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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作出的拔去夏沃进食管的判决是否合理
对此问题,美国公众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夏沃的丈夫认为,夏沃在健康的时候曾说她不愿意以人工方式维持生命,因此,他请求法院判令拔去夏沃进食管的行为是尊重夏沃的个人意愿。而且,法院指定的医生也确定夏沃已处于“永久性植物人”状态,无法恢复健康。民意调查也显示,多数美国人支持法院的判决。
但是,也有部分美国人认为夏沃有继续生活下去的权利,佛州法院和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是不合理的。所以发生这样的悲剧是因为美国的法律制度不是为了保护那些最需要保护的人。甚至有观点认为拔去夏沃进食管的行为是谋杀。理由在于:第一,那种认为夏沃是被允许自然死亡的观点只有在当夏沃确实处在严重疾病的晚期听起来才是合理的。但实际上,夏沃是死于饥饿和脱水,而这对于任何人来说都是致命的。第二,因饥饿和脱水死亡是痛苦的,夏沃没有能够有尊严的死去。第三,至于说拔去进食管是根据夏沃自己的意愿,这只得到夏沃丈夫迈克尔一人的证实。而且迈克尔希望她死,并且可能因为她的死亡而得到利益。
对我国的启示
本案虽然不是发生在我国,但其所折射出的一些现象,反映出的一些问题,仍然值得我们深思。
一、应秉持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仰
总体而言,在夏沃案中,无论是哪一方,都体现出对法律、对法院判决的充分尊重和信仰。就夏沃的丈夫迈克尔而言,以目前的证据来看,他没有采取私下的秘密手段让夏沃“自然”死亡,而是在长达7年的官司中反复不断地请求法院裁定拔去夏沃的进食管。就夏沃的父母而言,他们最希望维持夏沃生命,也最有理由采取非理性的极端手段,但他们也主要是遵循着法律规则试图改变法院的判决。在直接的法律请求得不到支持的情况下,他们甚至曾试图通过向法院起诉改变夏沃的法定监护人、要求法院判令夏沃与迈克尔离婚等法律手段改变夏沃的境况,以维持她的生命。即使是试图影响佛州法院判决,被公众批评违反三权分立原则的美国总统布什,也并没有明显地滥用行政权力,对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也给予了理解和尊重。
我们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一个法治国而言,完备的法律体系固然是不可或缺的,但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在国家政权体系和市民社会中能否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得到所有人真诚的信仰和遵守,恐怕才是建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二、应注重法院在调整社会关系中发挥的独特作用
法院被认为是社会公正和正义的化身,在调整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中发挥着重要且独特的作用。法院所具备的终局性特征有助于使纠纷得到有效彻底的解决,从而稳定社会关系。在美国,法院在调整社会关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不仅夏沃案是通过法院解决的,即使是2000年美国总统大选的争议最终也是由联邦最高法院裁决的。当然,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也存在着社会成本较大、效率较低等缺点。但是,应该说,法院在调整社会关系中的作用在我国尚未充分体现出来。这固然与我国的法律传统、民众的法制观念、现实国情等有关,但司法制度本身也存在着一些值得改进之处。司法改革应合理地兼顾公正和效率。
三、加强对安乐死的理论研究和实务操作
应该说,美国的夏沃案与通常讨论的安乐死问题是有一定区别的。一方面,拔去夏沃进食管的决定是法院依法作出的。从这个意义上讲,迈克尔对夏沃实施“安乐死”的行为是执行法院判决的合法行为;另一方面,对夏沃实施的安乐死在理论上被称之为消极安乐死,有别于通常所说的对有意识的重病患者在其强烈要求下实施的积极安乐死。但不管怎样,夏沃案还是足以促使我们再度理性深思有关安乐死的一系列问题。安乐死因为涉及伦理、道德、法律、医学、社会等诸多领域,自其产生以来,就是一个争论不休的问题。
在我国,自上世纪80年代公开讨论安乐死以来,支持和反对安乐死合法化的两方各执一词。不少学者认为,安乐死合法化具有伦理道德上的合理性,但进行立法的条件尚不成熟。虽然安乐死在我国尚不合法,但必须承认,罹患重病且无救助可能者的家属因无力承担巨额医疗费用等原因停止对患者的有效治疗而让其“自然死亡”的情形在我国客观存在。如何保障患病者得到有效治疗,最起码能够最大限度的减轻其死亡前的痛苦,使其能够安详、有尊严地度过生命中的最后时光,是一个具有现实紧迫性的问题。在对生与死的权利仍有重大争议的情况下,国家可考虑先行立法对这一特殊人群在医疗、法律等方面的应有权利给予切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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