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绩效考核信息化的构建(1)
2016-05-01 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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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政府绩效管理概述和在检察机关实施绩效考核的必要性
一、 政府绩效管理概述和在检察机关实施绩效考核的必要性
(一)政府绩效管理概述
政府绩效管理始现于20世纪末期的西方国家。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兴起,西方发达国家开始用全新的“绩效途径”取代传统的“效率途径”,“绩效”是一个与”效率”有联系而又有区别的概念,是一个包括“效率”但又比“效率”更为广泛的概念。尼古拉斯.亨利认为:“效率(efficiency)”指以最少的可得资源来完成一项工作任务,追求投入与产出之比的最大化。而“有效性(effectiveness)”则是指注重实现所预想的结果。” 而这里的“有效性就近似于我们今天所谈的“绩效”。
公共管理由重视“效率”转到重视服务质量和顾客满意度,由自上而下的控制转向争取成员的认同和争取对组织使命和工作绩效的认同,用企业管理中已经相当成熟的管理理念重塑政府管理。近年来大量的事实表明,政府绩效管理可以提高政府行政效率,增强政府人员的服务意识,宣融顾客为上的施政理念,重视结果——也就是成本意识,以此来促进政府更好的应对全球化、市场化、信息化、贸易一体化的世界发展趋势的挑战。
(二)检察机关作为政府机关具有实施绩效管理的必要性
我国政府在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过程中,也开始注意借鉴和引进国际流行的新的管理机制、管理技术和工具,政府绩效管理也在不断探索中。它作为一种全新的政府管理模式,以服务取向、社会取向、市场取向作为基本的价值取向,与建立责任政府、公平政府、廉洁政府、公益政府、廉价政府和法治政府紧密相连。通过实施政府绩效管理,可以牢固树立民本主义的公益观念,有助于政府部门形成结果为本的绩效意识以及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更能突出体现政府管理中经济、效率、效益和责任等方面的新型价值观。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是中国政权建设和法制建设进程中的历史选择,他的各项职能都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密切相关,在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积极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在检察机关实施绩效管理势在必行,不仅如此,由于绩效管理在我国目前还处于一个探索的阶段,很多地方我们都是“摸着石头过河”,没有什么现成的完美的经验让我们学习,我们必须加大力度探索有效的政府绩效管理模式。
(三)检察机关作为政府机关实施绩效考核必要性
上面已经论述了检察机关作为一个政府机关,实施绩效管理是其自身的内在要求,而我们知道,绩效管理最初是来自企业,而政府机关现在要实施绩效管理,没有现成的路子可以走,并且政府机关和企业有些属性都是不相同的,这就要求我们有一套行之有效的评估机制,能够给予检察机关绩效管理以监督,这样才能把绩效管理落到实处。
1、检察机关与企业有很大差别,企业可以以产量衡量其结果,可以进行全面的量化评定。而政府的产出难以量化,给绩效评定带来不确定和难以衡量性,其次政府的目标是多元的,有时也是相互冲突的(比如检察机关办理案件要谨慎细致,而每年又有承办案件数量的要求),而企业目标就是利润最大化;再就是政府因素的多元性,象有施政者和被施政者、有监督和被监督者,有不同的利益集团存在不同的利益需求,这些都决定了政府的必须建立起一套可行的评估机制,即绩效考核机制。
2、计划经济的下的“全能政府”的消解仍没完成,给政府绩效管理实施带来现实障碍。改革近二、三十年来,取得了很大成就,国家权力也从很多领域退出,但核心领域仍牢牢掌握在政府手里,因此政府与社会的制衡点仍是社会国家化的诠释。政府官员会利用公共权力制衡绩效管理给自己的约束,甚至可能会造出假的“政绩”来维护和扩展自己的利益。怎样尽可能避免这一弊端,最好的办法莫过于建立一套能够实施、实施起来有用且方便于实施的考核评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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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建立一个强有力的绩效考核机制,有效的评估绩效管理的作用,是政府实行绩效管理之路上的必备利器,可以说,如果缺乏一个好的评估体制,政府的绩效管理在实际上极有可能等同于虚设,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要执行绩效管理就必须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绩效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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