多么合符逻辑,除非它累积了类似程度的习惯和感情。所以,那些革命分子自命能创造新政体和新政府,在伯克看来是既糊涂又可悲”[13](第687页)。要找到实例来证实柏克的观点确实不难,如中国近代史上的政治变革,几乎所有人为设计的政府制度都以失败告终。无论是戊戌变法的总设计师康有为所设计的君主立宪制度,还是被列宁称赞为“渗透着战斗的、真诚的民主主义”[14](第424页)的孙中山所创设的“五权宪政”制度,其结果都是破灭。

   当然,成功的人为设计的政府制度在人类政治发展史上也不乏其例。具有典型意义的是《联邦党人文集》,它被看做是一部理解美国政治制度、也是理解政治制度设计的经典著作。美国学者詹姆斯·W·西瑟认为这部著作具有两个要点,“第一,设计一种健全的、既是共和又是宪政的政府形式是可能的。第二,这一政府可以在一个能与其他世界强国进行体面竞争的国家里通过有意识的设计建立起来,而不作为一种发生在一个不恰当的地方的偶然结果”[15] (第13页)。古希腊时期提修斯、梭伦、克利斯提尼等人的改革方案,也被许多历史学家称赞为是成功的制度设计。可见,人为设计的政府制度是可以获得成功的。但这些获得成功的政府制度的设计理念,又都是在以往制度自然演化过程中逐步产生和形成的,凭空想象出来的(如空想社会主义)并能获得成功的几乎没有先例。

   所以,关键问题在于:存不存在完全脱离制度演化规律的纯粹的人为设计?如果不存在,制度设计应该如何尊重制度自身的演化规律?人为设计的政府制度与自然演化的政府制度之间具有什么内在关系?两者之间如何互相制约、互相作用?

   四、制度变迁的共性与政府制度变迁的独特性

   制度自身的演化规律,实质就是制度变迁的共性问题。有关这个问题,马克思的经典表述为人们所熟悉:“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态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运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这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16](第32-33页)。这段文字是马克思对整个社会制度变迁的共同性的高度概括,即生产力的发展是社会制度变迁的根本动力。

   但是,社会制度的变迁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表现为经济制度、技术制度、政治制度、宗教制度的变迁。那么,这些不同领域的制度变迁,除了具有马克思所揭示的共性外,是否还具有不同的特殊性呢?

   在思考这个问题时,我国学术界方兴未艾的新制度经济学研究中有两种倾向值得注意。一种倾向是用西方新制度经济学关于制度变迁的观点来否定马克思关于社会发展动力的理论;另一种倾向是用马克思关于社会发展动力的理论来批判西方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变迁理论。

   实际上,马克思关于社会发展动力的理论与西方新制度经济学关于制度变迁的理论是可以互相补充的。马克思关于社会发展动力的理论揭示了社会制度变迁的共性,而西方新制度经济学关于制度变迁的理论,侧重于阐述经济制度变迁的特殊性。就整个社会发展的动力和制度变迁的共性而言,任何领域的制度变迁理论的构建都无法回避马克思的分析框架;但从不同领域的制度变迁的具体情况来做进一步研究,马克思的分析框架也无法揽括所有的重要因素和特殊性。在西方新制度经济学中,不同的学者强调引起经济制度变迁的变量的侧重点是不同的,如科斯特别强调交易成本的作用,而诺斯更强调人口变动在经济制度变迁中的重要地位。对这些不同变量的分析,实质是对经济制度变迁的特殊性的揭示。

   不过,西方新制度经济学在运用不同变量来揭示经济制度变迁的特殊性的同时,又将其泛化到政治制度变迁的研究,以至出现把政治关系与市场交易类比、用“政治市场”的概念来分析政治现象的“交易政治学”。运用经济关系原理来分析政治关系有一定创新性,但把政治关系和市场交易完全等同则是不可取的,因为政治关系与市场交易各自的内在规定性是完全不同的,政治关系规定了社会中不同利益集团、阶层和阶级之间统治与从属、主导与依附的关系,其基础是支配经济资源以及政治资源、军事资源和文化资源的权力在不同社会集团、阶层和阶级之间的不平等的分配,以及由此而产生强制;而市场交易关系规定的是自由和平等的交易主体的相互关系,其基础是交易者之间权利的平等,以及权利交换的互利性和自愿性。对这种将交易经济学推广到政治制度分析的做法,国内有些学者如林岗等人已经作了比较全面和深刻的批评。

   所以,我们既不简单排斥又不简单照搬西方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科学的方法是把马克思的社会发展动力理论和西方新制度经济学的一些研究方法结合起来,以寻找政府制度变迁的特殊性。

   五、谁是政府制度创新的主体

   关于制度创新主体问题,国内大部分成果基本是引用道格拉斯·C·诺斯等人的观点,即把制度变迁和创新的主体分为个人、团体和政府。按照戴维斯和诺思的说法,制度的安排有来自“个人安排”,也有来自团体的“自愿合作安排”,还有来自“政府性安排”。[17](第271页)也就是说,推动制度创新的主体,包括了个人、团体和政府。本人也曾从这个角度探讨中国地方制度创新的地位和作用。[18](第67页)那么,诺斯等人关于制度创新的主体的假设,是否超越了历史唯物主义关于人民群众和个人在历史上的作用的基本原理?

   应该说,诺斯关于制度创新的主体假设,有利于制度创新的微观研究,尤其适用于经济制度创新的微观研究。但从总体上看,诺斯的制度创新主体假设并没有超越历史唯物主义关于人民群众和个人在历史上的作用的基本原理。历史唯物主义关于人民群众和个人在历史上的作用的基本原理,本质上包含了对个人、团体和政府作为创新主体的肯定,诚如列宁所说的:“马克思主义和其他一切社会主义理论不同,它既能以非常科学的冷静的态度去分析客观形势和进化的客观进程,同时又能非常坚决地承认群众(当然,还有善于摸索到同某些阶级的联系,并实现这种联系的个人、团体、组织、政党)的革命毅力、革命创造力、革命首创精神的意义,并且把这两方面卓越地结合起来”[19](第729页)。可见,列宁认为历史唯物主义关于创造历史的主体——人民群众——包括了个人、团体、组织、政党。不过,以往历史唯物主义在探讨推动历史发展的主体的时候,基本局限在探讨人民群众的历史地位和领袖人物的个人作用以及两者的关系,对团体、政府组织、政党政府、知识分子阶层等的研究比较少。在这方面,西方新制度经济学的研究视角和方法有值得学习之处,但又有忽略整个社会发展的历史条件之嫌。

   基于上述考虑,引入历史唯物主义关于人民群众和个人在历史上的作用的基本原理,结合西方新制度经济学的研究成果,继续探讨政府制度创新的主体问题,就显得十分必要。

   六、衡量政府制度创新成效的标准

   如何衡量政府制度创新的成效?其衡量的标准是什么?关于这个问题,西方新制度经济学有所涉及,但直接从政府制度创新来进行系统研究的还不多见。

   西方新制度经济学主要从两个方面来探讨制度创新的效果问题:一是从制度效率入手,一是从新旧制度安排的利益比较着眼。

   道格拉斯·诺思认为,所谓制度效率,是指在一种约束机制下,参与者的最大化行为将导致产出的增加;而无效率则是指参与者的最大化行为将不能导致产出的增长。[20](第12页注释)也就是说,制度的效率是激励与约束共同作用的结果,制度在提供一种有效激励结构,使得个人能够获得投资的边际社会收益的同时,也建立起相应的约束规则,对无效率的行为和决策进行惩罚。这些规则不仅造就了引导和确定经济活动的激励与非激励系统,而且还决定了社会福利与收入分配的基础。[20](第17页)新制度经济学家普遍认为,可以从三方面来判定一种制度是否有效率:第一,制度结构能否在建立社会交易基本规则的基础上通过信息和资源的可获得性拓展人类选择的空间。第二,制度结构能否获得一个正确价格。在存在公共物品、外部性、不充分信息、信息的不对称和高交易费用的前提下,制度能否克服“市场失效”的负面影响?第三,由制度结构所决定的收入和财产分配的规则是否公平,即是否有效地促进了每一个人的生产主动性,财产分配格局是否是与全体国民的个人能力相适应?收入和财产分配的规则是否能够促进效率的提高和财富的增长?“一种新的安排只有在下述两种情形下才会发生:一种情形是创新改变了潜在的利润,一种是创新成本的降低使安排的变迁变得合算了。”[17](第296页)也有的新制度经济学家从资源配置的角度来看制度创新的动机。他们认为,制度创新的过程实质上就是社会资源达到最佳配置的过程,当一项制度安排不能使资源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时,即现在制度不能增加甚至减少资源产出时,人们就会对现存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不满意或不满足,从而产生改变现有的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并选择新的制度实行之以捕捉新的获利机会。

   这些观点主要是从经济制度的角度来论述的,对我们思考政府制度创新成效有一定参考价值。但就像政府制度变迁有自身的特点和规律一样,政府制度创新的成效也有自己独特的标准。简单地从经济利益和资源配置的视角来探讨政府制度创新的成效,将无法解释历史上各国政府制度变迁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所以,有必要进一步引入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和中国几代领导人对中国发展的理论见解,把研究推向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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