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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关于婚约财产纠纷的处理(1)

2016-04-10 01:07
导读:法律论文毕业论文,小议关于婚约财产纠纷的处理(1)在线阅读,教你怎么写,格式什么样,科教论文网提供各种参考范例: 内容摘要:婚约在许多国家作为结婚的前奏被普遍采用,在我国更是

内容摘要:婚约在许多国家作为结婚的前奏被普遍采用,在我国更是根深蒂固,虽然婚约在今天对当事人没有强制性的约束力,但是仍然普遍存在。现实中,许多婚约的解除都伴有一定的财产纠纷,此类问题一直是基层民事案件审判的常见类型,这类案件不得到妥善的处理,很有可能激化矛盾。笔者就婚约财产纠纷的处理浅谈自己一点意见。
关键词:财产纠纷  定性  处理  标准

一、婚约财产纠纷的概念
婚约,是男女双方以今后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所做出的一致意思表示,即婚姻预约。在一些地方又称为订婚或订媒。所谓婚约财产纠纷是指男女双方在相识恋爱期间,一方因特定原因而从对方获得数额较大的财物,在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时,财产受损的一方请求对方追还财物而产生的纠纷。婚约是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作出的事先约定,但婚约毕竟不是婚姻,在我国不产生婚姻法律约束力。一方要求解除婚约无须经得对方同意,更无须走诉讼或调解的程序。婚约的解除,会相应产生婚约期间财物的返还,由此产生财产纠纷在所难免。
二、婚约财产纠纷的定性
我国《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故索取所得到财物应全额返还。但是对于恋爱中的互赠财物或者订婚中的互赠彩礼,我国婚姻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这类纠纷如何解决,如何定性。笔者认为,男女双方为结婚而赠与对方财物的行为应归于一种特殊的赠与,即目的赠与,其符合我国民法理论中的公平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目的赠与要求赠与人不得要求受赠与人请求结果的实现,即给付方不得因为给付而要求对方必须与其结婚。此种理论满足了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赠与对方财物的行为的一般属性和特殊性。
三、婚姻财产纠纷的诉讼主体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编辑发布)
最高法院下发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该规定对婚约财产纠纷作了解释:婚约财产纠纷是指婚约关系存在期间订婚双方因维持婚约关系而产生的财产关系。这里的婚约关系即是指以结婚为目的而事先达成协议的无配偶的男女之间的关系。因婚约财产产生纠纷,其诉讼主体应是解除婚约的男女而不应是其他人。同时笔者认为,婚约财物的给付是按照当地风俗而为的一种行为,无论是双方父母,亦或媒人的参与,均为一种形式,是一种婚约财物赠与的中间人,是代理一方的行为。是基于婚约双方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行为,即为表见代理行为,表见代理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系婚约双方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当然也包括婚约双方亲属以该方所为的赠与行为,对方亲属以婚约名义所接受的行为。据此,婚约财物纠纷案件应以婚约双方为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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