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首页哲学论文经济论文法学论文教育论文文学论文历史论文理学论文工学论文医学论文管理论文艺术论文 |
摘要:暂缓判决这项审判制度虽然已经在我国墓层法院实践多年,但其实施的效果却并没有那么明显。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暂缓判决究竟能走多远?以及怎样建立与之配套的社区服务令制度?这些都是摆在我们面前的急待解决的问题。文章主要针对暂缓判决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论述,结合对其历史和现状的介绍,最后提出暂缓判决的实施建议。
关健词:暂缓判决 无罪推定 社区矫正 社区服务
一、暂缓判决的历史与现状
刑事判决的历史演化中,我国明代“秋审”制度中有关于“缓决”的做法,即对某些罪行不甚严重且具有宽恕条件的犯罪者,可以实行暂缓判决,至清代则进一步规定,妇女犯罪除奸及死罪外,可以缓决,责付其夫收管,其无夫者,责付其近亲属或邻居保护管教。早期的英国,对于应处刑的初犯少年,实行暂不判处徒刑,以誓约代替徒刑的执行川。暂缓判决在我国古代有所实践。
现行德国刑法典第59条规定:“在符合有关条件的情况下,如果某人被判处低于180日额的罚金刑,法院宣告他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并替告他,同时确定一个罚金数额并保留对该刑罚的宣判”。法国刑法典第132一60条规定:“如表明罪犯正获重返社会,所造成的损害正在赔偿之中,由犯罪所造成之危害即将停止,法院得推迟刑罚宣告。在此场合,法院在其决定中确定将作出判刑决定的日期”。从上面看来,“暂不作出判刑决定”,我国古代和现在西方国家早有立法和司法实践。
二、暂缓判决的内容和特征
至今为止,司法机关还没有给暂缓判决下一个明确的定义,基于对现实案例的分析研究,笔者给暂缓判决定义为:暂缓判决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对已构成犯罪并符合一定条件的未成年被告人,经开庭审理后,根据其所犯罪行和悔罪表现,暂不判处刑罚,而是作出延期判决的“决定”,让其在法院设置的考察期内,回到社会上继续就业或者就学,或者司法机关指定社会福利机构对其进行考察帮教,考察期满后,再根据原犯罪事实和情节,结合被告人在考察期间的表现予以判决。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对于认为暂缓判决没有违反无罪推定的学者,他们认为,暂缓判决是法官对未成年被告人在适用刑法上处于犹豫不决的情况下,先判定被告人有罪,但暂不作出刑罚决定,确定一个考验期,然后视其在考验期内的表现好坏,再作出刑罚判决与否以及如何适用刑罚决定的一种审判方法。作出暂缓判决之前,法官仍然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开庭审理,并且只有对符合暂缓判决条件的未成年人才在审理结束后对其宣布暂缓判决的决定。由此可见,从暂缓判决的表面程序来看,似乎没有任何一点是“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的。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对于这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笔者认为,这里最为关键的其实是暂缓判决的性质问题。暂缓判决的性质本身是一种司法程序中法官所作出的“决定”,而不是“判决”,决定是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某些,程序性问题进行处理的一种形式。
决定的特点是相当于一种司法命令,而判决则是对刑事案件实体问题所作的终局性的处理,也就是说,对被告人判处有罪或无罪都必须要用判决的形式来宣告。所以,这里的“暂缓判决决定”是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裁判形式的规定的。法院这里是为了避免违反无罪推定原则而不得以才以决定的方式宣告被告人有罪并且作出暂缓判决的决定的。所以,从严格意义上讲,法院的这种做法是违反了无罪推定原则的。
虽然暂缓判决有以上种种合法性的问题,但我们却不能否认其最为合理之处。暂缓判决改革的
共2页: 1
论文出处(作者):