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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扩张及其法律和经济学探讨(1)(2)

2016-03-02 01:00
导读:再看著作权扩张的另一端,即著作权扩张对接近的影响。前面分析了著作权扩张的技术发展的原因。确实,技术的发展增加了使用作品的新的方式,便利了信息
再看著作权扩张的另一端,即著作权扩张对接近的影响。前面分析了著作权扩张的技术发展的原因。确实,技术的发展增加了使用作品的新的方式,便利了信息和知识的自由流动。在这个意义上说,技术的发展增加了对作品接近的可能性。接近作品途径的急速增加正是著作权扩张的正当原因之一。然而,扩张著作权是具有成本的。著作权扩张的主要成本是,它可能潜在地限制对现行作品或者未来的原创作品的接近。著作权的扩张会对后续作品的创作产生直接影响;在著作权过度扩张时,甚至会对他人后续作品创作产生严重的不利影响。因为,通过限制后续作者重新使用受著作权保护的一些因素来扩大著作权的保护范围,损害了为创作未来作品而需要接近的一些因素。而且,通过增加与著作权作品相关的市场力,扩大著作权保护可能会危及对该著作权作品本身的接近。

  此外,除了对未来作品潜在的限制外,著作权扩张可能会通过创制市场力、限制消费者的购买力而阻碍对现行作品的接近。通过确保著作权作品的唯一性,著作权保护的扩大将会阻碍后续作者进行有效的价格竞争,并提供作者以一定程度的市场力。市场力的提高,对他人接近作品有明显的影响,这表现为接近作品的成本更高。市场力的经济效果是,它迫使那些仍然愿意以高价格购买作品的消费者以更高的垄断性价格购买,而在更完全竞争环境下的市场价格将低得多。无疑,著作权之扩张伴随的作者作品市场力增加将使消费者支出额外成本,后果是将福利从消费者转到作者。当作品的市场力变成垄断时,这意味着著作权扩张已到了不适当程度,它对作品接近的消极影响将更加严重。

  既然著作权扩张对未来作品的创作和对现有作品的接近以及消费者的购买力都有如此影响,为何著作权扩张仍然具有充分的正当性?认识这一点,需要从著作权利益平衡的角度,将著作权的扩张放在更一般的著作权的权利限制层面上来。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保护范围有很多限制,这种限制是平衡著作权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须的。著作权限制从很早的《安娜女王法》中即可以找到。早期著作权法的特点可以被界定为限制而不是扩张的原则,在《安娜女王法》中的作品适用的限制著作权的原则在现在仍然具有重要价值。

  著作权限制在形式上似乎与著作权扩张对立,在实质上两者却不是根本对立的,而都是朝着平衡的方向运行。并且著作权限制和著作权本身还存在一种“特别的关系”,这就是,从著作权法的历史发展来看,著作权的很多限制是对主要的著作权扩张的回应,因而最终成为扩张著作权范围的一部分。以合理使用这种最重要的著作权限制为例。在1790年的美国著作权法中,由于著作权的专有控制领域仅限于印刷、重印、出版和售卖等狭窄的范围,那时建立像现在一样的合理使用制度就没有多大必要,因为印刷、出版、重印、售卖以外的行为都是“合理使用”。只是著作权法将著作权的范围扩展到对著作权专有权的其他方面的使用时,需要一个限制著作权的原则,后来逐渐被称为合理使用原则。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著作权限制的存在恰恰证明了著作权扩张的事实。

  事实上,著作权扩张与著作权限制似乎是一对“挛生兄弟”,即当著作权扩张到某一领域时,相应的著作权限制也就接踵而来。这种著作权扩张与限制的内在联系,实质上体现了在被扩展了的著作权的新的层次上著作权人的专有利益和社会公众的使用作品利益的新的平衡关系,是打破原来的著作权利益平衡机制而必然出现的。如果随着时代的变迁和技术的变化著作权被扩张,而著作权人被扩张的专有领域中没有使用者的位置,这种扩张就将构成对现有和未来作品的不适当垄断,对知识和信息的传播、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将是有害的。前面对著作权扩张可能产生的对未来作品创作和已有作品的接近的不利影响,是从单纯的权利扩张角度论述的。这种影响恰好从反面印证了在著作权的利益天平上,著作权关于保护作者的利益天平必须与以权利限制为保障的公众利用作品的利益天平相称。

  由此可见,著作权扩张是在进一步限制对使用者接近作品的基础上增加对作者创作的激励的。被扩张的著作权限制了对作品一些必要因素的接近,这种在新的著作权保护水准下的著作权与对著作权限制的对价要求通过在增加激励的需要与增加接近的需要之间达成平衡来确定著作权的适当的范围。著作权的扩张无疑使创作作品的激励基于通过作品获得更多的回收而被增加,但这种增加是有代价的, “随着著作权保护范围的增加,创作新作品的成本也将增加。”[6]用著作权的经济学眼光看,当保护一个因素的成本超过了从这种保护中获得的利益时,重新使用一个因素的成本变得不适当了。在这一点上,对作品接近的需要将会胜过对作品激励的需要。著作权的鼓励与接近之间的平衡范例即要求对著作权保护加以限制。这一点,就是建构著作权限制的“平衡点”。

  (二)著作权扩张的经济学分析

  与法学角度运用公正、平等和正义等概念认识著作权扩张相比,从著作权经济学理论的角度可以获得一种新的认识视角。在经济学上理解著作权扩张的正当性,应建立市场的概念。[7]具体在作微观分析时,主要考虑两个问题:

  其一是成本收益分析。根据经济学模型,著作权扩张的社会效用依赖于经济上的成本和利益的计算。从经济学上考虑,应当允许著作权延伸到增加的创造性活动的利益超过因为著作权扩张而增加的社会成本一样长的程度。

  其二是从分配效率的角度认识著作权扩张的正当性。分配效率涉及到,在一个资源有限的社会中,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以使资源发挥最佳的社会效益。将分配效率用于著作权扩张的分析,旨在揭示著作权扩张带来的激励创造性作品创作的社会效果与将这些被激励的社会资源用于非作品的生产相比,具有更大的价值。根据著作权扩张分配效率的原理,在一个资源有限的社会中,著作权扩张的成本不仅仅是这种被扩张的著作权保护限制了对现有或者是未来作品接近的风险。同样,一个人在原创性作品中的投资可以认为他在其他领域投资的减少。分配效率的考虑自然强调通过著作权扩张而产生的广泛的著作权垄断成本。用经济学的语言来说,要求足够的消费者盈余与作者和出版者一致,不仅仅是对创作和传播的激励,而且为免于政府和私人捐赠提供足够的独立性。考虑到在被著作权扩张激励的额外作品的创作不是固有地比其他的社会资源潜在的使用更有价值,为著作权的扩展提供正当性需要揭示社会将从创作额外的原创作品获得的利益比这部分本可投资在其他方面资源产生的价值更多。

  认识到这一点,首先仍需要从分配效率的角度认识赋予著作权的合乎需要性。在缺乏反复制等手段保护作品的情况下,竞争者能够复制体现在原创作品中的创造性,以及与原创作品的某种演绎性使用相关的公共商品,这一状况存在时,市场将使得原创作品的创作不足。此时,授予作者作品的一些专有权像复制、演绎等,将吸引额外的资源进入著作权作品的创造。但是,在这种保护仅仅涉及作品与非作品的生产之间的差别将会导致个人期望本来可以投资在其他作品的生产上的资源的更低价格,对这种保护产生的额外的作品有可能比把资源用作其他方面的投资对社会产生更大的价值。然则,著作权如果不是用于纠正这些差别,这种保护将是不合乎需要的。

  适中的著作权保护将会吸引额外的资源进入著作权作品的创造,并可能导致产生更多的额外作品。对为著作权保护的一些手段提供正当性的分配效率的同样考虑表明,额外的作品被创造产生的社会价值比起同样的资源用作其他方面的投资产生的社会价值要大些。因此,需要考虑著作权理想的保护范围的具体保护程度和种类。在著作权保护不足的情况下,会导致对原创作品创作的不足。给予著作权的一定保护水平将吸引一部分社会资源在著作权作品生产领域的分配,因为这种著作权保护将使个人期望无论他的资源投资在作品或者是非作品的生产中,只要两者产生的社会价值大致相同的话,他将会就资源获得大致相同的价格。虽然经验分析是有限的,这种分析连同关于作品与非作品生产之间的区别的一般意义上的讨论表明,为了确保这样一个公正的价格,著作权应该仅禁止精确的或者接近精确的复制,以及对著作权作品的非变化性的演绎性使用。提供这种保护应当确保在价格和促使个人将自己的天分和资源投入到最高价值使用的边际社会价值之间平衡和协调,无论是否为额外作品的生产还是非作品的生产。著作权如果将资源流向了额外作品的创造,而这些资源在我们的经济中如果被作其他用途的话,会具有更大的价值,那么我们可以认为著作权的扩张保护是不合乎需要的;反之,著作权扩张则合乎需要。

  从著作权的分配效率原理看,著作权的扩张具有机会成本。著作权被扩张后,我们可以对既定的原创作品的投资增加经济上的回收。我们从而可以以劳动和资本的形式利用资源,将创造性努力融入著作权作品的创作之中,从而增加智力作品的数量。[8]但是,著作权扩张增加的对作品的创作也是具有个人成本和社会成本的。投入到作品创作的资源的增加意味着同样的资源分配在经济的其他领域的减少。也就是创作这些额外的作品,我们必须从经济的其他部分剥掉一些资源。[9]著作权的扩张施加了这样一种机会成本,即社会失去了本来可以通过做其他方面投资而获得的价值。在这个意义上看待著作权扩张的正当性,不仅仅是需要考虑著作权扩张进一步限制了对所产生的作品的公众接近。

  注释:

  [1]郑成思.著作权的概念与沿革[A].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讲习[C].北京: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91.68-87.

  [2]我国2001年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取消了“录像作品”的概念,将这类作品归入“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拍摄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3]国际公约对著作权客体的规定也是如此。如前面提到的《伯尔尼公约》1948年文本和1928年文本相比,增加的受保护的作品有电影作品,并明确了实用艺术品的保护。TRIPS协议和《伯尔尼公约》相比则将计算机程序和有独创性的数据库列为保护对象。

  [4]田雨.美再延长著作权保护期[N].中国知识产权报,2003-01-22(1).

  [5]袁咏.数字版权[A].郑成思.知识产权文丛(第2卷)[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36.

  [6] WillamLandes,RichardPosner.AnEconomicAnalysisofCopy2rightLaw[J].18JournalofLegalStudies333(1989)

  [7]从著作权的原则看,市场原则也是一个重要内容。所谓市场原则,即著作权保护市场中的作品,保护作品的营销。像著作权中涉及的发行、出版和出租等权利的实现都与市场有直接的关系。

  [8]除经济动因外,作者创作的动机可以有多种,如感情上的满足、个人的爱好等,甚至完全没有经济上的回报也会有创作的动机。

  [9]参看JoanRobinson,TheEconomicsofImperfectCompetition102-04(MacMillan,1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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