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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信托:知识产权运作机制(1)(2)

2016-03-21 01:08
导读:在知识产权信托中,委托人(受益人)因转让知识产权于信托而获取收益,保留了剩余利益权即有权保留交易后剩余的信托财产,知识产权信托以谈判交易的形

    
    在知识产权信托中,委托人(受益人)因转让知识产权于信托而获取收益,保留了剩余利益权即有权保留交易后剩余的信托财产,知识产权信托以谈判交易的形式实现交易双方的利益最大
    化,知识产权信托实际上是交易双方通过博弈所达成的合作,因为委托人将其知识产权的法律上的所有权转让给受托人,获取和保留了信托受益证书和经谈判确定的信托剩余利益,他们之间形成了“买卖的交易”,即以法律上的所有权的让与和取得,换取一定的代价。而受托人则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管理和处分信托知识产权即“管理的交易”。13知识产权信托的目标是受托人应以最小的决策成本和管理成本为受益人的利益保持信托财产的价值。
   
    (二)代理成本分析
   
    知识产权信托是一种管理信托,作为一种组织形式,其本质特征是所有权利益与其责任相分离,这一本质特征与公司这种组织形式极其相似。因此,公司代理成本理论作为分析工具同样可适用于知识产权信托。现代公司理论的不完善所产生的许多问题可被视为特殊形式的代理关系理论。14公司代理成本理论的重心在于责任与监督相分离,这源于组织的结构关系中信息不对称。这里的代理是经济学词汇而非法律用语。在知识产权信托中,受托人可以被视为委托人(受益人)的代理人,受托人不行使或怠于行使信托管理业务,受益人会因受托人实施的此种败德行为(moralhhazard),而承担利润减少的风险,当事人之间的这种利益分配不当,产生了代理成本问题。在知识产权信托中,代理成本就是委托人(受益人)监督成本、代理人投资成本和剩余利益损失的总和。由于知识产权信托资产分离的功能,受托人须分别与信托财产的债权人和自己财产的债权人进行交易。相对于所有债权人来说,受托人分成了两个截然不同的法律人格:代表自己签约的自然人和为受益人利益行事的拟制人。其中后者是信托的核心,它要求受托人为受益人的福利最大化行事。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信托治理与受益人的福利密切相关。在知识产权信托治理中,代理成本主要因受托人的非受控制的决策权力及其对受益人福利的影响所产生。委托人因信息不对称很难确定是由于代理人 的违反信托义务还是外部因素产生了不能令人满意的结果,委托人很难防止受托人规避责任。除受益人之外的所有其他利益相关人对信托财产的请求权优先于受益人的请求权,信托受益人承担不认真管理或疏忽管理的剩余风险,针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决策只对受益人产生重大影响。而知识产权信托这类管理信托的出现更增加了受益人潜在的风险和获取回报的风险。因为职业化的受托人不反对风险,而受益人缺乏分散风险的能力不愿意去冒险。为此,受托人的善管义务正是用于应对此种挑战。善管义务要求受托人像一个普通谨慎的人在处理自己的财产时那样小心谨慎、熟练灵活地处理信托事务。
   
    知识产权信托作为管理信托赋予了职业受托人更多管理的自由裁量权。随着职业受托人队伍不断壮大而对他们的约束却越来越弱化,信托管理的代理成本具有了增加的可能性。因为受托人交易权力的扩大会使信托内部治理机制的负担加重,从而使潜在的代理成本增加。但由于“受益人可以从自由的商事交易获得裨益而非大范围的无效的法律保护”,15因此,通过扩大受托人的交易机会来增加信托财产的价值与加重一点信托内部治理机制的负担相比还是比较经济的。
   
    总之,信托代理成本反映了信托内部管理和其外部交易权力范围的相互关系。信托内部人有权与外部人就信托财产进行交易的范围是内部治理结构发挥效率的结果。能最好地反映信托内部治理和外部交易权力相互关系的是衡平追踪原则。据此原则,受益人在受托人违反信托将财产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况下,可以追及至该财产,除非该第三人为善意购买者。由于第三人监督受托人违反信托的成本低于受益人(此成本是因受益人与受托人之间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因此,衡平追踪原则反映了当事人期望由第三人承担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的代理成本的意图。另外,受托人的善管义务也可以防止受托人以牺牲债权人的利益为代价冒险为受益人赢得信托利益,从而减少代理成本。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三、知识产权信托战略:以功能为导向
   
    知识产权的创造者并不直接参与所创造权利的分配或销售,一方面因为专门化的经济理论,另一方面是为了节省交易成本。由于达成知识产权交易的实施成本非常高昂,为了不至于因此抑制交易,有必要实施知识产权信托战略,借助具备专业知识和能力的人来完成。
   
    (一)知识产权证券化:信托融资
   
    资产证券化已成为当今信托最主要的商事利用方式之一。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主要功能在于知识产权的融资和再融资。知识产权证券化使抽象物得以有体化。因为知识产权作为抽象物上的权利,通过证券化记载于有价证券,抽象物获得了一定的实物形体—虽然这一形体并不是抽象物本身,但交易标的却因此而具有了可以明确感知的公示手段,交易安全程度相应地得到了大幅提高,知识产权凭借信托这一特定的证券化形式,获得切实安全的融资功能,知识产权价值能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
   
    然而,并不是所有的知识产权都适合作为证券化信托财产。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知识产权的范围越来越大。其中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需要登记,且一般可以许可实施或转让,可以作为信托财产,但商业秘密必须严格保守才具有商业上的价值,其权利无法处于公开状态,因而不适宜信托。
   
    知识产权的创造者为了获得广泛的融资,可将已创造或拟创造的新产品信托给信托机构或贷款银行,以此来筹措所需的资金。信托机构或贷款银行通过此种转让拥有对信托知识产权的所有 权。然后,信托机构或贷款银行将该知识产权出售给一个独立的实体(special purpose vehecle,SPV),由该实体以此知识产权为支撑发行证券,并用发行证券所筹集的资金来支付购买该知识产权的价格。这样,知识产权的创造者则可以用筹集的资金满足自身的需要如投入新作品的创作。
   
    知识产权证券化信托这样的战略运作,既满足了知识产权人对融资的需求,又满足了银行或信托机构对利润的追求。由于信托的知识产权具有独立性,信托机构或贷款银行的破产风险与信托知识产权的风险相隔离。SPV形式上享有信托的知识产权,该信托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真正属于作为受益人的信托机构或银行和证券购买人。如果SPV经营破产,则信托的知识产权与SPV破 产财产分离,而不列入SPV破产财产。这种战略不仅可以防范信贷风险,而且可以提高金融机构的融资效率。另外,还可以减少信用成本。
   
    (二)知识产权专业化管理:知识产权人能力缺陷之克服
   
    知识产权不断创造的同时,也产生了知识产权得不到有效利用的现象,这主要是知识产权转化具有相当难度,即知识产权人缺乏市场操作能力和高额的维持成本。为此,具有专业知识和能
    力的职业管理人诞生了/知识产权人将其知识产权信托于受托人(职业管理人)来管理,知识产权人无需自己转化成果并保值、增值,同时还能享受其知识成果带来的利益。最为典型的是著作权集体管理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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