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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制度的政策基础与功能冲突(1)(2)

2016-03-21 01:08
导读:如前所述,计划经济体制下劳动关系的利益一体化,使得劳动者和企业双方都无法形成自己独立的利益主张和表达渠道,因此其利益代表团体的发展进程也
 

   
  如前所述,计划经济体制下劳动关系的利益一体化,使得劳动者和企业双方都无法形成自己独立的利益主张和表达渠道,因此其利益代表团体的发展进程也就十分缓慢。在劳动关系的力量格局中,政府处于统治地位,其他主体处于相对依附地位。这表现在微观的企业领域,即是劳资之间通过对国家的依附实现雇佣劳动过程,劳动关系的维持与运行不是依靠双方谈判议价,而是通过国家政策来实现。政府不仅是社会劳动秩序的缔造者,也是劳动关系运行的维护者。 

   
  因此,计划经济体制下,劳动关系是在政府的主导下,通过行政权力使劳动者和企业依附于国家,从而将劳资之间的利益对立的风险外化给政府。而政府则通过强大的政治权力和意识形态的影响,使这种风险在高度集中的国家政治管理体制中得以缓解,从而实现劳动关系的稳定,以满足重工业优先发展的战略需要。而在这样的政策指引下建立起来的劳动管理体制,由于没有市场机制作用的空间,因此,当时我国的劳动关系调整多依靠政府行政手段的维持,使市场机制无法发挥作用,不可能形成有效的劳动力市场,劳动法律体系尚不健全。 

   
  2.以市场机制为核心的劳动政策形成与劳动关系发展(1978年至今)——我国政府劳动政策的转型 

   
  优先发展重工业的经济战略和其诱发的传统经济体制在经过近20年的曲折发展后,最终由于和我国社会资源禀赋结构的严重冲突而不得不走上变革之路。[9]这一变革是以国有经济的微观经营机制改革为开端的。国有企业改革围绕企业利润分配权和用人自主权的改革——两条关键路径展开,其目的在于通过对企业的经营激励来提高劳动生产率。中央政府从1978年开始实行对企业的“放权让利”即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使企业在工资、劳动用工等方面享有一定的自主决策空间。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在工资分配方面,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为了防止企业经营主体对企业利润的侵蚀,政府实行了严格的工资分配计划管理体制。企业几乎没有工资分配的自主权。这使企业的经营激励不足而导致经营效率下降。为了改变这种状况,1979年7月,政府实施了国有企业利润留成规定,允许企业以奖金形式激励职工。1985年1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国营企业工资改革问题的通知》,实施企业工资总额与企业经济效益按比例浮动的办法,开始了工资分配自主权和企业经营风险与劳动者劳动效率相联系的激励机制的改革。在当时宏观政策环境尚未改变的情况下,实施工资改革,虽然使企业在利润分配上有了一定的自由空间,但未享有完全的自主决策权。企业工资总额仍然由政府统一核定。而企业经营效益在宏观经济体制未改变的情形下,客观核定相当困难,使浮动比例的确定十分艰难。1993年3月劳动部发出《关于行业部门实行动态调控的弹性劳动工资计划的通知》,政府不再确定具体的工资指标,代之以弹性工资总额的弹性计划即以增加值(或净产值)、工资含量、资金利税率、工资利税率和劳动生产率作为指标编制确定工资总额计划。[7](P106-107)这一时期工资改革遵循的是“放权让利”的思路。即在政府统一规划下,由企业参与利润分配,而不是决定利润分配。劳动力价格不是由劳资双方依市场规律决定,而是由政府以行政权最终决定。因此,这一阶段的改革仍未走出计划管理的窠臼。但是,这种工效挂钩的工资制度改革其意义深远。首先,它毕竟给予了企业自主决定利润分配的空间。其次,当时我国还没有形成工资价格市场形成机制,工效挂钩成为提升劳动力价格的有效方式与可能选择。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尤其是国有企业改革的继续深入,工资制度改革仍在继续。进入20世纪90年代,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与方向逐步确立。宏观经济战略发生变化,非国有制经济蓬勃发展。国有企业经营出现困难,国有企业改革也从内部制度的改革走向股份制、出售等产权制度的改革。原先工效挂钩的工资总额计划管理制度也日渐艰难而必须改革。工资制度纵深改革以在企业内推行岗位技能工资制和宏观方面实行工资指导线为主要路径。1993年5月劳动部发出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在企业中实行岗位绩效同工资收入挂钩,从而打破了收入分配中的等级划分后的无差别待遇,激发了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提高了劳动效率。而在宏观方面,1996年6月,劳动部、国家计委决定实施工资指导线制度,并于1997年1月30日发布《劳动部关于印发〈试点地区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称《通知》),在北京、深圳、成都等城市开展试点工作。《通知》中指出工资指导线制度是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对企业工资分配进行宏观调控的一种制度,其目的是在国家宏观指导下,促使企业的工资微观分配与国家的宏观政策相协调,引导企业在生产发展、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工资分配。工资指导线不仅适用于国有企业,对非国有企业也具有指导意义。对某些工资增长过快的行业和企业,工资指导线有一定的抑制作用,以防止其侵蚀国家经济利益。[7](P112)由此,我国工资制度实现了从计划管理向宏观调控方向的重要转变。在劳动力价格形成机制方面,政府不再充当定价人,而是逐步向市场定价机制转变。1994年12月1日,劳动部发布了《工资支付办法》,明确了工资由劳动合同来约定的形成方式。后来发布的《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确立了劳资集体协商参与工资确定的方式。至此,我国劳动力市场价格体系逐渐形成,定价机制由政府定价向市场定价逐渐转变。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在劳动力价格形成机制的市场化变革的同时,企业用人自主权的改革也在进行。计划经济时期的企业用工指标管理使企业和劳动者都相对缺乏激励。1983年2月劳动人事部发布《关于积极试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开始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1986年4月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暂行规定》、《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等四项重要法规,确立劳动合同制在企业劳动关系形成中的重要地位,打破了计划经济体制下,劳动关系形成指标管理的行政主导方式,承认并保护企业与劳动者在缔结劳动关系时的自由意志。 

   
  综上所述,在我国经济体制转型的过程中,劳动关系随着价格形成和劳动关系缔结市场化的劳动政策的实施而逐步由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政府主宰模式向政府协调下的市场机制调节模式转变。其主要特点表现为: 

   
  (1)劳动关系主体利益分化,市场化的利益格局逐步形成。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劳动关系呈现利益一元化特征,而在转型时期,由于劳动政策的市场化取向使劳动者与雇主拥有了劳动力市场价格的议价权,而劳动合同制使双方有了缔结劳动关系的选择权。这使劳动者和雇主享有了自由表达自己利益和意志的权利,劳动关系逐步走出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主宰的运行模式。 

   
  (2)劳动关系运行中政府的地位与功能开始转变。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主宰劳动关系的运行,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政府在劳动关系运行中逐渐将行政资源运用在劳动力市场环境和秩序的建设与维护上,例如工资指导线等宏观调控措施的实施,以及运用法律制度手段协调微观领域劳动关系,使自身逐步成为劳动关系运行的协调者而不是主宰者。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整理)
  (3)劳动关系运行的风险逐步由集中于政府的状态向社会分散承担的方向发展。计划经济体制下,劳动者与企业均依附于政府,政府因此承担了劳动关系运行中的大部分风险与成本。在转型时期,政府通过劳动力市场机制的建立,通过塑造劳动者与雇主市场主体地位,使其承担相应的风险与成本,例如对企业解雇权的许容。从而使政府职能从“全权负责”向“风险控制”的方向转变。 

   
  为配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出台,1993年12月,劳动部发布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时期劳动制度改革总体设想》(以下简称《总体设想》)这一重要文件,表达了转型期我国政府劳动政策的基本思路和目标。《总体设想》指出政府今后劳动政策的目标是以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为中心,争取到20世纪末初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型劳动制度,使市场机制在劳动力资源开发利用和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通过市场实现充分就业和劳动力合理流动;劳动关系的建立以劳动合同为基本方式,通过劳动关系双方的自我调节和政府的适当干预,保持劳动关系的协调和相对稳定;工资由市场机制决定,企业自主分配,政府实行监督和调控;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覆盖城镇的劳动法律体系,劳动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劳动部门的职能是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及必要的行政手段进行间接管理和宏观调控,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 

 
  (二)对当前我国政府劳动政策理性的解读——劳动合同立法的功能定位 
   
  从前述我国劳动政策的变迁和劳动关系发展的历史进程的分析中可见:我国社会经济体制经历了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历史过程,劳动政策也是在这样一个过程中逐渐演变并影响着劳动关系的发展。我国政府在劳动关系中的地位经历了从劳动关系运行的主宰者向协调者的演变。其职能是从劳动关系的全面管制和风险全权负责向劳动关系宏观管理和微观协调的方向发展。从劳动力市场的进程来看,劳动力价格体系是在由政府推进、不断放权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而劳动关系的形成机制也是从政府全面指标管制向市场自由选择方向不断完善的,即劳动力市场建立的前提条件是在政府主动放弃管制、逐步扩大市场自主权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的。 

  自1993年劳动部发布《总体设想》以来,我国政府确立了以市场机制驱动劳动关系的目标模式,而这一模式的建立和实施是靠政府行政力量推进的。政府以行政力量推进劳动力市场环境的建立和完善,其目的是为了使劳资双方能够依据市场规律行为,形成以市场力量驱动劳资行为的劳动关系运行模式。正如《总体设想》中所指出的,劳动关系的市场化运行核心是劳资双方的自行协调机制的建立。而“自行协调”意味着劳动关系协调依靠的不是行政力量,而是劳资双方的“合意”,即劳资双方遵循市场规则通过意思表示一致而形成并维持劳动关系。依靠市场力量协调劳资关系也是政府“分权”思路的一种延续,即逐步扩大劳资双方自主决定劳动关系运行的权利。但是,由于劳动关系的外部性,使政府仍要保留对于劳动关系运行的干预,其目的是为了维持劳动关系安定所带来的国家利益。而这种干预是以维护市场力量对劳动关系的驱动为目的,并不是对市场机制的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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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出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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