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制度研究(1)(2)
2016-03-28 01:00
导读: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由于其介于执行本单位任务的职务发明与自由发日月之间,其归属问题值得探讨,它既不同于执行本单位任务
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由于其介于执行本单位任务的职务发明与自由发日月之间,其归属问题值得探讨,它既不同于执行本单位任务的发明创造,又不同于非职务发日月创造,但是,考虑其归属问题不能脱离中国目前的专利发展状况:专利构成极不合理,职务发明比例过低,非职务发明比例过高;专利技术转化率低,非职务发明创造的转化率尤其低;跨国公司利用数量和质量优势的专利技术打压我国企业,谋求市场竞争优势,我国一些企业举步维艰,与此同时,还必须考虑专利权归属制度效率与公平价值目标的实现,必须考虑专利权归属制度对专利技术产业化的影响。有鉴于此,宜将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归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在的单位,至于由此可能产生的不公平,则可以通过完善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制度并加大其力度予以矫正,也就是说,从权利归属的角度看,宜将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视为职务发明创造;从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角度来看,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又应当有别于职务发明创造。
鉴于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既不同于执行本单位任务的发明创造又不同于非职务发明创造,鉴于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归属制度设计宜采取倾向于执行本单位任务的发明创造(世界各国立法普遍接受的职务发明创造的定义)专利权归属的模式,鉴于对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报酬标准宜高于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本文将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谓之为“准职务发明创造”,把发明创造分为三类:职务发明;准职务发明;非职务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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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现行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同时又对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准许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通过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由于一些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一些学者从鼓励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积极性和实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与其所在单位之间公平的角度出发,主张扩大专利权共有的适用范围,认为职务发明专利权可归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与其所在单位共有,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①职务发明法定共有制,“在本职工作或执行本单位的任务中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应归于发明人和单位共有”;②职务发明(包括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专利权共有为原则,约定归属为例外,即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在一般情况下归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和其所在单位共有,但也允许双方通过协议自由约定职务发明专利权的归属问题,也有一些学者从发明人的利益和积极性角度考虑,持职务发明专利权以法定归属单位为原则、约定归属为例外的观点,认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在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归属制度中,职务发明共有制并非国际上通行的制度,各国对于雇员完成雇主明确交付的任务的发明,大都界定为职务发明,专利权属于雇主所有,即使实行发明创造原始权利归雇员享有的国家,雇主也往往通过劳动合同或公司管理制度取得该权利,第39届AIPPI国际大会公布的“雇主对知识产权的权利”这一议题的
总结报告和各国的报告表明:在世界主要国家中,只有巴西在其专利法中对部分雇员完成的发明创造实行共有制,这是因为,由于共有人之间分歧不可避免,共有专利权在取得、实施、许可实施、转让、维持以及司法与行政保护等方面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风险,因而并不是一种合理的专利权归属形式,更不宜作为一种主要的专利归属形式,当今科学技术日益朝着高、精、尖的方向发展,一件产品往往涉及多项专利,企业的专利技术竞争优势是通过一系列专利技术整合而成的,由企业与各个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共有专利,协调成本高昂,且各个共有人追求自身利益,很难整合形成竞争优势;基于权利主体地位平等,企业也难于发挥主导作用、形成规模优势,难于进行专利布局和对抗竞争对手的专利攻势,此外,由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与所属单位共有专利权未必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利:发明或者设计与专利的经营管理是两种不同的职业,需要不同的职业素质,一般发明人或者设计人难于胜任,专利权的取得、维持及其产业化不仅仅是一个技术问题,更是一个经营管理问题,而且投入巨大又面临风险,单个发明人或者设计人难于应对,因此,由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与所属单位共有专利权不是实现公平的唯一方式,也不是实现公平的最佳方式,更不是最有效率的一种方式。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至于约定确定权利归属只是确定权利归属的一种方式,并非权利归属的方式,其可能的权利归属方式有三种:①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在的单位享有专利权;②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与其所在单位共有;③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享有专利权,第二种方式的弊端前面已有讨论,第三种方式忽视了单位利益,不利于专利权归属制度效益与公平价值目标的实现;同时也不利于改善我国专利结构、提高职务发明专利比例、提高专利技术实施率,此外,把专利权归属问题留给当事人双方协商,还存在着较高契约成本的问题,因此,职务发明专利权不宜由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通过合同约定其归属,而应由法律直接确定其归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在的单位,至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利益的保护,则应该通过完善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制度来实现。
4 我国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制度的重构
中国面临的知识产权环境已有了很大的变化:知识产权现已经成为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体现,是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在经济全球化中维持其竞争优势的有利武器;跨国公司已把知识产权战略作为争夺国际市场、形成综合竞争力的核心战略,对中国企业形成了巨大的挤压;当今专利技术研发、产业化,单个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往往力不从心,且投入巨大,迫切需要企业加强组织、协调研发工作,整合研发成果,形成专利技术竞争的规模优势,为了增强中国在专利领域的竞争力,并使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制度成为国家知识产权政策的一部分,有必要对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制度进行适当的改进,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制度改进的目的就是要创造一个这样的环境:既激发员工的发明创造积极性,又激励企业有前瞻性地投资研究开发活动,促进高质量专利技术的产生及其产业化;兼顾员工和单位双方的利益,保证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能够通过发明创造实现其利益,简而言之,既要追求效率,又要保障有效率的公平。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基于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制度的价值目标及其实现途径,我们认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归属的条款应作如下修改,①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视为职务发明创造,”取消第六条第三款,即“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将第二款改为第三款,内容不变,即“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章进行修改,将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和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准职务发明创造的奖励和报酬作出合理的区分,对准职务发明创造的奖励和报酬标准提高为现有职务发明奖励和报酬标准的两倍,具体地,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七条,“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其奖励和报酬标准为本章前述各条规定的奖励和报酬标准的两倍,”通过以上的修改,一方面,突出了企业在科技创新与市场竞争中的主体地位,有利于我国专利结构的改善、专利质量的提高,有利于企业有目的地进行技术研发与专利布局,实施专利战略,谋求市场竞争优势,从而有利于专利制度效率价值目标的实现;另一方面,在将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视为职务发明创造的前提下,考虑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贡献差异,对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与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实施不同的奖励和报酬标准,符合专利制度效率与公平的价值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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